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保安队长张三和队员李四是好朋友,白天一起上班,晚上合作开烧烤店。
一日张三和李四因借款起纠纷,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借款2000万元。
张三所提供的证据是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张三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人李四,X年X月X日。”
实际李四只借款2000元。
法庭上,法官询问李四“这个借条是你写的吗?”。李四看完借条后回答“这个借条是我写的”。
法官又询问李四“你借张三2000万元的主要用途是什么”。李四说“我只借了张三2000元,在写借条的时候,我不知道怎么多写了一个万字。”
假如您是法官,您是严格按照借条来判决还是按照自己的内心确认来判决?
这就涉及到司法证据制度的问题,证据制度有两种模式,其一是法定证明模式,其二是自由证明模式。
法定证明模式是指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出法官采纳和审查每一种证据的具体标准。
自由证明模式是指法律事先不做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良知去自由地使用证据。
如果严格按照法定证明模式,则就要判决李四返还张三2000万元的借款,李四只借了2000元,这样判决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如果按照自由证明的模式,法官根据张三的经济情况、借款的来源、去向、用途、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进行综合认定借款是2000元还是2000万元。假如,法官不这么去调查事实呢,将会是什么结果,大家可想而知。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制度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的模式,即在证据制度的大部分内容上采用法定证明的模式,仅在证明力的判断上采用自由证明模式。
另外,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收集采纳证据必须要规范化,审查判断证据则可以“自由化”,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的目的。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张三的主张是要求李四还款2000万元,提供的证据是借条。
李四的主张是借款2000元。个人认为李四需要举证的事项有:1.张三没有借款2000万的经济实力(提供张三及其家属的职业、收入等证据或者请求法庭对张三的家庭财产进行调查);2.借款是转账还是现金(如转账提供转账记录,如现金请求法院调取张三资金来源证据);3.如果有见证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4.李四提供借款后的用款记录;5.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供其他相应证据。
只要证据达到确实充分,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只借款2000元,法院会依法判决。
借条写错被起诉了别担心,提供证据来证明,法官会结合所有的证据综合地予以认定。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