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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PPP模式

复合PPP模式”(以轨道交通为例)

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PPP+投融资建设(BT)组合的模式。

(一)复合PPP模式包含内容:

1、项目投资建设

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假设总投资100亿元)。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为70亿元;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为30亿元。

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B部分的投资建设。

2A部分资产租赁:投资方单独投资建设的A部分建设完成移交政府后,政府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A部分资产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使用。

3、特许经营(A+B两部分资产):政府监管单位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B两部分项目资产)的维护和相关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特许经营公司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资。

4B部分资产移交: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5、复合PPP模式框架图


复合PPP模式

(二)操作中的关键环节:

1、合法性文件:投资方投融资建设A部分项目政府应通过人大决议,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

2、特许经营公司股权:在特许经营公司中,投资方股权比例应低于50%,原因在于投资方只是参与项目的运营,而非主导,控股方应为政府方面授权主体(轨道公司)。

3、项目融资:项目资本金部分可考虑引入信托、资管计划及保险资金等多种形式。项目贷款部分,需要提前与国开行及四大国有行等实力雄厚的银行对接,研究银团贷款落地的问题。

4、招标方式:由于目前法规层面对PPP模式没有完整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现有招投标法框架下,先行先试,最终实现投资建设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招标。

5、项目AB两部分的分割:不同线路的客流收入情况、建设成本、票价政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投融资建造模式与单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微调。即如果线路的经济特征较好,那么投融资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调,反之则上调。

6票价与客流预测:票价与客流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票价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客流预测数据。

7、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项目投资体量大,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A.票价调整机制: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

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

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

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特许经营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B.租金调整机制

A部分投资建设完成后,政府将资产租赁给特许公司并收取租金。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客流波动对特许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问题。

8、投资退出机制

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9、资源整合:一般投资人须与与轨道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形成联合体参与特许项目的投资建设,可大大增强对政府的项目谈判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效率。

(三)项目适用范围

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

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

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

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

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PPP模式推广的重点就是让社会资本承担些风险,然后把政府补贴部分期限拉长,跟BT比有点换汤不换药的意思。

(四)采购方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招投标条例)

(五)项目运作方式:

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BOTBOOT等模式推进。

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开展创新: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并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重点是有些没有现金流的项目可以变相创造现金流,比如过江隧道,政府可以逐年购买公共服务嘛,跟污水处理差不多的。

(六)项目回报: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七)项目风险分担: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八)政府补贴: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部分项目补贴财政列入预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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