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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间接费」的几个官方答复~~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项目部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答复时间2021-12-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项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中不包括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按规定进行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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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9-08-07

留言内容

2、公司在开发高层楼盘时向周边居民支付了挡光补偿费,是否可以列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复时间2019-08-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挡光补偿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大家是否认同,关注金穗源《税苑微课》解读。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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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5-03

留言内容

3、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另一房地产公司代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代建协议中分别约定建设管理费和销售管理费,请问建设管理费能否计入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复时间2020-05-1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建议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开发间接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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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9-07-29

留言内容

4、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发生的已建未售房屋的物业看护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答复时间2019-07-29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物业管理费不是公司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无法判断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大家是否认同,关注金穗源微课解读。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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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12-21

留言内容

5、在土增税清算中,对工程人员的工资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准予扣除,但是对于其对应的五险一金不准予扣除;税务局依据是1995税务局正列举文件: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这个正列举里面没有五险一金,以此为不准予扣除,我作为企业一方,绝对不能认同。

答复时间2020-12-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穗友们是否认同,关注金穗源微课解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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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11-11

留言内容

6、房企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资人员有哪些,工程人员、招采人员、维修人员、开发人员是否属于?如何判断人员是否符合计入发开间接费用里的人员工资?

答复时间2020-11-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具体咨询哪个税种计算时涉及的开发间接费用,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包括开发间接费。其中,开发间接费所包括的人员工资所指的是管理人员工资。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方面,扣除的项目也包含开发间接费用,该开发间接费用所包括的工资,政策中没有明确具体该部分人员的范围。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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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9-07-23

留言内容

7、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地产项目,该项目工程部职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答复时间2019-07-2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开发间接费作为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后一个项目,也是大家最难判定的核算项目,往往都是本着”与项目相关'而一股脑儿的在该项目进行归集,殊不知,土增清算可能不认可,所得税还需要纳税调整!如何把握“开发间接费”的归集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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