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这个题目之后,我曾经问自己:
这是否会是一个伪命题?
法官会喜欢律师吗?
一
有律师的案子,更“省心”
从社会文明和司法进步的角度来说,在很多案件审理中,因为有了律师的参与才让案件全貌得以展现,全面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也是不争的事实。
也许法官谈不上“喜欢”律师。
但在多数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有律师参与的案件较之没有律师的案件,审理起来也许会更“省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出众的颜值与才华人人共赏。
从同为法律人角度来说,基于“惺惺相惜”的天然原因,一名出色的法官是完全有可能会去“喜欢”(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欣赏”)一名优秀的律师,共同完成一个案件的司法解决。
由于工作的原因,我曾经邀请一位资深法官来给律师做过一次讲座。
谈到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时,她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人,共同遵守司法礼仪,相互尊重,彼此欣赏。
她认为,有责任心、非常注重司法礼仪的律师是法官比较欢迎的律师。
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对人、对事都要负责任,尊重司法礼仪。
唯有相互尊重,才能彼此欣赏。
二
为什么法官总是“打断”律师的话?
田律师讲过他的一次经历。
有一次在一个案件中,他作为某大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公司很重视,同时派了好几个负责人参加旁听。
有这么多当事人在现场,田律师铆足了劲儿决定一定要好好表现一把。
“法庭是律师最重要的战场”,他提前准备了十几页的代理意见,准备从八个方面,阐述己方的意见。
没想到,刚一开个头,“按照《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从法理角度来说……”,法官就打断了他:“我下面还有两个案子要审,请简明扼要说明你的观点就可以了。”
准备良久,哪儿能三言两语就说完了?况且当事人在底下坐着看着呢,收的律师费不菲,如果就说两句话草草了事,委托人肯定觉得亏。
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对委托人很重要,需要从不同方面详细阐述。
田律师一想到这些,就气不打一处来。
不过碍于面子,他接着说道:“好的,我知道了”,然后仍然按照自己准备的代理意见继续说。
二十分钟过去了,第一部分的第一小点刚说完。法官再次打断了他:“请简练一些,庭后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这一次,田律师实在忍不住了:“法官,请允许我说完好吗?”
“今天实在没时间啊!我这儿一年有两百个案子,都像你这样的话,那么多案子怎么办?咱们得相互理解,好吗?”
可以想见,在这种情况下,田律师准备好的洋洋万言不得不浓缩为寥寥数语。
他的懊恼和郁闷不难而知。
但法官所言,又何尝不是实情?
如果不能在现实许可的时间、情境中最大限度阐明自己的观点,而是一味从自我出发,执意长篇累牍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的律师很难说会得到法官的认同和赞赏。
那种能够“识时务”、富有同理心的律师,也许更受法官的欢迎。
三
为什么法官会让律师下不来台?
必须客观地说,无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角度,法官也许并不都是对的,但律师出错的机会也不少。
作为一个案件不同角度的参与者、共建者,从初心出发,法官和律师之间也许应该相互成就,而不是相互拆台。
但残酷的现实是,更多时候,法庭之上法官对律师的批评,甚至训斥,时有发生。
在一次案件审理中,面对一方律师既没带证据原件,证据复印件也不全,证据序号前后错乱,而且还当庭提出了新的证据,如果你是法官,会有好脾气吗?
法官果断停止了这次庭审。
“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们双方开庭,到现在证据还没有准备好,提前都干什么去了?”
事实摆在面前。面对这样的批评和指责,律师当然没有任何反驳:“对不起,对不起,这些都是助理整理的证据材料,前段时间太忙了还没来得及细看……”
这段说了不如不说的话,并没有得到法官的谅解,反而激起了法官对前面批评的细化和扩张解释。
可想而知,这是一个令人狼狈不堪的场面,万幸的是当事人并未在场。
一个对案件没有应有责任心的律师,不仅显得不职业、不敬业,而且可能都会让法官替委托人“不喜欢”。
看来,打铁还需自身硬,还真不仅仅适用于“打铁”行业。
四
为什么法官会“帮”一方当事人说话?
在这种明显不对等的局面下,如果刚好你处于力量较强一方,你会怎么做?
此刻,任何一丝窃喜、张扬或者趾高气扬,都可能会招致法官的“逆反”心理。
就好比姚明和潘长江进行摔跤比赛,如果你是裁判,会对谁更严苛?
况且,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面对力量明显失衡的双方当事人,反而更需要亲自去探究和了解真正的事实真相,而未必就是“帮”一方当事人说话。
比如,在一次案件中,法官明确了双方的举证期限截止到某月某日,双方随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
但在开庭中,一方当事人表示自己还有新的证据,对方律师通常都会抗议:举证期限已届满,不应允许再提交证据。
此刻,如果法官认为新的证据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仍然会以延长举证期的方式允许提交新的证据。
在此情形下,如果另一方律师仍然不识时务地继续抗议的话,法官往往会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说道:“我允许他提交。”
那场面,估计也是很尴尬的。
律师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当然以最大限度维护己方利益考虑和行事。
但对于法官来说,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他所做的,只是尽最大可能全面查明事实。
而这些“全面的事实”中,可能既包含对一方有利的部分,也包含不利的部分。
所以,在现实面前,开阔的心胸,从容的心态,反而会更容易得到他人的欣赏。
五
法官会对什么样的律师“点赞”?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