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价值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本文共计4,513字,建议阅读时间10分钟
正合律师团队担任多个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起草、审查了大量商事合同,处理了大量合同纠纷,深刻认识到专业、有效的合同审查在企业经营中的价值和作用。为帮助中小微企业顺利签订符合自己需求的买卖合同、正确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尽快实现生产和贸易有效运转,本文结合笔者大量的合同审查实践,谈一谈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应重点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
合同主体 |
买卖合同双方主体的名称、联络地址等基本信息 |
合同标的 |
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等 |
标的质量 |
标的物采用何种质量标准 |
包装方式 |
标的物采用何种包装方式 |
标的交付 |
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内容等 |
标的检验 |
检验期限、检验方式等 |
售后服务 |
安装、升级、维修、技术培训等 |
价款 |
计价标准、支付方式、开票事宜等 |
违约责任 |
合同主体的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 |
争议解决方式、管辖等 |
其他 |
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效力、份数、附件等 |
二、基本条款审查
(一)合同主体条款
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民事主体,因此,合同主体基本信息是否完善,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是否具备,是预防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一环。
1.主体基本信息法人主体:审查合同载明的法人主体信息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件一致。若法人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建议补充注明实际经营地信息。
自然人主体:核实合同载明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件一致。若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建议补充经常居住地。
2.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法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启信宝”等网站查询该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异常、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
正合律师提示:法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可以作为签约主体,但法人的内设机构或部门、车间、项目部等,不宜作为签约主体。在签约主体为分公司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审查其总公司的资质。自然人主体:可以通过“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执行信息。
当然,不排除上述查询系统可能存在信息延误的情况,还可采取实地走访、同行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主体风险。
本公众号为大家提供了前述小工具,可关注本公众号,在下方菜单栏点击“正合助力”即可使用。
(二)合同标的条款
设立合同标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使标的物固定化和特定化,即能够达到买方确认是其所需要的货物或产品为准,因此,对货物的描述应当明确具体。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规范的标准计量单位。数量条款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包、箱、袋、捆、打、车、批”等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若标的物类型或数量较多,可以附件形式列明。
2.明确货物学名全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计量单位等信息。根据标的物特点,有些还需注明标的物正负误差、合理磅差等。
(三)标的质量条款
合同主体应约定清楚明确具体的质量标准。
1.如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当有准确的标准名称及标准代码。
2.如产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应将双方约定的标准予以明确或作为附件。但应注意该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界定出货物的质量。
3.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货物,可咨询专业人士就货物质量标准问题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再进行审查修改。
(四)包装方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未对货物的包装条款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卖方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因此,约定合理的包装方式有利于保障买方的利益。
正合律师提示:注意约定明确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达到明确约定的标准。
(五)标的交付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货物风险转移的节点,应当从交付时间、地点、内容三个方面留意:
1.交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正合律师提示:交付时间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约定清楚交付时间,可视情况约定卖方交货时的提前告知义务。如涉及分期交付的,应约定交付的次数、每次的时间及数量。
2.交付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正合律师提示:交付地点是货物风险转移的空间节点。约定清楚交付地点,对于需要运输的货物,应明确运费的承担问题。
3.交付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正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除交付货物以外,还应当留意是否交付其他附随资料。另外,如货物涉及需要装卸的情况,还应当约定装卸义务的承担等内容。
(六)标的检验条款
标的检验条款涉及买方的重要权利与义务,应当从检验期限及检验方式等方面注意风险:
1.检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正合律师提示:关于合理期间的认定,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至关重要。同时,根据标的物的情况,如有必要,还应当区分约定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从合理性角度,建议明确对货物数量瑕疵及表面瑕疵约定为即时检验或较短的检验期,而对于隐蔽瑕疵,则应考虑检验的难易程度约定一个相对较长的合理的检验期限。
2.检验方式。对于表面瑕疵的检验,实践中一般以货到运输地点,双方共同清点方式进行,如有异议,当场或近期内提出。而对于隐蔽瑕疵的检验,实践中,可进行如下约定:“双方同意委托XX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货物质量的依据。如复检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XX承担。如复检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XX承担,XX应向XX退回货款,并于XX日内将货物退回,否则XX有权自行处理。”
(七)售后服务条款
售后服务是卖方的重要义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清楚售后服务方式,如安装、升级、维修、技术培训等。
2.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如安装的时间,升级的范围,维修的费用,技术培训的次数、标准等。
(八)价款条款
价款的支付涉及买卖双方的重要利益,应当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清楚计价标准。如币种、单价、总价、是否含税等。
正合律师提示:如涉及外汇支付的,应当约定汇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条款。
2.明确支付方式。在实践中,从买方的角度,建议约定转账方式,此举可保留支付的证据。
正合律师提示:具体约定系采用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等支付方式应当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双方的优劣谈判地位等因素综合考虑。
3.开票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为避免争议,建议对发票的开具以及发票的具体作用进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主体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具体且合理。在实践中,有些买卖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太过笼统或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如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严重不利于保障合同主体权益。
正合律师提示: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做到一事一责。对买方而言,主要是怠于接收货物、怠于检验及怠于付款等违约责任;对于卖方而言,主要是货物质量瑕疵、逾期交付、怠于提供售后服务等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条款
对于买卖合同争议的处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正合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前述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其一,不能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
(十一)其他程序性条款
其他程序性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送达、合同效力、合同份数、 合同附件等条款,属于通用型条款,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同样非常重要。
以上为正合律师团队结合大量实践经验为大家总结的买卖合同的审查建议。除了以上所展示的内容,我们还为大家制作整理了买卖合同模板。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