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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加班费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案情介绍】

一、2017年3月,王某入职某家政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因工作需要时常加班。

二、2020年1月,王某因业务问题与领导发生争执后申请辞职。结算时公司认为王某要加班费的请求不合理且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拒绝支付加班费。

三、2020年1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

【法院观点】

一、针对王某诉求加班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王某系于2020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提起仲裁,其请求系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因此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二、根据王某举证照片、通话记录、考勤打卡记录等可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判决家政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

【律师实务建议】

  1. 一、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仲裁时效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所有加班工资。

    二、加班费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吗?

    答: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三、如何证明加班事实?

    答: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资⽀付凭证、证⼈证⾔、⼯作记录、⽤⼈单位的陈述等证据都可以⽤来证明加班事实是否存在。

  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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