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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亲、失能、失智,法院判决支持“三失”老人“意定监护” !​

当孤寡老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时,由谁来履行监护职责?是否可以预先自主确定监护人?85岁的安徽合肥居民李奶奶就经历了这样的情况。


  4月21日上午9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涉及意定监护的“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支持“三失”老人李奶奶的外甥女作为其监护人。

图为庭审现场。赵梦晴 摄

经审理查明,李奶奶与丈夫未生育子女,2015年丈夫因病去世。为了解决自己年老后的人身财产等问题,避免出现老无所依的窘境,2017年10月,李奶奶与长期照顾自己生活的外甥女周女士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载明:周女士有权在李奶奶出现精神、智力状况异常等迹象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对李奶奶精神、智力情况鉴定的申请,在意定监护生效条件满足时,即人民法院宣告李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李奶奶监护人等,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


  2021年8月,李奶奶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故周女士2022年1月根据公证协议向庐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周女士告诉记者,李奶奶有家族病史,多名亲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李奶奶虽有姐弟,但都是高龄老人,没办法互相照顾。李奶奶与其姐姐,也就是周女士的母亲,一直居住在女士家中,由女士长期照顾,所以李奶奶想让自己作为她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李奶奶的姐姐亦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其弟弟在外省独居且行动不便,其再无其他亲属能够作为其代理人出庭。鉴于李奶奶“失亲”“失能”“失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为在诉讼中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庐阳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向李奶奶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函,指定其作为李奶奶的代理人出庭。


  “正常情况下,是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出庭,但是本案的被监护人父母去世,丈夫也去世了,姐姐患有阿兹海默症,弟弟在外地,没有人能来代理。”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周袁说,为了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法庭通过视频方式对其弟弟做了谈话笔录,其同意“意定监护”,之后法庭指定社居委作为代理人出庭,让他们第一时间掌握情况,防止出现监护人为了获取利益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奶奶系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17年10月,李奶奶与周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李奶奶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女士为其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故周女士要求作为李奶奶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


  “姨妈因为患病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在看病住院、办理业务时困难重重,经过法院判决,我成为姨妈的监护人,可以更好地照顾她,让她安享晚年。”周女士说。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王鹏 缪妍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李唯祎 丁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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