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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劳动者无权以拖欠工资为由留置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不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01期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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