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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常见举证问题

最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几何式增长,但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对常见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分析,和大家讨论:

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否认小张曾在该上班。

问:谁来证明小张曾经在该公司上班?

答:劳动者须证明曾在该公司上班;

是否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者举证,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否支付工资等。

证明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有:

(一)劳动合同。

(二)如没有劳动合同,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写字楼出入卡,写明公司名称;

6.社保缴费记录,医疗蓝本;

7.投标书原件,上有公司盖章,说明申请人受公司方委托参与投标;

8.公司布置工作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9.穿着工作服在公司里面与同事的照片;

10.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的录音;

11.暂住证,上面写明服务处所为某某公司;

12.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需出庭作证)等。

其中,1、2、3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工资支付的证明

案例:小李主张公司拖欠其四月份工资五千元,公司声称工资已按时足额发放。只是放采取现金发放,也未进行签收,因此拿不出证据。双方的争议被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问:仲裁委会如何裁决?

答:是否已经支付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举证,但如无其他证据,以实发工资为准;因此用人单位在平时应保留签收的凭证;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只限于申请仲裁之日前的两年。

三、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问:是否已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由员工举证还是由单位举证?

答:由单位举证。

四、是否是工伤,由谁举证?

案例:赵四是某药厂医药代表,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在北京城里各处跑。这一天,同事接到她的电话,说她要去接个同学。后来赵四在火车站附近发生车祸,车祸时间正是她给同事电话不久。她主张是工伤,是去见客户,但单位否认。那么她是工伤吗?

答: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工伤,由用人单位举证。

工伤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典型工伤

五、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案例:张三在一家小保洁公司做事,没签劳动合同,后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承认张三确实来上过班,但是2008年十月份才开始上班,十二月即离职,张三则说自己是2008年元月份开始上班,2009年3月才离职。张三未提交任何证据,单位则提供公司员工出庭作证。那么入职和离职时间应以何时为准?

答:工作年限、入职时间等由单位举证。单位可以入职登记表、简历、劳动合同等来证明入职时间。

六、劳动关系的变动

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变动,由谁举证?

员工说不同意降薪,公司说双方同意降薪;

员工说不同意调岗,公司说系双方同意;

员工说单位要开除他,公司说没有开除他;

员工说工资是三千一个月,公司说工资是两千一个月;

员工说是单位开除他,公司说是员工自己离职。

答:谁主张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变动,由谁举证;

否则,则继续按原权利义务履行,包括工资、岗位等;

工资无其他证据,按证据显示的实际工资计发;

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理由各执一词,则单位需举证。

七、加班时间、加班工资的问题

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声称在公司上班时,周六周日经常加班。公司则声称上班时间非常标准,不存在周六周日加班。

问:谁来证明有没有加班?

答:加班的举证存在争议,一般而言,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从趋势看,司法部门正在强化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上的举证责任。

八、劳动关系的解除

问:小李是某公司的店长,双方于2006年5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公司以小李店内盘点误差,利用职务之便私拿蛋糕和私改到货数量冲抵账目等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不服,认为该解除既无事实依据,也无规章制度的依据,于是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问:公司应该提出哪些证据?

答:在劳动关系确已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证明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及合法性。

1.公司要证明小李确实有上述过错行为;

2.公司要提出规章制度证明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公司还应该提出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告知了小李;

4.公司还应该提出该规章制度系民主制定的证据。

以上观点,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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