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本中心科学决策的内在要求。在决策过程中要让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通过集思广益,力求达到科学决策。
(二)、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本中心实现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管理办法建立后,使得大额资金使用的用途及资金额度所依据的标准等,都须在领导班子集体会议上拿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检验,从而达到防止决策失误的目的。
(三)、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有效预防腐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保证资金的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更可促进本中心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大额资金是本中心年度预算内1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包括大额银行存款支出、大额现金支出等(注: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第三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论证可行性、合规、合法、民主决策、预算控制、职责明确、分类管理、分级授权、绩效管理、严格审批。
第四条本中心各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会议活动开支,事先应编制详细经费支出预算,举办各种大型活动、会议的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金申报
第五条各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申请应详细说明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大额资金项目的申报必须经中心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六条年度预算经本中心财务科批复后。各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申报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科审核备案。
第三章大额资金审批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下列内容不属于大额资金审批范围
(一)、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中心预算、并获得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分解;
(二)、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人员生活补贴、聘用人员工资、后勤劳务外包人员劳务费;
(三)、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工福费提取(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医疗费报销;
(四)、应缴税费、非税收入上缴、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债务利息支出;
(五)、由后勤部门核准的水电费、燃料费、物业管理费;
(七)、投标保证金、押金退还;
(八)、按合同约定的经费支出;
第八条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按照业务经费和其他经费两类经费分别审批管理。
(一)、中心年度预算内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含)【未列入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由经费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按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阅同意后,提交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单项投资增加20万元以上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一)执行外,还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审批部门及职责
第九条大额资金支出审批部门主要包括:资金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责为:
(一)、资金使用部门
资金使用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为大额资金支付的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的执行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具备支付条件具体把关,并提供必要的原始单据和资料(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批件、支付申请表、固定资产验收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对履行项目执行的指导、监管职能,按照中心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履行招标采购、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审计、资产验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资金等。
(三)、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主要审核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完善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第四章资金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实行资金使用信息反馈制度。资金的使用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效益情况反馈主管部门领导及本中心领导,重大项目完成后,要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图片及文字报告。
第十一条本中心建立定期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的机制。中心在办公会中应定期审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安排本中心大额资金使用计划,确保本中心资金安全与完整;财务科岗位设置时有岗位人员动态关注大额资金流向,定期编制《大额资金流向表》;统计单笔超过20万元(含)以上【未列入本中心年度预算的5万元(含)以上】资金使用明细表。
第十二条实行监督检査机制。本中心财务科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应定期检査和抽查,其检査内容包括:各项经济活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改变金的使用方向及挤占挪用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对违纪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若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若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