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拟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激励对象往往对上市完成后何时可以转让股份、收回投资收益较为敏感。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激励股份及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减持规则,以供读者参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陈艳 | 作者
目录
一、锁定期规则
二、减持规则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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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并参考IPO审核案例(如致远互联(688369)、容百科技(688005)、意网壹创(300792)等),通常情况下,激励对象股份锁定期为一年。但在下列情况下,激励对象的锁定期应作特别处理,此时如企业激励员工较为强势、不愿在上市完成后被长期锁定的需予以特别关注,以免未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员工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系一致行动关系 出于稳定公司控制权及股权结构、保障对激励对象的有效管理等目的,企业一般会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形式实施激励。此时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我们需要确认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 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判断持股平台是否需要与实际控制人适用相同的锁定期规则(参考案例如深水海纳(300961)、西麦食品(002956)等)。通常而言,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判断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1)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且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担任GP;2)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公司形式,且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持股平台;3)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之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文件的。此外,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审核部门可能也会对持股平台的独立性产生质疑,我们提示企业尽可能从严把控:1)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但GP人选合理性存疑的,或GP系由实际控制人提名推荐的,或GP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2)实际控制人对激励对象人选的确定及变更、持股平台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或一票否决权;3)LP发生特殊回购情形时,实际控制人应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同时,如企业拟认定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审核实务中还可能被重点关注持股平台的治理规则、GP人选的确认原则等安排,据此我们建议选择职工代表监事,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负责持股平台的管理,并担任持股平台GP(有限合伙)、总经理(有限公司)等职务。
如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则需与实际控制人适用同等减持规则,即原则上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如上市时公司尚未实现盈利的,则实现盈利前,锁定期为3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第4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锁定期至少再延长6个月。
2.激励对象是否属于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毫无疑问的是,就董监高“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无论是否通过股权激励取得,均应当遵守《公司法》、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履行限售义务;但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关于董监高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亦需遵守锁定期限制的问题咨询。对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董监高股份变动规则》”)已经明确,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应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即间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受董监高相关限售义务的约束。
但需注意的是,实务中出于增强审核部门及投资人信心、降低董监高履职信用风险等原因,中介机构大多会要求董监高在公司IPO环节、董监高上任时或其他重要时点承诺就其直接及“间接”所持股份遵守董监高各项限售及减持规则,若董监高就间接所持股份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该等承诺。
根据《董监高股份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应当遵守的限售规则如下:
转让限制 |
具体情形 |
不得转让 |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内幕交易敏感期间(如a.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b.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c.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5.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限售期间。 |
限制转让 |
在任职期间每年所转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剩余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除外。 |
其他情形 |
1.未盈利企业特殊安排: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2.股价稳定措施安排: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延长至少6个月; 3.违法违规情形:1)本身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前述机构作出处罚/判决后未满6个月;2)本身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别的,针对科创板申报企业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而言,就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承诺锁定的间接股份亦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包括: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3.是否符合“闭环原则”要求,且持股平台未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在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素的情形下,持股平台可以适用“闭环原则”,此时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可以将持股平台视为1名股东,而无需穿透计算间接激励对象人数:1)员工持股计划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2)持股平台内均为公司员工,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3)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详见本系列之《IPO激励人数过多及股份支付相关问题解析》)。
据此,如持股平台符合“闭环原则”要求,且在计算公司股东数量时将持股平台及激励对象视为1名股东的,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期应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是否存在突击入股情形
为打击短期套利行为、控制“股权代持”“影子股东”“利益输送”等潜在法律风险,证监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根据该规定,IPO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外,此前《首发问答》亦明确规定,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两项规则应当叠加适用,即综合而言,若激励对象或持股平台属于申报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的,则需承诺所持股份自取得之日(通常为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属于申报前6个月内自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处通过受让老股突击入股的,锁定期应比照实际控制人。
5.持股平台承诺,及激励实施时的相关约定
除上述情形外,如出于增强审核部门及投资人信心、降低董监高履职信用风险等原因,持股平台对股份锁定安排作出特别承诺的,上市完成后亦应当严格遵守。
需另外提示的是,不少企业会在激励协议、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章程等文件中对激励对象的锁定期及减持行为进行额外限制。该等限制原则上并不属于上市锁定期的范畴,但若激励对象违反该等限制的,可能面临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被持股平台(或相关主体)低价回购、变现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等违约处罚,因此,也提请激励对象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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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规则与锁定期规则并不相同,锁定期指股东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份的时间;锁定期结束后股东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但该阶段仍需遵守一系列减持限制。
1.持股平台减持公司股份、及激励对象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持股平台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若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大于5%的,根据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相关交易所配套规则,将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特定股东或大股东,需遵守一系列减持限制,具体限制内容如下:
概述 |
交易方式 |
减持限制 |
基本原则 |
集中竞价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大宗交易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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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 |
当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时可适用协议转让;此时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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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另行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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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持股5%以上(属于大股东)应另行关注的事项 |
1.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转让(如a.上市公司或者持股平台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持股平台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
注:以上集中竞价1%及大宗交易2%减持额度可同时适用,即持股平台可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合计减持3%。
在遵守锁定期及减持规则的前提下,持股平台因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可以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协议及各方届时磋商结果,在持股平台内部通过分红、回购等方式进行分配。
2.激励对象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除上文另有提及外,现行监管规则并未对激励对象减持持股平台份额的间接减持行为进行明确限制,若激励对象未就间接所持股份作出特别锁定承诺的,原则上可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章程、相关协议的约定,与公司及持股平台沟通处理。但如上所述,在持股平台符合“闭环原则”要求,且未穿透计算持股平台股东人数的,需注意,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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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篇及《IPO激励人数过多及股份支付相关问题解析》,我们已为读者介绍了持股平台及激励对象所涉锁定期及减持规则、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激励对象人数过多,及股份支付常见问题。如在股权激励实施及激励股份回购过程中企业与员工产生争议的,读者可参考本系列另一文章。
股权激励的设计对企业长期发展、资本运作都有深远影响,本文所述内容也只是其中冰山一角。如读者在计划拟定及实施过程中遇到其他法律问题,或对上文所述内容仍有疑问的,请随时与我们基小律团队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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