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都在尝试让法律分析有章可循,就如资产负债表一样简洁清晰。
前段时间接触了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终于有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方案,今天撰文和大家探讨。
一、法律关系的元形式
国外研究霍菲尔德的权威是政法大学的王涌老师,我也是从网上流传的方法论笔记学习到了霍菲尔德的理论。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我觉得霍菲尔德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角度值得我们学习和贯彻,但是那一套术语完全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嫁接到现行的民法制度上来,尽量不要做大的变动,以免造成学习和交流沟通的负担。
因为霍菲尔德是在判例法的丛林里定义一些概念,而我们已经接受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概念体系,只能是你去适应别人,做不到把别人都拉倒你的体系中来。
所以,我认为,对霍菲尔德最好地学习就是取其实而忘其形,
那么,霍菲尔德最核心的理念是什么?
我认为就是二分法。
且听我慢慢道来。
霍菲尔德严格贯彻了事实和评价的区分,我们所呈现的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书,那是事实。
而法律所分析的是那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法律关系。
你说的那段话是事实,这段话可以被认为是要约,这是法律评价。
霍菲尔德严格区分了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单一法律关系只涉及两个主体,一方享有法律利益,一方承受法律负担。
梅迪库斯称这种双边关系是法律分析的必要限制,但没有这么彻底绝对的进行定义。
复合法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的综合。
霍菲尔德严格贯彻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而这种正反的二值思维也是法律操作的必然,被告要么是有义务的,要么是没有义务的,没有中间环节。
事实要么是证实的,要么不是证实的,没有中间环节,证明责任判决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
根据霍菲尔德分析,有以下这么四组元法律关系,如前所述,法律关系是一个关系概念,至少要有两方,单一法律关系有且只有两方,一方享有法律利益,一方承受法律负担。
1、请求权-义务
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另一方应当如此行为。
这也就充分说明了为什么民法条文中,有些请求权基础采用权利视角的表达式,有些请求权基础采用义务表达式,因为他们是一个意思。
2、无义务-无请求权
前述权利义务关系的否定,就是无义务-无请求权。
没有义务也是一种法律利益,意味着法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
比如说,没有法律负担的所有权,我爱怎么用怎么用,我的东西我做主。
(所有权也有限制,比如相邻权等)。
举一个特殊点的例子,房东对租赁房有房租的请求权,房客就是有义务的。
房客也不能把承重墙打掉了改造一下,对此,房客有不作为的义务,房东有不作为的请求权。
但是对于在房间里挂一些基督教的宗教图画,虽然房东是个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坚定的唯物主义者,但是他也没有请求权要求房客不得悬挂,房客也没有不得悬挂的义务,因为房客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不违反合同情况下使用房间的自由。
3、权能-影响
权能是指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思改变某种法律状态,而另一方应该承受这种改变,这种改变的资格就是权能,这种应该承受的状态就是影响。
比如,形成权,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思单方创设、变更、消灭某种法律状态。
比如抗辩权,被告单方面的意志可以阻止请求权的实行。
权能不仅体现在形成权和抗辩权,还体现在其他制度中,只要足以改变法律状态即可。
授予代理权就是授予代理人以权能,他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生效。
受要约人的状态也是一种权能,承诺即可使合同生效。
等等。
4、无影响-无权能
前述关系的否定,就是无影响-无权能。
无影响也是一种法律利益。
比如,终止代理关系后,原代理人就无权能,被代理人就是无影响。
在无权代理中,善意的相对人有催告的权能,逾期未承认,他就重其中解脱出来了。
但是恶意的相对人就没有催告的权能,即使他通知了,也是无影响。
二、哈特与两类请求权基础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
为了秩序和公平,人类创设了法律。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就是对自然自由的限制而实现的。
法律的这种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
其中所谓“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就是法律义务,它是对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对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对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种被肯定的自由已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升华而为法律状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
此外,法律还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甚至由它进一步授权其他法律主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谓“授权”之“权”,就是法律权力。
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据此将所有的法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
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
(王涌老师的分析)
(一)第一规则与法定请求权基础
你对他人行为的要求,是对他人自由的限制,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请求权基础)。
1、请求权-义务
法有明文则有权利义务关系,法无明文则不可。
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法官自不能偏袒一方,只能基于立法规定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为决定,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理念。
这也能说明,为什么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官总是在纠缠原告的请求,是否有请求权基础来支持;
原告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满足请求权基础的条件。
2、无义务-无请求权
前述规定的否定,即是无义务-无请求权。
在彭宇案中,你是老太太的儿子,你希望不满足侵权的要件也能得到赔偿。
那么,改天异位而处,你也会上街,你也会遇到别人的老爹老妈,你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
无义务也是一种法律利益。
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决于法。
法有义务即权利,法无义务即自由。
(二)第二规则与意定请求权基础
除禁止事项外,当事人可以自主设定私法关系。
也就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能。
有效的合同是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定的权利义务。
1、权能-影响
平等的主体之间,凭什么你能影响别人,必须是法律的规定,双方的约定,或者对方的事前或事后的认可。
2、无影响-无权能
这里的权能主要对应法律主体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等合法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足以对他方产生影响,首要的判断是行为方是否具有权能,无权能则无影响。
交付在我们的语境下是事实行为,交付能够产生排除迟延履行、对方受领迟延等效果,在此我们就需要考察是否有交付的权能。
在提前履行的场合,一般是没有这种权能的。
三、法律利益负担分析表
(一)简要说明
法律人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作出法律评价。
事实是对现实世界发生了什么的描述。
法律事实则是对这些事实运用法律概念评价后的结果。
比如,汽车厂商对我报价“这辆速腾车15万元”,这是事实。
对于这个事实,我们把它评价为合同上的“要约”,这是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难点就在事实和评价这两个环节。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汽车厂商确实对我进行了报价,这主要处理事实真实性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这个事实可以评价为要约,不是要约邀请或者别的什么,这主要处理事实对法律概念的符合性问题。
两方之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由两方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实的法律评价引起。
以合同和侵权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二)合同的例示
1、初始法律关系
人类生活生生不息,法律关系变动不居。
为了解决某一纠纷,我们将与纠纷相关的某一片段截取出来进行CT式的扫描分析。
在这一片段的初始端,必定存在着四种法律关系元形式的其中一种。
比如,在合同成立之前,对于拟约定的履行行为,甲和乙都处于无权利一无义务的状态。
2、痛点法律关系
围绕纠纷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甲发出要约前法律关系是甲有权能发出要约,他通过发出要约并到达乙处,使乙处于了受要约人的法律状态。
这是一种权能-影响的法律关系。
乙并没有承诺的义务,除非是强制缔约的场合。
但是乙具有承诺的权能,也就是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其他非受要约人就不具有这种资格,只能视为新的要约。
要约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生效,双方之间就具有了权利义务关系。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就产生了交付货物请求权,卖方就产生了支付货款请求权。
我们用箭头→表示请求权,箭头的发起方是请求权人,箭头指向义务人。
但在实际事实中,请求权的实现是相反的箭头←,由义务人支付货款导致请求权实现而消灭,箭头代表资金流向。
己方作为汽车交易商。
注意:
(请求权属于评价,箭头在评价部分;
资金支付属于事实,在事实部分;
不同主题,不同分类,方向相反、质量相等的两个箭头才足以使请求权实现。
)
3月5日,汽车上的货款请求权可以行使,相对方应该支付货款,如果到期没有支付,则属于迟延履行。
收到货款后,3月6日,交易商应该交付汽车,如果没有交付行为,同样属于迟延。
3月6日,汽车交易商有一个在先的请求权,而相对方没有相应的事实来实现的话,你如果要求我履行,我就有先履行抗辩权。
3月6日,汽车交易商有一个在先的请求权,而相对方有证据证明交易商出现法定情形(转移资产,经营严重恶化)的话,相对方就有不安抗辩权。
假如我们的请求权没有顺序,那么,我就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侵权的例示
1、初始法律关系
初始存在着人身权不受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乙负有管束好自己的狼狗不侵犯甲的人身权的义务。
2、痛点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乙的狼狗咬伤甲的事实,引发了侵权这个建构性事实,由此产生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乙清偿之后,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实现,归于消灭。
如果乙拒绝赔偿,甲可以起诉乙要求赔偿。
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我先标明侵权行为的时间,这时就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这个时间,最长考虑20年,先排除最长时效经过的情形。
然后,再考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点,确定这个时点后,看是否超过了3年。
如果超过了3年,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是否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