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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谨以此文致敬:民法典和广大民庭法官】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是:合同违法跟合同无效,两者没有必然联系。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请看以下示意图: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并非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任意性规定,另一类是强制性规定。

任意性规定大概就是法律倡导大家高风亮节,类似树立一种美德标杆,鼓励大家能够遵守。

强制性规定大概就是法律要求大家应当如何,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纪律要求,提醒大家不要违反。

但并非只要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强制性规定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另一类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只有当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这个合同才会无效。

(若是不太明白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等4个法律概念,可以百度)

这个问题如此简单,有必要专门写一篇文章吗?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简单。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提醒大家思考一些问题:

第一、《民法典》好像很不情愿去认定合同无效。该不该认定一个合同是无效的,光违法还不行,必须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定。光违反强制性规定还不行,必须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在《民法典》的心里,十分希望:合同就是一只打不死的小强。为什么?

第二、《民法典》只说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并没有清晰地指明哪些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样一个法律条文,在这个案件中被当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却被当成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没有认定合同无效。对这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民法典》心里跟明镜儿似的,她老人家为什么不站出来一锤定音?

“合同违法与合同无效”的判断,其实是民事领域的老大难问题。

不要说合同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就连合同涉嫌犯罪,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就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为什么是这样的?法秩序的统一性在哪里?

民商法、刑法和行政法都是宪法的孩子。在宪法的统领下,民商法、刑法和行政法属于分工、不分家的关系,终极目的和根本价值是一致的,这就是所谓的“法秩序的统一性”。

然而,为什么一个合同明明违反了行政法、乃至刑法,但法官大人却不必然认定合同无效呢?底层的法理逻辑,究竟是什么?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注意,两个“Li”不一样。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意志所达成的交易。《民法典》的主要使命是保护交易安全,促成交易实现。

但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是“民事个体”的天然愿望,几个民事个体之间达成的交易,很容易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这是公权力不能容忍的。所以,公权力设定了一些条条框框,倡导或要求民事主体之间按照规矩做事、不要太随意。

再但是,跟容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民事个体一样,公权力也容易追求维护秩序利益最大化。在维护秩序过程中,对于那些不按照规矩办事的民事个体,就容易受到公权力的否定性评价,比如直接给违法合同亮红牌。这时候,仁慈的《民法典》就心疼了,她一边尽可能修复被破坏的公共秩序,一边小心地审视犯了错的民事个体,上下打量,左右权衡,前后思忖,还是迟迟拿不定主意。

我个人觉得,也许《民法典》是这样想的:

制定一套明确的技术框架和判断标准很容易,但是,为了能给每一份具体的合同留一线生机,暂时就难得糊涂吧,虽难以追求体系性的一劳永逸,但也绝不在一寸一寸的巷战中轻易让步。合同究竟是不是无效?这道题,暂时只能留给每一位睿智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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