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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利益负担分析表

一直以来,我都在尝试让法律分析有章可循,就如资产负债表一样简洁清晰。 前段时间接触了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终于有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方案,今天撰文和大家探讨。 一、法律关系的元形式 国外研究霍菲尔德的权威是政法大学的王涌老师,我也是从网上流传的方法论笔记学习到了霍菲尔德的理论。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我觉得霍菲尔德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角度值得我们学习和贯彻,但是那一套术语完全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嫁接到现行的民法制度上来,尽量不要做大的变动,以免造成学习和交流沟通的负担。 因为霍菲尔德是在判例法的丛林里定义一些概念,而我们已经接受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概念体系,只能是你去适应别人,做不到把别人都拉倒你的体系中来。 所以,我认为,对霍菲尔德最好地学习就是取其实而忘其形, 那么,霍菲尔德最核心的理念是什么? 我认为就是二分法。 且听我慢慢道来。 霍菲尔德严格贯彻了事实和评价的区分,我们所呈现的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书,那是事实。 而法律所分析的是那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法律关系。 你说的那段话是事实,这段话可以被认为是要约,这是法律评价。 霍菲尔德严格区分了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单一法律关系只涉及两个主体,一方享有法律利益,一方承受法律负担。 梅迪库斯称这种双边关系是法律分析的必要限制,但没有这么彻底绝对的进行定义。 复合法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的综合。 霍菲尔德严格贯彻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而这种正反的二值思维也是法律操作的必然,被告要么是有义务的,要么是没有义务的,没有中间环节。 事实要么是证实的,要么不是证实的,没有中间环节,证明责任判决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 根据霍菲尔德分析,有以下这么四组元法律关系,如前所述,法律关系是一个关系概念,至少要有两方,单一法律关系有且只有两方,一方享有法律利益,一方承受法律负担。 1、请求权-义务 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另一方应当如此行为。 这也就充分说明了为什么民法条文中,有些请求权基础采用权利视角的表达式,有些请求权基础采用义务表达式,因为他们是一个意思。 2、无义务-无请求权 前述权利义务关系的否定,就是无义务-无请求权。 没有义务也是一种法律利益,意味着法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 比如说,没有法律负担的所有权,我爱怎么用怎么用,我的东西我做主。 (所有权也有限制,比如相邻权等)。 举一个特殊点的例子,房东对租赁房有房租的请求权,房客就是有义务的。 房客也不能把承重墙打掉了改造一下,对此,房客有不作为的义务,房东有不作为的请求权。 但是对于在房间里挂一些基督教的宗教图画,虽然房东是个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坚定的唯物主义者,但是他也没有请求权要求房客不得悬挂,房客也没有不得悬挂的义务,因为房客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不违反合同情况下使用房间的自由。 3、权能-影响 权能是指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思改变某种法律状态,而另一方应该承受这种改变,这种改变的资格就是权能,这种应该承受的状态就是影响。 比如,形成权,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思单方创设、变更、消灭某种法律状态。 比如抗辩权,被告单方面的意志可以阻止请求权的实行。 权能不仅体现在形成权和抗辩权,还体现在其他制度中,只要足以改变法律状态即可。 授予代理权就是授予代理人以权能,他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生效。 受要约人的状态也是一种权能,承诺即可使合同生效。 等等。 4、无影响-无权能 前述关系的否定,就是无影响-无权能。 无影响也是一种法律利益。 比如,终止代理关系后,原代理人就无权能,被代理人就是无影响。 在无权代理中,善意的相对人有催告的权能,逾期未承认,他就重其中解脱出来了。 但是恶意的相对人就没有催告的权能,即使他通知了,也是无影响。 二、哈特与两类请求权基础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 为了秩序和公平,人类创设了法律。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就是对自然自由的限制而实现的。 法律的这种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 其中所谓“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就是法律义务,它是对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对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对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种被肯定的自由已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升华而为法律状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 此外,法律还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甚至由它进一步授权其他法律主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谓“授权”之“权”,就是法律权力。 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据此将所有的法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 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 (王涌老师的分析) (一)第一规则与法定请求权基础 你对他人行为的要求,是对他人自由的限制,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请求权基础)。 1、请求权-义务 法有明文则有权利义务关系,法无明文则不可。 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法官自不能偏袒一方,只能基于立法规定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为决定,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理念。 这也能说明,为什么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官总是在纠缠原告的请求,是否有请求权基础来支持; 原告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满足请求权基础的条件。 2、无义务-无请求权 前述规定的否定,即是无义务-无请求权。 在彭宇案中,你是老太太的儿子,你希望不满足侵权的要件也能得到赔偿。 那么,改天异位而处,你也会上街,你也会遇到别人的老爹老妈,你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责任? 无义务也是一种法律利益。 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决于法。 法有义务即权利,法无义务即自由。 (二)第二规则与意定请求权基础 除禁止事项外,当事人可以自主设定私法关系。 也就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能。 有效的合同是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定的权利义务。 1、权能-影响 平等的主体之间,凭什么你能影响别人,必须是法律的规定,双方的约定,或者对方的事前或事后的认可。 2、无影响-无权能 这里的权能主要对应法律主体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等合法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足以对他方产生影响,首要的判断是行为方是否具有权能,无权能则无影响。 交付在我们的语境下是事实行为,交付能够产生排除迟延履行、对方受领迟延等效果,在此我们就需要考察是否有交付的权能。 在提前履行的场合,一般是没有这种权能的。 三、法律利益负担分析表 (一)简要说明 法律人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作出法律评价。 事实是对现实世界发生了什么的描述。 法律事实则是对这些事实运用法律概念评价后的结果。 比如,汽车厂商对我报价“这辆速腾车15万元”,这是事实。 对于这个事实,我们把它评价为合同上的“要约”,这是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难点就在事实和评价这两个环节。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汽车厂商确实对我进行了报价,这主要处理事实真实性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这个事实可以评价为要约,不是要约邀请或者别的什么,这主要处理事实对法律概念的符合性问题。

两方之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由两方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实的法律评价引起。 以合同和侵权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二)合同的例示 1、初始法律关系 人类生活生生不息,法律关系变动不居。 为了解决某一纠纷,我们将与纠纷相关的某一片段截取出来进行CT式的扫描分析。 在这一片段的初始端,必定存在着四种法律关系元形式的其中一种。 比如,在合同成立之前,对于拟约定的履行行为,甲和乙都处于无权利一无义务的状态。 2、痛点法律关系 围绕纠纷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甲发出要约前法律关系是甲有权能发出要约,他通过发出要约并到达乙处,使乙处于了受要约人的法律状态。 这是一种权能-影响的法律关系。 乙并没有承诺的义务,除非是强制缔约的场合。 但是乙具有承诺的权能,也就是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其他非受要约人就不具有这种资格,只能视为新的要约。 要约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生效,双方之间就具有了权利义务关系。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就产生了交付货物请求权,卖方就产生了支付货款请求权。 我们用箭头→表示请求权,箭头的发起方是请求权人,箭头指向义务人。 但在实际事实中,请求权的实现是相反的箭头←,由义务人支付货款导致请求权实现而消灭,箭头代表资金流向。 己方作为汽车交易商。 注意: (请求权属于评价,箭头在评价部分; 资金支付属于事实,在事实部分; 不同主题,不同分类,方向相反、质量相等的两个箭头才足以使请求权实现。 ) 3月5日,汽车上的货款请求权可以行使,相对方应该支付货款,如果到期没有支付,则属于迟延履行。 收到货款后,3月6日,交易商应该交付汽车,如果没有交付行为,同样属于迟延。 3月6日,汽车交易商有一个在先的请求权,而相对方没有相应的事实来实现的话,你如果要求我履行,我就有先履行抗辩权。 3月6日,汽车交易商有一个在先的请求权,而相对方有证据证明交易商出现法定情形(转移资产,经营严重恶化)的话,相对方就有不安抗辩权。 假如我们的请求权没有顺序,那么,我就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侵权的例示

1、初始法律关系 初始存在着人身权不受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乙负有管束好自己的狼狗不侵犯甲的人身权的义务。 2、痛点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乙的狼狗咬伤甲的事实,引发了侵权这个建构性事实,由此产生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乙清偿之后,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实现,归于消灭。 如果乙拒绝赔偿,甲可以起诉乙要求赔偿。 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我先标明侵权行为的时间,这时就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这个时间,最长考虑20年,先排除最长时效经过的情形。 然后,再考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点,确定这个时点后,看是否超过了3年。 如果超过了3年,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是否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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