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因此,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为4%。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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