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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御纂周易折中-清-李光地> 8-御纂周易折中-清-李光地

三独无之,则“升虚邑”者,但言其勇于进而无所疑畏耳。
  方升之时,故无凶咎之辞。然终不如二五之中,初四之顺也,九三过刚,与柔以时升之义反,故其辞非尽善。
  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无咎。
  本义 义见《随》卦。
  程传 四柔顺之才,上顺君之升,下顺下之进,已则止其所焉。以阴居柔,阴而在下,止其所也。昔者文王之居岐山之下,上顺天子,而欲致之有道,下顺天下之贤而使之升进,己则柔顺谦恭,不出其位,至德如此,周之王业用是而亨也。四能如是,则“亨”而“吉”且“无咎”矣。四之才固自善矣,复有“无咎”之辞,何也?曰:四之才虽善,而其位当戒也。居近君之位,在升之时,不可复升,升则凶咎可知,故云如文王则“吉”而“无咎”也。然处大臣之位,不得无事于升,当上升其君之道,下升天下之贤,已则止其分焉。分虽当止,而德则当升也,道则当亨也。尽斯道者其唯文王乎。
  案 卦义柔以时升,六四初交上体,又位在巽坤之间,有“南征”之象。迫近尊位,有见大入之义,是爻之合于卦义者也,在己者,用之以见大人则吉。为大人者,用之以享神明则宜。与《随》上之义同,皆言王用此人,以享于山川也。不曰“西山”,而曰“岐山”,避彖辞“南征”之文。先儒或言岐山在周西南。
  六五,贞吉,升阶。
  本义 以阴居阳,当升而居尊位,必能正固,则可以得言而升阶矣。“阶”,升之易者。
  程传 五以下有刚中之应,故能居尊位而吉。然质本阴柔,必守贞固,乃得其吉也。
  若不能贞固,则信贤不笃,任贤不终,安能吉也。阶所由而升也,任刚中之贤,辅之而升,犹登进自阶,言有由而易也。指言九二正应,然在下之贤,皆用升之阶也。能用贤,则汇升矣。
  集说 李氏元量曰:“贞吉升阶”,升而有序,故以阶言之,谓宾主以揖逊而升者也。
  王氏宗传曰:《彖传》柔以时升,盖谓五也。
  熊氏良辅曰:以顺而升,如历阶然。
  案 升至五而极,居坤地之中,亦有“南征”之象焉,乃卦之主也。不取君象,但 上六,冥升,利于不息之贞。
  本义 以阴居升极,昏冥不已者也。占者遇此,无适而利,但可反其不已于外之心,施之于不息之正而已。
  程传 六以阴居升之极,昏冥于升,知进而不知止者也,其为不明甚矣。然求升不已之心,有时而用于贞正而当刁;息之事,则为宜矣。君于于贞正之德,“终曰乾乾”,“自强不息”。如上六不已之心,用之于此,则利也。以小人贪求无已之心,移于进德。
  则何善如之。
  集说 石氏介曰:已在升极,是昧于升进之理。若能知时消息,但自消退,不更求进,乃利也。
  徐氏之样曰:《豫》上乐极,故”冥豫”。《升》上进极,故“冥升”。
  案 “冥升”与“晋其角”之义同,皆进而不能退者也。以其刚也,故曰“角”。
  以其柔也,故曰“冥”。”利于不息之贞”,其戒亦与“维用伐邑”之义同,皆勤于自治,不敢以盛满自居者也。以其刚也,故曰“伐邑”。以其柔也,故曰“不息之贞”。
   困.兑上.坎下程传 《困序卦》:“升而不已必团,故受之以困。”升者,自下而上,自下升上,以力进也,不已必困矣,故《升》之后受之以《困》也。困者,惫乏之义。为卦兑上而坎下,水居泽上,则泽中有水也,乃在泽下?枯涸无水之象,为困乏之义。又兑以阴在上,坎以阳居下,与上六在二阳之上,而九二陷于二阴之中,皆阴柔掩于阳刚,所以为困也。君子为小人所掩蔽,穷困之时也。
  困,亨,贞,大人吉,无咎,有言不信。
  本义 “困”者,穷而不能自振之义。坎刚为兑柔所掩,九二为二阴所掩,四五为上六所掩,所以为困,坎险兑说,处险而说,是身虽困而道则“亨”也。二五刚中,又有“大人”之象。占者处困能亨,则得其正矣,非大人其孰能之,故曰“贞”。又曰“大人”者,明不正之小人不能当也。“有言不信”,又戒以当务晦默,不可尚口,益取穷困。
  程传 如卦之才,则困而能亨,且得贞正,乃大人处困之道也,故能“吉”而“无咎”。大人处困,不唯其道自吉,乐天安命,乃不失其吉也。况随时善处,复有裕乎,“有言不信”,当困而言,人谁信之。
  集说 孔氏颖达曰:“困”者,穷厄委顿之名,道穷力竭,不能自济,故名为《困》。
   案 “困亨”者,非谓处困而能亨也。盖困穷者,所以动人之心,忍人之性,因屈以致伸,有必通之理也。然唯守正之大人,则能进德于困,而得其所以可通者尔,岂小人之所能乎。困者,君子道屈之时也,屈则不伸矣。“有言不信”,信字疑当作伸字解,盖有言而动见沮抑,乃是困厄之极,不特,人疑之而不信也。《夬》卦“闻言不信”,己不信人之言也。而夫子以聪不明解之,以信字对聪字,则信字当为疑信之信。此卦“有言不信”,人不行岂之言也。而夫子以尚口乃穷解之,以信字对穷字,则信字当为屈伸之伸。
  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
  本义 “臀”,物之底也。“困于株木”,伤而不能安也。初六以阴柔处困之底,居暗之甚,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以阴柔处于至卑,又居坎险之下,在困不能自济者也,必得在上刚明之人为援助,则可以济其困矣。初与四为正应,九四以阳而居阴为不正,失刚而不中,又方困于阴掩,是恶能济人之困。犹“株木”之下,不能荫覆于物。“株木”,无枝叶之木也。
  四,近君之位,在它卦不为无助,以居困而不能庇物,故为”株本”。“臀”,所以居也。
  “臀困于株木”,谓无所庇而不得安其居,居安则非围也。“入于幽谷”,阴柔之人,非能安其所遇。既不能免于团,则益迷暗妄动,入于深困。“幽谷”,深暗之所也。方益人于困,无自出之势,故于至“三岁不觌”,终困者也。“不觌”,不遇其所亨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初六在坎下,故为“入于幽谷”,即坎初爻入于坎陷也。
  张氏清子曰:人之体行则趾为下,坐则臀为下,初六困而不行,此坐困之象也。
  案 《诗》云:出于幽谷,迁于乔木。初不能自迁于乔木,而唯坐困株木之下,则有愈入于幽谷而已。阴柔处困之最下,故其象如此。在人则卑暗穷陋,而不能自拔者。
  言“臀”者,况其坐而不迁也。
  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来,利用亨祀,征凶,无咎。
  本义 “困于酒食”,厌饫苦恼之意。“酒食”人之所欲,然醉饱过宜,则是反为所困矣。“朱绂方来”,上应之也。九二有刚中之德,以处困时,虽无凶害,而反困于得其所欲之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利以享祀。若征行则非其时,故“凶”,而于义为“无咎”也。
  程传 “酒食”人所欲,而所以施惠也。二以刚中之才,而处困之时,君子安其所遇,虽穷厄险难,无所动其心,不恤其为困也。所困者唯困于所欲耳,君子之所欲者,泽天下之民,济天下之困也。二未得遂其欲,施其惠故为“困于酒食”也。大人君子怀 集说 石氏介曰:“朱绂”,祭服,谓可衣朱绂而享宗庙也。“征凶”,既在险中,何可以行。“无咎”,以其居阳明之德,可以“无咎”。
  案 小人以身穷为困,君子以道穷为困。卦之三阳,所谓君子也。所困者,非身之穷,乃道之穷也,故二五则“绂”服荣于躬,四则“金车”宠于行。然而道之不通,则其荣宠也,适以为困而已矣。然荣宠亦非无故而来,神明之意,必有在焉。唯竭诚以求当神明之意,则终有通时矣。故虽当《困》之时,“征行”必“凶”,而其要“无咎”也。
  “用享祀”者,谓服此“朱绂”。用此酒食以享之,喻所得之爵禄,不敢以之自奉,而以为竭诚尽职之具也。《书》曰:予不敢宿,则禋于文王武王,意义相近。
  六三,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
  本义 阴柔而不中正,故有此象,而其占则凶。“石”,指四。“蒺藜”,指二。“宫”谓三,而妻则六也。其义则《系辞》备矣。
  程传 六三以阴柔不中正之质,处险极而用刚,居阳用刚也,不善处困之甚者也。
  “石”,坚重难胜之物。“蒺藜”,刺不可据之物。三以刚险而上进,则二阳在上,力不能胜,坚不可犯,益自困耳,“困于石”也。以不善之德,居九二刚中之上,其不安犹藉刺,“据于蒺藜”也。进退既皆益困,欲安其所,益不能矣。“宫”,其居所安也。“妻”,所安之主也。知进退之不可,而欲安其居,则失其所安矣。进退与处皆不可,唯死而已,其凶可知。《系辞》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将至,妻其可得见邪。”二阳不可犯也,而犯之以取困,是非所困而困也。名辱,其事恶也。三在二上,固为据之,然苟能谦柔以下之,则无害矣。乃用刚险以乘之,则不安而取困,如据蒺藜也,如是,死期将至。所安之主,可得而见乎?案 三阴皆非能处困者,初在下,坐而困者也。三居进退之际,行而困者也。伤于外者,必反其家,而又无所归,甚言妄行取困,其极如此。
  九四,来徐徐,困于金车,吝,有终。
  本义 初六,九四之正应,九四处位不当,不能济物,而初六方困于下,又为九二。
  所隔,故其象如此。然邪不胜正,故其占虽为可“吝”,而必有终也。“金车”为九二,象未详,疑坎有轮象也。
  集说 胡氏瑗曰:“徐徐”者,舒缓不敢决进也。
  案 “来徐徐”者,喻君子当困时,不欲上进也。“困于金车”者,招我以车,不容不来也,如是则可羞吝矣。然上近九五之刚中止,乃卦所谓大人者,与之同德,终有亨道。
  九五,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说,利用祭祀。
  本义 “劓刖”者,伤于上下。下既伤,则赤绂无所用而反为困矣。九五当《困》之时,上为阴掩,下则乘刚,故有此象。然刚中而说体,故能迟久而有说也。占具象中,又利用祭祀,久当获福。
  程传 截鼻曰“劓”,伤于上也、去足为“刖”,伤于下也。上下皆掩于阴,为其伤害,“劓刖”之象也。五,君位也。人君之困,由上下无与也。“赤绂”,臣下之服,取行来之义,故以绂言。人君之困,以天下不来也。天下皆来,则非困也。五虽在困,而有刚中之德,下有九二刚中之贤,道同德合,徐必相应而来,共济天下之困,是始困而徐有喜说也,“利用祭祀”,祭祀之事,必致其诚敬而后受福。人君在田时,宜念天下之困,求天下之贤,若祭祀然。致其诚敬,则能致天下之贤,济天下之困矣。五与二同德,而云上下无与,何也?曰:阴阳相应者,自然相应也,如夫妇骨肉分定也。五与二皆阳爻。以刚中之德同而相应,相求而后合者也,如君臣朋友义合也。方其始困,安有上下之与。有与则非困,故徐合而后有说也。二云“享祀”,五云“祭祀”,大意则宜用至诚,乃受福也。祭与祀享,泛言之则可通。分而言之,祭天神,祀地示,享人鬼。五君位言祭,二在下言享,各以其所当用也。
  集说 王氏应麟曰:《困》九五日“利用祭祀”,李公晦谓明虽困于人,而幽可感于神,岂不以人不能知,而鬼神独知之乎。愚谓孔子云:知我者其天乎。韩子云:唯乖于时,乃与天通,不求人知而求天知,处困之道也。
  案 九五不敢君象,但取位高而益困者耳。其象与九二同,但二则“朱绂”方将来,五则高位而已“困于赤绂”矣。“乃徐有说”者,五兑体,故能从容以处之而有余裕也。
  “利用祭祀”之义,亦与二同。
  上六,困于葛藟,于臲卼,曰动悔,有悔,征吉。
  程传 物极则反,事极则变,困既极矣,理当变矣。“葛藟”,缠束之物。“臲卼”,危动之状。六处困之极,为困所缠束,而居最高危之地,“困于葛藟”与“臲卼”也。“动悔”,动辄有悔,无所不困也。“有悔”,咎前之失也。曰,自谓也,若能曰如是动皆得悔,当变前之所为有悔也。能悔则往而得吉也,困极而征,则出于困矣,故“吉”。三以阴在下卦之上而凶,上居一卦之上而无凶,何也?曰三居刚而处险,困而用刚险,故凶,上以柔居说,唯为困极耳。困极则有变困之道也,《困》与《屯》之上皆以无应居卦终,《屯》则“泣血涟如”,《困》则“有悔征吉”,《屯》险极而《困》说,体故也。
  以说顺进,可以离乎困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此《彖》所谓“尚口乃穷也”。若能断“葛藟”而不牵,辞“臲卼”而不居,行而去之,“吉”孰加焉。
  《易》氏祓曰:阳刚不可终囤,而二四五皆不言吉,阴柔未免乎困,而上独言“吉”者,《困》极则变,如《否》之有《泰》,虽险而终济也。
  徐氏几曰:“震无咎者存乎悔”,困已极矣。“有悔”则可出困而“征吉”,困穷而通,其谓是夫。
  吴氏曰慎曰:困非自己致而时势适逢者,则当守其刚中之德,是谓困而不失其所亨也。其道主于贞,若困由己之柔暗而致者,则当变其所为,以免于困也。其道主于悔,学者深察乎此,则处《困》之道,异宜而各得矣。
  案 处困贵于说,而上说之主也,故虽当困极而尚有征吉之占,异乎初与三之坐困行塞者也。然而兑主,则又有尚口之象,尚口则支离缴绕,如“困于葛藟”然,将且“臲卼”不安,而失其所为说矣,故必悔悟而离去之则“吉”。
  总论 龚氏焕曰:卦以柔掩刚而为《困》,主乎阳而言也。而阴之困为尤甚,《彖传》曰:“困而不失其所亨,其唯君子乎”,三刚爻之谓矣。
   井.坎上.巽下程传 《井序卦》:“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承上升而不已必困为言,谓上升不已而困,则必反于下也,物之在下者莫如井,《井》所以次《困》也。为卦坎上巽下,坎,水也,巽之象则木也,巽之义则入也。木,器之象,木入于水下而上乎水,汲井之象也。
  井,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凶。
  本义 “井”者,穴地出水之处,以巽木入乎坎水之下、而上出其水,故为《井》。
  “改邑不改井”,故“无丧无得”,而“往”者“来”者,皆“井”其“井”也。“汔”,几也。“繘”,绠也。“羸”,败也。汲井几至,未尽绠而败其瓶,则“凶”也,其占为事仍旧无得,丧而又当敬勉,不可几成而败也。
  程传 井之为物,常而不可改也。邑可改而之它,井不可迁也,故曰“改邑不改井”。
  汲之而不竭,存之而不盈,“无丧无得”也。至者皆得其用,“往来井井”也。“无丧无得”,其德也常。“往来井井”,其用也周。常也,周也,《井》之道也。“汔”,几也。“繘”,绠也。井以济用为功,几至而未及用,亦与未下繘于井同也。君子之道贵乎有成,所以五谷不熟,不知荑稗。掘井九仞而不及泉,犹为弃井。有济物之用而未及物,犹无有也,羸败其瓶而失之,其用丧矣,是以“凶”也。“羸”,毁败也。
  集说 郑氏康成曰:井以汲人,水无空竭,犹人君以政教养天下,惠泽无穷也。
  邱氏富国曰:“改邑不改井”,井之体也。“无丧无得”,井之德也。”往来井井”,井之用也,此三句言井之事。“汔至,亦未繘井”,未及于用也。“羸其井”,失其用也,此二句言汲井之事。
  案 “改邑不改井”句,解说多错。文意盖言所在之邑,其井皆无异制。如诸葛孔明行军之处,千井齐甃者。以喻王道之行,国不异政,家不殊俗也。“无丧无得”,则言井无盈涸,以喻道之可久。“往来井井”,则言所及者多,以喻道之可大。此三句皆言井,在人事则王者养民之政是也。然井能泽物,而汲之者器。政能养民,而行之者人。无器则水之功不能上行,无人则王者之泽不能下究。故汔至以下,又以汲井之事言之。
  初六,井泥不食,旧井无禽。
  程传 井与鼎皆物也,就物以为义,六以阴柔居下,上无应援,无上水之象,不能济物,乃井之不可食也。井之不可食,以泥汙也。在井之下,有“泥”之象。井之用,以其水之养人也,无水则舍置不用矣。井水之上,人获其用,禽鸟亦就而求焉。旧废之井,人既不食,水不复上,则禽鸟亦不夏往矣,盖无以济物也。井本济人之物,六以阴居下,无上水之象,故为“不食。”井之不食,以“泥”也。犹人当济物之时,而才弱无援,不能及物,为时所舍也。
  集说 王氏弼曰:最在井底,上又无应,沈滞滓秽,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则是久井不见渫治者也。久井不见揲治,禽所不响,而况人乎。
  蔡氏清曰:井以阳刚为泉,而初六则阴柔也,故为“井泥”,为“旧井”。井以上出为功,而初六则居下,故为“不食”,为“无禽”。
  九二,井谷射鲋,瓮敝漏。
  本义 九二刚中,有泉之象,然上无正应,下比初六,功不上行,故其象如此。
  程传 二虽刚阳之才而居下,上无应而比于初,不上而下之象也。井之道,上行者也。涧谷之水,则旁出而就下。二居井而就下,失井之道,乃井而如谷也。井上出,则养人而济物。今乃下就污泥,注于鲋而已。“鲋”,或以为虾,或以为蟆,井泥中微物耳。
  “射”,注也,如谷之下流注于鲋也。“瓮敝漏”,如瓮之破漏也。阳刚之才,本可以养人济物,而上无应援,故不能上而就下,是以无济用之功。如水之在瓮,本可为用,乃破敝而漏之,不为用也。《井》之初二无功,而不言悔咎,何也?曰失则有悔,过则为咎,无应援而不能成用,非悔咎乎?居二比初,岂非过乎?曰:处中非过也,不能上由无援,非以比初也。
  集说 张氏振渊曰:以井言,则为“井谷”之泉,仅下注于鲋。以汲井言,则为敝坏之瓮,水反漏于下也。
  案 “井谷”者,井中出水之穴窍也。井能出水,则非泥井也。而其功仅足以射“鲋”者,上无汲引之人,如瓶瓮之敝漏然,则不能自济于人用也决矣。在卦则以《井》喻政,以汲之者,喻行政之人,在爻则下体以井喻材德之士,汲之者喻进用之君,上体以井喻德位之君,汲之者喻被泽之众,三义相因而取喻不同。
  九三,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
  本义 “谍”,不停污也。“井渫不食”而使人“心恻”,“可用汲”矣。“王明”,则汲井以及物,而施者受者“并受其福”也。九三以阳居阳,在下之上,而未为时用,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三以阳刚居得其正,是有济用之才者也。在井下之上,水之清洁可食者也。
  井以上为用,居下未得其用也。阳之性上,又志应上六,处刚而过中,汲汲于上进,乃 集说 蔡氏清曰:“为我心恻”,“我”指旁人,所谓行恻也,非谓九三自恻也。“可用汲”,带连“王明并受其福”,皆侧之之辞也。
  案 不曰“明王”而曰“王明”,乃恻者祈祷之辞。言王若明,则吾侪“并受其福”矣。
  六四,井甃,无咎。
  本义 比六居四,虽得其正,然阴柔不泉,则但能修治而无及物之功,故其象为“井甃”,而占则“无咎”。占者能自修治,则虽无及物之功,而亦可以“无咎”矣。
  程传 四虽阴柔而处正,上承九五之君,才不足以广施利物,亦可自守者也,故能修治则得“无咎”。“甃”,砌累也,谓修治也”。四虽才弱不能广济物之功,修治其事,不至于废可也。若不能修治,废其养人之功,则失并之道,其咎大矣。居高位而得刚阳中正之君,但能处正承上,不废其事,亦可以免咎也。
  集说 邱氏富国曰:三在内卦,渫井内以致其洁。四在外卦,甃井外以御其污,盖不渫则污者不洁,不甃则洁者易污。
  来氏知德曰:六四阴柔得正,近九五之君,盖修治其井,以潴蓄九五之“寒泉”者也。占者能修治臣下之职,则可以因君而成井养之功,斯“无咎”矣。
  九五,井冽寒泉食。
  本义 “冽”,洁也。阳刚中正,功及于物,故为此象。占者有其德,则契其象也。
  程传 五以阳刚中正居尊位,其才其德,尽善尽美,“井冽寒泉食”也。“冽”,谓甘洁也,井泉以寒为美,甘洁之寒泉,可为人食也,于井道为至善也。然而不言吉者,井以上出为成功,未至于上,未及用也,故至上而后言“元吉”。
  集说 易氏祓曰:三与五皆泉之洁者,三居甃下,未汲之泉也,故曰“不食”。五出乎甃,已汲之泉也,故言“食”。
  上六,井收勿幕,有孚元吉。
  本义 “收”,汲取也,晁氏云:“收”,鹿卢收繘者也,亦通。“幕”,蔽覆也。“有孚”,谓其出有源而不穷也。井以上出为功,而坎口不掩,故上六虽非阳刚,而其象如此。然占者应之,必“有孚”乃“元吉”也。
  程传 井以上出为用,居井之上,井道之成也。“收”,汲取也。“幕”,蔽覆也。取而不蔽,其利无穷,井之施广矣大矣。“有孚”,有常而不变也。博施而有常,大善之吉也。夫体并之用,博施而有常,非大人孰能。它卦之终,为极为变,唯《井》与《鼎》, 案 “勿幕”,谓取之无禁,所谓往来井井者也。“有孚”,谓有源不穷,所谓“无丧无得”者也。此爻得备卦之义者,巽乎水而上水,至此爻则上之极也。
  总论 李氏过曰:初“井泥”,二“井谷”,皆废井也。三“井渫”,则渫初之泥。
  四“井甃”,则甃二之谷。既谍且甃,井道全矣。故五“井冽”而泉寒,上“井收”而“勿幕”,功始及物,而井道大成矣。
  邱氏富国曰:先儒以三阳为泉,三阴为井,阳实阴虚之象也。九二言“井谷射鲋”,九三言“井谍不食”,九五言“井冽寒泉”。曰“射”,曰“渫”,曰“冽”,非泉之象乎。
  初六言“井泥不食”,六四言“井甃无咎”,上六言“井收勿幕”。曰“泥”,曰“甓”,曰“收”,非井之象乎。以卦序而言,则二之“射”,始达之泉也。三之“渫”,已洁之泉也。五之“冽”,则可食之泉矣。初之“泥”,方掘之井也。四之“甃”,已修之井也。
  上之“收”,则已汲之井矣。又以二爻为一例,则初二皆在井下,不见于用,故初为“泥”而二“为谷”。三四皆在井中,将见于用,故三为“谍”而四为“甃”。五上皆在井上,而已见于用矣,故五言“食”而上言“收”也。
   革.兑上.离下程传 《革序卦》:“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井之为物,存之则秽败,易之则清洁,不可不革者也,故《井》之后受之以《革》也。为卦兑上离下,泽中有火也,革,变革也,水火相息之物,水灭火,火涸水,相变革者也,火之性上,水之性下,若相违行,则睽而已,乃火在下,水在上,相就而相克,相灭息者也,所以为革也。又二女同居,而其归各异,其志不同,为不相得也,故为革也。
  革,巳曰乃孚,元亨,利贞,悔亡。
  本义 “革”,变革也。兑泽在上,离火在下,火燃则水乾,永决则火灭。中少二女,合为一卦,而少上中下,志不相得,故其卦为《革》也。变革之初,人未之信,故必“巳日”而后信。又以其内有文明之德,而外有和说之气,故其占为有所更革,皆大亨而得其正。所革皆当,而所革之“悔亡”也,一有不正,则所革不信不通,而反有悔矣。
  程传 “革”者,变其故也。变其故,则人未能遽信,故必“巳日“然后人心信从。
  “元亨利贞悔亡”,弊坏而后革之,革之所以致其通也,故革之而可以大亨。革之而利于正道,则可久,而得去故之义,无变动之悔,乃‘悔亡”也。革而无甚益,犹可悔也,况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集说 李氏简曰:“巳日”者,已可革之时也。先时而革,则人疑而罔孚,故“巳日乃孚”。“元亨利贞”者,谓穷则变,固有大通之道,而利于不失正也,正则其“悔亡” 何氏楷曰:“巳日”,即六二所谓“巳日”也。“乃孚”,即九三九四九五所谓“有孚”也。“悔亡”,即九四所谓“悔亡”也。所以云“巳日”者。变革天下之事,不当轻遽,乃能孚信于人。“乃”,难辞也。下三爻,方欲革故而为新,故有谨重不轻革之意。上三爻,则故者已革而为新矣。九四当上下卦之交,正改命之时,故“悔亡”独于九四见之。
  即《彖传》所云“革而当,其悔乃亡”也。
  案 “巳日乃孚”,李氏何氏之说为长。盖卦辞爻辞,不应互异也。
  初九,巩用黄牛之革。
  本义 虽当革时,居初无应,未可有为,故为此象。“巩”,固也。“黄”,中色,“牛”顺物。革所以固物,亦取卦名而义不同也。其占为当坚确固守,而不可以有为。圣人之于变革,其谨如此。
  程传 变革,事之大也。必有其时,有其位,有其才,审虑而慎动,而后可以无悔。
  九以时则初也,动于事初,则无审慎之意而有躁。《易》之象,以位则下也,无时无援而动于下,则有僭妄之咎,而无体势之重,以才则离体而阳也,离性上而刚体健,皆速于动也,其才如此,有为则闪咎至矣。盖刚不中而体躁,所不足者,中与顺也,当以中顺自固而无妄动则可也。“巩”,局束也,革所以包束。“黄”,中色。“牛”,顺物。“巩用黄牛之革”,谓以中顺之道自固,不妄动也。不云吉凶,何也?曰:妄动则有凶咎,以中顺自固,则不革而已,安得便有吉凶乎?集说 干氏宝曰:在革之初,未可以动,故曰“巩用黄牛之革”。
  刘氏牧曰:下非可革之位,初非可革之时,要在固守中顺之道,而不敢有革也。
  吕氏大临曰:初九当《革》之初,居下无位,比于六二,上无正应,虽有刚德,不当自任,唯结六二以自固,故“巩用黄牛之革”。六二居中柔顺,故曰“黄牛”,与《遯》六二同义。
  龚氏焕曰:《易》言“黄牛之革”者二,《遯》之六二,居中有应,欲遯而不可遯者也。《革》之初九,在下无应,当革而不可革者也。所指虽殊,而意实相类。
  案 更改之义,有取于《革》者。“革”,鸟兽之皮也。鸟兽更四时则皮毛改换,《尧典》“希革”“毛毨”之类是也。六爻取象于牛虎豹者以此,牛之皮至坚韧,难以更革者也。以之系物则固,故《遯》二之“执用”者似之。以之裹物则密,故《革》初之“巩用”者似之。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本义 六二柔顺中正,而为文明之主,有应于上,于是可以革矣。然必“巳日”然后革之,则“征吉”而“尤咎”,戒占者犹未可遽变也。
  程传 以六居二,柔顺而得中正。又文明之主,上有刚阳之君,同德相应,中正则无偏蔽,文明则尽事理,应上则得权势,体顺则无违悖,时可矣,位得矣,才是矣,处 集说 王氏宗传曰:六二以中正之德,上应九五中正之君,当《革》之时,卦德所谓“巳日乃孚”是也。故曰“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熊氏良辅曰:六二为内卦之主,故卦辞之“巳日”,见之于此卦曰“巳日乃孚”。爻曰“巳日乃革”者,孚而后革也。
  九三,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
  本义 过刚不中,居离之极,躁动于革者也,故其占有“征凶贞厉”之戒。然其时则当革,故至于“革言三就”,则亦“有孚”而可革也。
  程传 九三以刚阳为下之上,又居离之上而不得中,躁动于革者也,在下而躁于变革,以是而行,则有凶也。然居下之上,事苟当革,岂可不为也。在乎守贞正而怀危惧,顺从公论,则町行之不疑。“革言”,犹当革之论。“就”,成也,合也。审察当革之言,至于三而皆合,则可信也。言重慎之至能如是,则必得至当乃“有孚”也。己可信而众所信也,如此则可以革矣。在革之时,居下之上,事之当革,若畏惧而不为,则失时为害。唯当慎重之至,不自任其刚明,审稽公论,至于三就而后革之,则无过矣。
  集说 吕氏大临曰:九三居下体之上,自初至三,遍行三爻,革之有渐,革道以成,故曰“革言三就”。至于三则民信之矣,故“有孚”。
  龚氏焕曰:九三以过刚之才,躁动以往则凶。处当革之时,贞固自守则厉。唯于改革之言,详审“三就”,则既无躁动之凶,又无固守之厉。得其时宜,所以可革也。
  胡氏炳文曰:以其过刚也,故恐其征而不已则凶。以其不中也,又恐其一于贞固,而失变革之义则厉。故必革之言至于“三就”。审之屡,则“有孚”而可革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本义 以阳居阴故有“悔”,然卦已过中,水火之际,乃革之时,而刚柔不偏,又革之用也,是以“悔亡”。然又必“有孚”然后革,乃可获“吉”。明占者有其德而当其时,又必有信,乃“悔亡”而得“吉”也。
  程传 九四,革之盛也。阳刚,革之才也。离下体而进上体,革之时也。居水火之际,革之势也。得近君之位,革之任也。下无系应,革之志也。以九居四,刚柔相际,革之用也。四既具此,可谓当革之时也。事之可悔而后革之,革之而当,其“悔”乃“亡”也。革之既当,唯在处之以至诚,故“有孚”则“改命”吉。“改命”,改为也,谓革之也。既事当而弊革,行之以诚,上信而下顺,其吉可知。四非中正而至善何也?曰:唯其处柔也,故刚而不过,近而不逼,顺承中正之君,乃中正之人也。易之取义无常也, 集说 虞氏翻曰:将革而谋谓之言,革而行之谓之命。
  陆氏希声曰:革而当,故“悔亡”也。为物所信,则命令不便于民者,可改易而获“吉”。
  刘氏牧曰:成《革》之体,在斯一爻,且自初至三,则革道已成,故下三爻皆以革字著于爻辞。至于四,则唯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
  《朱子语类》:问:《革》下三爻,有谨重难改之意,上三爻则革而善,盖事有新故,下三爻则故事也。未变之时,必当谨审于其先,上三爻则变而为新事矣。曰:然,《乾》卦到九四爻,谓乾道乃革,也是到这处方变。
  胡氏炳文曰:自三至五,皆言“有孚”,三议革而后孚,四“有孚”而后改,深浅之序也。五“未占”而“有孚”,积孚之素也。
  九五,大人虎变,未占有孚。
  本义 “虎”,大人之象。“变”,谓希革而毛毨也。在大人则自新新民之极,顺天应人之时也。九五以阳刚中正为革之主,故有此象。占而得此,则有此应,然亦必自其未占之时,人已信其如此,乃足以当之耳。
  程传 九五以阳刚之才,中正之德,居尊位,大人也。以大人之道,革天下之事,无不当也,无不时也,所过变化,事理炳著。如虎之文采,故云“虎变”。龙虎,大人之象也。变者事物之变。曰虎何也?曰:大人变之,乃大人之变也。以大人中正之道变革之,炳然昭著,不待占决,知其至当,而天下必信也。天下蒙大人之革,不待占决,知其至当而信之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革》之道久而后信,五与上,其革之成乎。五阳刚中正,居尊而说体,尽革之美,是以“未占”而“有孚”也,其文晓然见于天下,道德之威,望而可信,若卜筮罔不是孚,虎变之谓也”。
  龚氏焕曰:《革》以孚信为主,故彖与三四皆以孚为言,至五之“未占有孚”,则“不言而信”,而无以复加矣。
  上六,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征凶,居贞吉。
  本义 《革》道已成,君子如豹之变,小人亦革而以听从矣。不可以往,而居正则“吉”。变革之事,非得已者,不可以过,而上六之才,亦不可以有行也,故占者如之。
  程传 《革》之终,革道之成也。“君子”,谓善人。良善则已从革而变,其著见若豹之彬蔚也:“小人”,昏愚难迁者。虽未能心化,亦革其面以从上之教令也。龙虎,大人之象。故“大人”云“虎”,“君子”云“豹”也。人性本善,皆可以变化。然有下愚,虽圣人不能移者,以尧舜为君,以圣继圣,百有余年,天下被化,可谓深且久矣。而有苗有象,其来格烝又,盖亦革面而已。小人既革其外,革道可以为成也。苟更从而深治之。则为已甚,已甚非道也,故至革之终而又征则凶也。当贞固以自守,革至于极,而 集说 孔氏颖达曰:居《革》之终,变道已成,君子处之,虽不能同九五革命创制,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润色鸿业,如豹文之蔚缛,故曰“君子豹变”也,“小人革面”者,但能变其颜面容色顺上而已,革道已成,宜安静守正,更有所“征”则“凶”,居而守正则“吉”。
  龚氏焕曰:九三与上六皆曰“征凶”,而有“贞厉”“贞吉”之殊者。三之“征凶”。
  戒其不可妄动也。上之“征凶”,谓事之已革者,不可复变也。三当革而末革,故守“贞”则“厉”。上已革而当守,故居“贞”则“吉”。三革道未成,上革道已成故也。
  扬氏启新曰:《革》道已成,非上六革之,有革之者也。上六特承其重熙累洽之后,治定功成之日耳。若九五则必尧舜汤武,乃足以当之。首创之君。开大型范,耳目一新。
  若混沌初辟,其文疏朗阔大,继体之后。则渐深邃遒密耳。周之顽民,既历三纪,世变风移,则革面之谓。革而不守以贞,则所变者随复变矣。天下事,未革患其不能革,既革患其不能守也,故戒以“居贞”。
  案 五上两爻相承,虎豹两物相似。《程传》以君子为被王化之人,似不如孔氏杨氏以为继体守成之为安也。如文武开基,肇造维新,岂非若虎之变而文采焕然者乎。成康继世,礼明乐备,岂非若豹之变而文理繁密者乎。言君子虽稍别于大人,然革道必至此而后为详且备也。至“小人革面”,方以被王化者言之。所谓“革面”者,亦非但革其面而不能革心之谓。此卦以禽兽取义,凡禽兽之有灵性而近于人者,如猩猩猿猴之类,皆革其面,故以此为民风丕变之喻尔。王道之行,则仁义成俗,而心亦无不革矣。不然,何以为必世后仁乎!
  总论 龚氏焕曰:初言“巩用黄牛”,末可有革者也。二言“巳日乃革”,不可遽革者也。三言“革言三就”,谨审以为革者也。皆革道之未成也。四言“有孚改命”,则事革矣。五言“大人虎变”,则为圣人之神化矣。上言“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则天下为之丕变,而革道大成矣。
   鼎.离上.巽下程传 《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为用,所以革物也。变 鼎 元吉亨。
  本义 “鼎”,烹饪之器,为卦下阴为足,二三四阳为腹,五阴为耳,上阳为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离火而致烹饪,鼎之用也。故其卦为鼎,下巽,巽也,上离为目而五为耳,有内巽顺而外聪明之象。卦自巽来,阴进居五,而下应九二之阳,故其占曰“元亨”。“吉”,衍文也。
  程传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当云“元亨”,文羡“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复止云“元亨”,其羡明矣。
  集说 易氏祓曰:《易》之渚卦皆言象,取诸物以名卦者,《鼎》与《井》而已。《井》以木巽水,《鼎》以木巽火,二卦以养人为义,故皆以实象明之。
  胡氏一桂曰:自“元亨”外无余辞,唯《大有》与《鼎》。
  案 上经《颐》卦言养道,曰圣人养贤以及万民。然则王者之所当养,此两端而已。
  下经《井》言养,《鼎》亦言养,然井在邑里之间,往来行汲,养民之象也。《鼎》在朝庙之中,燕飨则用之,养贤之象也。养民者存乎政,行政者存乎人,是其得失未可知也,故《井》之彖犹多戒辞。至于能养贤,则与之食天禄,治天职,而所以养民者,在是矣,故其辞直曰“元亨”,与《大有》同。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本义 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应九四则“颠”矣。然当卦初,鼎未有实,而旧有否恶之积焉。因其颠而出之,则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无咎”。盖因败以为功,因贱以致贵也。
  程传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应于四,趾而向上,“颠”之象也。鼎覆则趾颠,趾颠则覆其实矣,非顺道也。然有当颠之时,谓倾出败恶以致洁取新,则可也。
  故“颠趾”利在于“出否”,“否”,恶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应,乃上求于下,下从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辅上之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颠趾”,有当颠之时,未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无咎”,六阴而卑,故为妾。“得妾”, 集说 熊氏良辅曰:“鼎颠趾”,鼎之末用而倾仆也。未用而倾仆,则污秽不能留,反以颠为利也。若九四之折足,则覆败而凶矣。“得妾以其子”,又就“颠趾”“出否”上取义,“得妾”者,“颠趾”也,以其子者,“出否”也,疑于有咎,故曰“无咎”。
  案 《易》例初六应九四,无亨吉之义,盖以初六乃材德之卑,应四有援上之嫌,故于义无可取者。其动于应而凶咎者,则有之矣,“鸣豫”“咸拇”之类是也。唯《晋》有上进之义,《萃》有萃上之义,《鼎》有得养之义,此三者则初六九四之应,容有取焉。
  然《晋》初则“晋如摧如”,《萃》初则“乃乱乃萃”,盖主于在下者之求进求萃而言。
  则居卑处初,未能自达者宜也。唯《鼎》之义,主于上之养下,上之养下也,大贤固养之矣。及其使人也器之,薄材微品,所不遗焉。当此之时,虽其就上也如颠趾,而因得去污秽以自濯于沽清。虽其媒鬻也如妾,而因得广嗣续以荐身于嫔御。盛世所以无弃才,而人入于士君子之路者,此也,故观《易》者知时义之为要。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本义 以刚居中,“鼎有实”之象也。“我仇”,谓初。阴阳相求而非止,则相陷于恶而为仇矣。二能以刚中自守,则初虽近,不能以就之矣。是以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程传 二以刚实居中,鼎中“有实”之象。鼎之有实,上出则为用。二阳刚有济用之才,与五相应,上从六五之君,则得正而其道可亨。然与初密比,阴从阳者也。九二居中而应中,不至失正,己虽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远之,使不来即我,则“吉”也。
  “仇”,对也。阴阳相对之物,谓初也。相从则非正而害义,是有“疾”也。二当以正自守,使之不能来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则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鼎》诸爻与《井》相似,《井》以阳刚为泉,《鼎》以阳刚为实。《井》二无应,故其功终不上行。《鼎》二有应,而能以刚中自守,故“吉”。
  案 此“疾”字是妒害之义,所谓入朝见疾是也。夫相妒害,则相远而不相即矣。
  然小人之害人也,必托为亲爱以伺其隙,故必不恶而严,使之“不我能即”,而后无隙之可乘也。此只据九二刚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为我仇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
  本义 以阳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实者也。然以过刚失中,越五应上,又居下之极,为变革之时,故为鼎耳方革而不可举移。虽承上爻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为人之食。然以阳居阳,为得其正,苟能自守,则阴阳将和,而失其悔矣。占者如是,则初虽不利,而“终”得“吉”也。
  程传 “鼎耳”,六五也,为《鼎》之主。三以阳居巽之上,刚而能巽,其才足以 集说 易氏祓曰:三鼎腹,有实者也,“耳”谓六五。正所以运其腹中所容者,唯上无应,塞而不行。实在其中,美如“雉膏”,谁得而享之,然君子处心,要使美实备于我,而不计行之通塞。及其终也,阴阳相济,有至和将雨之兆,此所以亏其始之悔,而终必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为时用。《井》三如清洁之泉而不见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为人食。然君子能为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与五不相遇,如鼎耳方变革而不可举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刚正自守,五终当求之,方且如阴阳和而为雨,始虽有不遇之悔,终当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谓“王明并受其福”者,亦犹是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本义 晁氏臼;“形渥”,诸本作“刑剭”,谓重刑也,今从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应初六之阴,则不胜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凶也。
  程传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岂一人所能独任,必当求天下之贤智,与之协力。得其人,则天下之治,可不劳而致也。用非其人,则败国家之事,贻天下之患。四下应于初,初阴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胜任而败事、犹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则倾覆公上之餗。“餗”,鼎实也。居大臣之位,当天下之任,而所田非人,至于覆败,乃不胜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谓赧汗也,其凶可知。
  《系辞》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少而任重,鲜不及矣。”言不胜其任也,蔽于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说 王氏弼曰:“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为沾滞,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胡氏瑗曰:夫鼎之实必有齐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则有覆餗之凶。君子之人,虽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职事过其才分,则有堕官之谤矣。
  苏氏轼曰:《鼎》之量极于四,其上则耳矣。受实必有余量,以为溢地也,溢则覆矣。
  朱氏震曰:“其形渥”,羞赧之象。泽流被面,沾濡其体也。
  易氏祓曰:四亦鼎腹有实,在二阳之上,已过于溢,而又以阳刚之才,下应于初, 胡氏炳文曰:初未有鼎实,故因“颠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实,故“折足”而覆餗。
  案 四之得凶,诸家之说备矣。盖三阳为实,而四适当其盈也,盈则有倾覆之象矣。
  又应初为无辅,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应初六,皆有损而无助,《大过》之“不桡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从王氏说为是。《诗》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颜貌言之,愧生于中,则颜发赤也。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本义 五于象为耳,而有中德,故云“黄耳”。“金”,坚刚之物。“铉”,贯耳以举鼎者也。五虚中以应九二之坚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则利在贞固而已。或曰“金铉”以上九而言,更详之。
  程传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举措在耳,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黄耳”。
  “铉”,加耳者也。二应于五,来从于耳者铉也。二有刚中之德,阳体刚,中色黄,故为“金铉”。五文明得中而应刚,二刚中巽体而上应,才无不足也,相应至善矣。所利在贞固而已,六五居中应中,不至于失正,而质本阴柔,故戒以贞固于中也。
  集说 五氏宗传曰:在鼎之上,受铉以举鼎者耳也,六五之象也。在鼎之外,贯耳以举鼎者铉也,上九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黄”,中色,谓五之中也。“金”,刚德,谓上之阳也。主一鼎者在乎耳,耳不虚中,则鼎虽有铉而无所措,耳而无铉,则鼎虽有实而无所施。故《鼎》之六五,虚其中以纳上九阳刚之助,而后一鼎之实,得以利及天下,犹“鼎黄耳”得“金铉”也。曰“利贞”,亦以阴居阳而有此戒。
  胡氏一桂曰:《程传》及诸家,多以六五下应九二为“金铉”,《本义》从之。然犹举或曰之说,谓“金铉”以上九言,窃谓铉所以举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贯耳。九二在下,势不可用,或说为优。然上九又自谓“玉铉”者,金象以九爻取,王象以爻位刚柔相济取。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本父上于象为“铉”,而以阳居阴,刚而能温,故有“玉铉”之象。而其占为“大吉尤不利”,盖有是德,则如其占也。
  程传 《井》与《鼎》以上出为用,处终,鼎功之成也。在上铉之象,刚而温者玉也。九虽刚阳,而居阴履柔,不极刚而能温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处而已。刚柔适宜,动静不过,则为“大吉”,无所不利矣。在上为铉,虽居无位之地,实当用也。与它卦异矣,《井》亦然。
  集说 易氏祓曰;《鼎》与《井》,其用在五,而其功皆在上。《井》至上而后为“元吉”,《鼎》至上而后为“大吉”,皆所以全养人之利者也。
  熊氏良辅曰:《井》、《鼎》皆以上爻为“吉”,盖水以汲而出井为用,食以烹而出鼎为用也。
  案 此卦与《大有》,只争初六一爻耳,余爻皆同也。《大有》之彖辞直曰“元亨”,它卦所无也。唯《鼎》亦曰“元亨”,《大有》上爻曰“吉无不利”,它爻所无为也。唯《鼎》上爻亦曰“大吉无不利”,以其皆为尚贤之卦故也。上九刚德为贤,六五尊而尚之,是尚贤也。在它卦有此象者,如《贲》、《大畜》、《颐》之类,其义皆善,其《彖传》亦多发“尚贤”“养贤”之义。然以卦义言之,则《大有》与《鼎》独为盛也。卦义之盛,重于此两爻之相得,故“古无不利”。皆于上爻见之,即彖所谓“元亨”者也。又《易》中《大象》言天命者,亦唯此两卦。一曰“顺天体命”,一曰“正位凝命”。《书》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故退不肖而进贤者,天之命也。《大有》以遏恶扬善为顺天,此则推本于正位以凝命,所谓君正莫不正者,用能协于上下,以承天体也。
  总论 邱氏富国曰:初为足,故曰“颠趾”,二三四为腹,故曰“有实”,曰“雉膏”,曰“公餗”。五为耳,故曰“黄耳”。上为铉,故曰“玉铉”,此岂非全鼎之象乎。然初曰“趾”,四亦曰“足”者,以四应乎初,而四之足即初也。上曰“铉”,而五亦曰“铉”者,以五附乎上,五之铉即上也。五曰“耳”,而三亦曰“耳”者,则以三无应乎五,而有“鼎耳革”之象。
   震.震上.震下程传 《震序卦》:“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鼎者器也,《震》为长男,故取主器之义,而继《鼎》之后。长子,传国家继位号者也,故为主器之主。《序卦》取其一义之大者,为相继之义。震之为卦,一阳生于二阴之下,动而上者也,故为震。
  震,动也,不曰动者,震有动而奋发震惊之义,乾坤之交,一索而成震,生物之长也,故为长男,其象则为雷,其义则为动,雷有震奋之象,动为惊惧之义。
  震,亨,震来虩虩,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
  本义 “震”,动也。一阳始生于二阴之下,震而动也。其象为雷,其属为长子。
  震有亨道,“震来”,当震之来时也。”虩虩”,恐惧惊顾之貌。“震惊百里”,以雷言。“匕”,所以举鼎实;“鬯”,以秬黍酒和郁金,所以灌地降神者也。“不丧匕鬯”,以长子言也。
  此卦之占,为能恐惧则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程传 阳生于下而上进,有“亨”之义。又震为动,为恐惧,为有主。震而奋发,动而进,惧而修,有主而保大,皆可以致亨,故震则有“亨”。当震动之来,则恐惧不 集说 干氏宝曰:祭礼荐陈甚多,而经独言“不丧匕鬯”者,匕牲体,荐鬯酒,人君所自亲也。
  胡氏瑗曰:“百里”,雷声之所及也、“匕”者,宗庙之器,以棘木为之,似毕而无两岐,所以举鼎之实而升于俎也。“鬯”者,以郁金草和酒,而有芬芳调鬯之气。
  胡氏炳文曰:“震惊百里”,以震为雷取象。“不丧匕鬯”,以长子主器取象。“震亨”,谓震有亨之道。又自以“震来虩虩”释震字,以“笑言哑哑”以下释亨字。
  蔡氏清曰:“震来”,当震之来时也,以心言,谓事之可惧而吾惧之也。其震惧之也“虩虩”然,非震来而后“虩虩”也。“虩虩”,所以状其震来也。或曰:来者自外来也,故爻云“震来厉”。又云“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此说非唯昧卦辞“震来”之义,亦失卦名震字之义矣。盖震之来,来犹至也,固亦有其事,然震之至则在我也。六二“震来厉”,谓当震之来而危厉,此震来正与卦辞旨同。至于“震不于其躬”,《本义》分明有“恐惧”“修省”字,其与卦辞同益明矣。凡有所事者皆当惧,惧便是震来也。君子之心,常存敬畏,执事便敬,所以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又曰:“震来虩虩”,以心言;“震惊百里”,以事言。“不丧匕鬯”,不惧也,不惧由于能惧。
  余氏本曰:”震惊百里”,只是足“笑言哑哑”一句意,大意谓人平时若能恐惧,则可以致福。虽卒然祸变之来,亦无可畏也。
  案 “震来”之义,蔡氏得之矣。
  初九,震来虩虩,后笑言哑哑,吉。
  本义 成《震》之王,处震之初,故其占如此。
  程传 初九成《震》之主,致震者也。在卦之下,处《震》之初也。知震之来,当震之始,若能以为恐惧,而周旋顾虑,“虩虩”然不敢宁止,则终必保其安吉,故后“笑言哑哑”也。
  集说 石氏介曰:初九有阳明之德,居《震》之始,是能先戒惧者,故繇彖所言,此爻当之。
  胡氏炳文曰:初九在内卦之内,《震》之主也,故辞与卦同。盖震之用在下,在重震之初。又最下者,所以为《震》之主也。
  六二,震来厉,亿丧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程传 六二居中得正,善处震者也,而乘初九之刚。九,震之主。震刚动而上奋,孰能御之。“厉”,猛也,危也。彼来既猛,则己处危矣。“亿”,度也。“贝”、所有之资也。“脐”,升也。“九陵”,陵之高也。“逐”,往追也。以“震来”之“厉”,度不能当,而必丧其所有,则升至高以避之也。“九”,言其重。冈陵之重,高之至也。“九”,重之多也,如九天九地也。“勿逐七日得”,二之所贵者中正也。遇震惧之来,虽量势巽避,当守其中正,无自失也。亿之必丧也,故远避以自守,过则复其常矣,是勿逐而自得也。
  “逐”,即物也。以己即物,失其守矣。故戒“勿逐”,避远自守,处震之大方也,如二者当危惧而善处者也。卦位有六,七乃更始,事既终,时既易也,不失其守,虽一时不能御其来,然时过事已,则复其常,故云“七日得”。
  集说 郑氏汝谐曰:“亿”,度也,度宝货之可丧而丧之,不惮九陵之险而升之,避害以自全,静退以观变,事定则必得其所谓安利也。
  杨氏简曰:六二乘初九之刚,不可安处,故“亿丧贝”。往而跻于九陵,虽今未得,至于历七日,则时当得矣,勿用逐也。避难曲折有如此者,昔太王既不可御狄,不可安处,去而邑于岐山之下,而他日兴周焉,此象也。
  蒋氏悌生曰:“亿”,度也,事未至未著而先谋度之谓亿。
  杨氏启新曰:“丧”,自丧之也。“跻于九陵”,飘然远举之意。人之所以常蹈祸者,利耳。远利而自处于高,岂唯无厉,所丧者,可以不久而获矣。
  六三,震苏苏,震行无眚。
  本义 “苏苏”,缓散自失之状。以阴居阳,当震时而居不正,是以如此。占者若因惧而能行,以去其不正,则可以“无眚”矣。
  程传 “苏苏”,神气缓散自失之状。三以阴居阳不正,处不正,于平时且不能安,况处震乎,故其震惧而“苏苏”然。若因震惧而能行,去不正而就正,则可以无过。“眚”,过也。三行则至四,正也。动以就正为善,故二“勿逐”则自得。三能行则“无眚”,以不正而处震惧,有眚可知。
  集说 赵氏光大曰:当震时而惧益甚,精神涣散,故为“震苏苏”之象。然天下不患有忧惧之时,而患无修省之功。若能因此惧心而行,则持身无妄动,应事有成规,又何眚之有?杨氏启新曰:震而不行,徒震耳,行者,改图也,此恐惧所以修省也。
  九四,震遂泥。
  本义 以刚处柔,不中不正,陷于二阴之间,不能自震也,“遂”者,无反之意,“泥”,滞溺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初九以一阳动乎二阴之下,得《震》之本象,故其福与卦辞合。
  九四以一阳动乎四阴之中,则震变成坎,震而遂陷于泥也。
  胡氏炳文曰:初与四,皆《震》之所以为《震》者。然震之用在下,四溺于阴柔之中,故震之亨在初而不在四。
  案 卦爻“震”字,虽以人心为主,然《震》之本象则雷也。凡雷乘阳气而动,然所乘之气不同,故邵子曰:水雷玄,火雷赫,土雷连,石雷霹。盖雷声有动而不能发达者,陷于阴气也。此爻阳动于四阴之中,故有“震遂泥”之象。在人则志气未能自遂,乃困心衡虑之时也。
  六五,震往来厉,亿无丧有事。
  本义 以六居五而处震时,无时而不危也,以其得中,故无所丧而能“有事”也。
  占者不失其中,则虽危“无丧”矣。
  程传 六五虽以阴居阳不当位为不正,然以柔居刚又得中,乃有中德者也。不失中则不违于正矣,所以中为贵也。诸卦二五虽不当位,多以中为美。三四虽当位,或以不中为过,中常重于正也。盖中则不违于正,正不必中也。天下之理,莫善于中,于六二六五可见。五之动,上往则柔不可居动之极,下来则犯刚,是往来皆危也。当君位为动之主,随宜应变,在中而已,故当亿度无丧失其所有之事而已。所有之事,谓中德,苟不失中,虽有危不至于凶也。亿度,谓图虑求不失中也。五所以危,由非刚阳而无助,若以刚阳有助为动之主,则能亨矣。往来皆危,时则甚难,但期于不失中,则可自守,以柔主动,固不能致亨济也。
  集说 虞氏翻曰:可以守宗庙社稷为祭主,故“无丧有事”也。
  项氏安世曰:二居下震之上,故称来。五居重震之上,故称“往来”。“亿”,度也。
  二五之“厉”,即震之恐惧也。二五之“亿”,即震之修省也。
  熊氏良辅曰:震“往”亦“厉”,“来”亦“厉”,皆以危惧待之,故能“无丧有事”,盖不失其所有也。此卦辞所谓“不丧匕鬯”,能主器以君天下者与。
  俞氏琰曰:二曰“震来”,指初之来。以五视初,则初之始震为既往,四之洊震为复来,五盖震往而复来之时也。“有事”,谓有事于宗庙社稷也。《震》之主爻在初,而“元丧有事”乃归之五,五乃《震》之君也。
  案 《春秋》凡祭祀皆口“有事”,故此“有事”谓祭也。二五之震同,具有中德而能亿度于事理者亦同。然二“丧贝”而五“无丧”者,二居下位,所有者见耳。五居尊,所守者则宗庙社稷也。贝可丧也,宗庙社稷可以失守乎。故二以“丧贝”为中,五以“无丧有事”为中。
  本义 以阴柔处震极,故为“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行,其凶必矣。然能及其震未及身之时,恐惧修省,则可以“无咎”,而亦不能免于“婚媾”之“有言”。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索索”,消索不存之状,谓其志气如是。六以阴柔居震动之极,其惊惧之甚,志气殚索也。“矍矍”,不安定貌。志气索索,则视瞻徊徨。以阴柔不中正之质而处震动之极,故“征”则“凶”也。震之及身,乃于其躬也。“不于其躬”,谓未及身也。
  “邻”者,近于身者也。能震惧于未及身之前,则不至于极矣,故得“无咎”。苟未至于极,尚有可改之道。震终当变,柔不固守,故有畏邻戒而能变之义。圣人于震终,示人知惧能改之义,为劝深矣。“婚媾”,所亲也,谓同动者。“有言”,有怨咎之言也。六居《震》之上,始为众动之首,今乃畏邻戒而不敢进,与诸处震者异矣,故“婚媾有言”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上以阴柔之资,而居一卦之上,其中无所得,不能自安,故“震索索”而气不亢,“视矍矍”而神不固。人之过于恐惧者,固无足取,若能举动之际,睹事之未然而知戒,亦圣人之所许也。
  赵氏光大曰:阴处震极,故当震之来,志气消沮,瞻视徬徨,惊惧之甚也,以是而行,其志先乱,“凶”也。所以然者,以不能图之于早也。若震未及身而方及邻之时,恐惧修省,豫为之图,则自无“索索”“矍矍”之“咎”矣。
  案 此“婚媾有言”,与《夬》四“闻言不信”同,皆占戒之外,反言以决之之辞也。琐琐姻娅,见识几近,当祸患之未至,则相诱以宴安而已尔,安能为人深谋长虑,而相与儆戒于未然乎。
   艮.艮上.艮下程传 《艮序卦》:“震者动也,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动静相因,动则有静,静则有动,物无常动之理,《艮》所以次《震》也。艮者止也,不曰止者,艮山之象,有安重坚实之意,非止义可尽也。乾坤之交,三索而成艮,一刚居二阴之下,阳动而上进之物,既至于上则止矣,阴者静也,上止而下静,故为艮也。
  然则与畜止之义问异?曰:畜止者,制畜之义,力止之也,艮止者,安止之义,止其所也。
  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
  本义 “艮”,止也。一阳止于二阴之上,阳自下升,极上而止也,其象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状,亦止于极而不进之意也。其占则必能止于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见其人”,乃“无咎”也。盖身动物也,唯背为止,“艮其背”,则止于所当止也, 程传 人之所以不能安其止者,动于欲也。欲牵于前而求其止,不可得也。故艮之道,当“艮其背”,所见者在前,而背乃背之,是所不见也。止于所不见,则无欲以乱其心,而止乃安。“不获其身”,不见其身也,谓忘我也。无我则止矣,不能无我,无可止之道,“行其庭不见其人”,庭除之间至近也。在背则虽至近不见,谓不交于物也。外物不接,内欲不萌,如是而止,乃得止之道,于止为“无咎”也。
  集说 周子曰:“艮其背”,背非见也,静则止,止非为也,为不止矣,其道也深乎。
  郭氏忠孝曰:人之耳目口鼻皆有欲也,至于背则无欲也。内欲不动,则外境不入,是以“行其庭不见其人”也。“不获其身”,止其止矣。“不见其人”,止于行矣。内外兼止,故人欲灭而天理固存。孟子曰:养心莫善于寡欲,其“艮其背”之谓乎?郭氏雍曰:《中庸》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艮之为止,其在兹时乎。
  《朱子语类》云:“艮其背”,只是言止也。人之四体皆能动,唯背不动,取止之义,止其所,则廓然而大公。
  又云“艮其背”,便“不获其身”。“不获其身”,便“不见其人”。“行其庭”对“艮其背”,只是对得轻,身为动物,不道动都是妄,然而动斯妄矣,不动自无妄。
  又云“艮其背不获其身”,只是见道理,不见自家,“行其庭不见其人”,只是见道理,不见个人也。
  又云明道云,与其非外而是内,不若内外之两忘也,说得最好,便是“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不见有物,不见有我,只见所当止也。
  问伊川云,内欲不萌,外物不接,如是而止,乃得其正,似只说得静中之止否。曰:然。此段分作两截,“良其背不获其身”,为静之止,“行其庭不见其人”,为动之止,总说,则“艮其背”,是止之时当其所而止矣,所以止时自“不获其身”,行时自“不见其人”,此三句乃“艮其背”之效验。
  问“艮其背不获其身”,曰:不见有身也。“行其庭不见其人”,曰:不见有人也。
  曰;不见有身,不见有人,所见者何物?曰:只是此理。
  陆氏九渊曰:“艮其背,不获其身”,无我。“行其庭不见其人”,无物。
  许氏衡曰:人平地行不困,沙行便困,为其立处不稳故也。
  蔡氏清曰:“艮其背”,《本义》云,背者止之所也。夫天有四时,冬不用。地有四方,北不用。人有四体,背不用。一理也。盖体立而后用有以行,此理若充得尽,即是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
  又曰四句只略对,“艮其背”一句是脑,故《彖传》中言“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此段功夫,全在“艮其背”上,人多将行其庭对此句说,便不是了。“行其庭”只轻带边,缘“艮其背”了,则自然不见有己,也不见有人,故云此四句只略对。
  陈氏琛曰:“背”者北也。人之一心,静之所养有浅深,则发之所中有多寡,而于 吴氏曰慎曰:程子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即其义。盖廓然大公,则忘我而不获其身。物来顺应,则忘物而不见其人,动静各止其所,斯能内外两忘。
  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
  本义 以阴柔居艮初,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则“无咎”,而又以其阴柔,故又戒其“利永贞”也。
  程传 六在最下,“趾”之象。“趾”,动之先也。“艮其趾”,止于动之初也。事止于初,未至失正,故“无咎”也。以柔处下,当趾之时也,行则失其正矣,故止乃“无咎”。阴柔患其不能常也,不能固也,故方止之初,戒以利在常“永贞”固,则不失止之道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事当止者,当于其始而止之,乃可“无咎”。止于始,犹惧不能止于终,而况不能止于始者乎。初六阴柔,惧其始之不能终也,故戒以“利永贞”,欲常久而贞固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本义 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为限,则腓所随也。而过刚不中,以止乎上,二虽中正,而体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占在象中,下爻放此。
  程传 六二居中得正,得止之道者也。上无应援,不获其君矣。三居下之上,成止之主,主乎止者也,乃刚而失中,不得止之宜,刚止于上,非能降而下求。二虽有中正之德,不能从也。二之行止系乎所主,非得自由,故为“腓”之象。股动则腓随,动止在股而不在腓也。二既不得以中正之道,拯救三之不中,则必勉而随之,不能拯而唯随也。虽咎不在己,然岂其所欲哉。言不听,道不行也,故其心不快,不得行其志也。士之处高位则有拯而无随,左下位,则有当拯,有当随,有拯之不得而后随。
  集说 杨氏简曰:“腓”,随上而动者也。上行而不见拯,不得不随而动,故“心不快”。
  案 此爻“随”字与《咸》三同,《咸》三谓随四,此爻谓随三也。盖《咸》、《艮》皆以人身取象,凡人心属阳,体属阴,咸卦三阳居中。而九四尤中之中,故以四为心也。
  此卦唯九三一阳居中,故以三为心也。人心之动,则体随之,而《易》例以相近之下位而随,故《咸》三《艮》二皆言“随”也。两卦直心位者,皆德非中正,若一以随为道,则随之者亦失其正矣,故《咸》三则“执其随”而“往吝”,此爻则不拯其随而不快。
  然六二有中正之德,本有以自守者,故以不能拯其随为不快于心,与《咸》三之志在随人异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薰心。
  本义 “限”,身上下之际,即腰胯也,“夤”,膂也。止于腓,则不进而已。九三以过刚不中,当限之处,而艮其限,则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厉 程传 “限”,分隔也,谓上下之际。三以刚居刚而不中,为成《艮》之主,决止之极也。已在下体之上,而隔上下之限,皆为止义,故为“艮其限”,是确乎止而不复能进退者也。在人身如“列其夤”。“夤”,膂也,上下之际也。列绝其夤,则上下不相从属,言止于下之坚也。止道贵乎得宜,行止不能以时而定于一,其坚强如此,则处世乖戾。与物睽绝,其危甚矣。人之固止一隅,而举世莫与宜者,则艰蹇忿畏,焚挠其中,岂有安裕之理。“厉薰心”,谓不安之势,薰烁其中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九三下体之终也,以上下二体观之,则交际之地也,故曰限夫人之身。虽有体节程度,然其脉络血气,必也周流会通,曾无上下之间,故能屈伸俯仰,无不如意,而心得以夷然居中。今也“艮其限”,而有所止焉,则截然不相关属。而所谓心者,其能独宁乎,故曰“厉薰心”。
  胡氏炳文曰:《震》所主在下,初九,下之最下者也。九四虽亦《震》所主,而溺于四柔之中,有泥之象,故不如初之吉,《艮》所主在上,上九,上之最上者也。九三虽亦《艮》所主,然介乎四柔之中,有限之象,有“列其夤”之象,故不如上之吉。盖寂然不动者心之体,如之何可以徇物,感而遂通者心之用,如之何可以绝物。三过刚不中,确乎止而不能进退,以至上下隔绝,是绝物者也,唯见其危厉薰心而已。
  杨氏启新曰:此爻是恶动以为静,而反至于动心者,盖心之与物,本相联属,时止而止,时行而行,则事应于心,而心常泰然,有意绝物,则物终不可绝,而心终不可静矣。
  案 “夤”为夹脊骨,止与心相对。“列”,峙也。峙其脊骨,而不得为艮背之象者,盖艮背者,能动而止也,如人之坐尸立齐,而揖让俯仰之用则未尝废,此所以能行其庭,而与物酬酢也。此之列夤,由于艮限,则因腰之不能屈伸,而脊为之峙,是不能动而止,如人之有戾疾者,安得不危而薰心哉。心犹火也,可扬而不可遏也。扬之则明,遏之则薰矣。危薰心者,言其堙郁昏塞,无光明通泰之象也。《震》之九四,不当动而动,此爻则不当止而止,《咸》之九四,感之妄,此爻则止之偏,皆因失中正之德故如此。
  六四,艮其身,无咎。
  本义 以阴居阴,时止而止,故为“艮其身”之象,而占得“无咎”也。
  程传 四,大臣之位,止天下之当止者也。以阴柔而不遇刚阳之君,故不能止物。
  唯自止其身,则可“无咎”,所以能“无咎”者,以止于正也。言“止其身无咎”,则见其不能止物,施于政则有咎矣。在上位而仅能善其身,无取之甚也。
  集说 胡氏瑗曰:人之体,统而言之,则谓之一身。分而言之,则腰足而上谓之身。
  六四出下体之上,在上体之下,是身之象也。夫人患不能自止其身,今能止之得其道,使四肢不妄动,故“无咎”也。
  吴氏曰慎曰:视听言动,身之用也。非礼勿视听言动,“艮其身”也,时止而止,故“无咎”。若艮限则一于止,是犹绝视听言动,而以寂灭为道者矣。
  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本义 六五当辅之处,故其象如此,而其占“悔亡”也。“悔”,谓以阴居阳。
  程传 五君位,《艮》之主也,主天下之止者也。而阴柔之才,不足以当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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