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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六个月以上可以减少收取物业费吗?

无论是新房还是老房子,空置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有的是因为住房多,购买之后暂时空置不住;有的本身就是投资住房,本来也没有打算自己住或者出租;还有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外出、出国等无法居住。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民间流传一种观点:空置房六个月以上可以少缴纳物业费,有的甚至明确说可以缴纳物业费标准的70%或者60%。

那么,空置房是不是真的可以少缴纳物业费呢?这种说法有什么法律或者行政规定的支持呢?

首先,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看,房屋的业主对建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是业主必须履行的: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如果将这种规定的含义进行通俗的解释,那就是是你的住房哪怕你没有行使权利也要承担义务。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段话的解释是,只要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服务,业主如果认为没有或者不接受物业的服务,你也应该缴纳物业费。

其次,从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看,有些物业费是可以免除的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这项规定的含义是,房屋没有正式交付给购房人,业主当然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物业费应该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这一点大家可能都是明白的。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这项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也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也不是建成后就缴纳物业费。但这一点与业主没有关系。

但是业主要明白,这一条规定的含义是开发商对房屋没有交付,而不是开发商已经交付业主却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办理交付的情况。换句话说,是开发商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是业主没有办理入驻手续。

其三,办理了入驻手续后有没有可能少缴纳物业费?

答案也是有的。这个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内容。

这个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2016年规定的,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那么各地实施情况如何呢?让我们看一看:

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交付使用的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陕西省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上面的规定都明确少缴纳物业费的前提条件是:

一是交付并入住的房屋由于没有装修等原因不具备使用条件而不能入住

二是业主要报告物业公司并征得物业公司的确认和登记,也就是说你要提前向物业公司报备。

当然,也有明确空置房屋可以少缴纳物业费的。如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规定: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可见,如果你要了解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可能还是要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

其四,现实中为什么很少有人利用这个权利呢?

现实中虽然大家都在议论这个政策,但却是很少有人真正去这么做。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当地有这个规定,或者当地是怎么规定的。

二是很多政策规定的条款比较笼统,真正执行的时候大家理解并不一致,导致执行困难。如是不是只限于开始办理入住时的空置房,包括不包括已经正式使用以后再空置的情形。

三是办理空置房的手续比较麻烦,许多物业公司对这个规定并不了解,操作上有一些难以操作。

四是一些业主担心办理了空置房手续后少缴纳了物业费,会不会影响住房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因此如果造成房屋的损坏就得不偿失了。

作者:麒鉴,专注银行三十年,财经金融分析评论,欢迎关注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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