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座落 |
用途 |
房屋 总层数 |
所在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第二条 租金:月租金 年租金 ,租金总额(大写) 。上述租金包括开具发票税费。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 (月/季)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 日内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 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 乙方不得转租租赁房屋。
第六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
第七条 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
4、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活动的。
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条 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2、在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3、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及留存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进行处分。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乙方加收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当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3、乙方因不当使用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乙方上述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了承担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失赔偿外,还需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同时加收相当于6个月的租金的违约金。
6、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或者在出租房内违法经营或者进行违法活动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7、合同终止后,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期间按照约定租金的2倍收取实际使用费。
8、除了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督促15日内未能纠正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特别告知:
1、租赁期满后甲方仍有出租意向的,需按规定提前履行审批手续并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合同到期至甲方确定新的承租人之前,乙方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间为不定期租赁,如乙方未能在公开招租中继续取得租赁权,则在乙方收到甲方终止通知后租赁终止,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及留存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进行处分。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和损失。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6、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7、合同终止,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断电断水。
第十三条 有关拆迁事项的特殊约定:
1、如遇拆迁,且拆迁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尽快搬迁,如由于乙方拖延搬迁造成甲方损失等问题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仅有权享受其自行装修补偿及设备搬迁费用,相关数量由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确定。
3、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应及时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诉讼程序处理,不得影响搬迁和交付。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租赁双方、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分管单位业务处室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主管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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