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乡约》组织简单,约正一或二人,专门主持善恶的赏罚。直月一人,管理记录、款项、聚餐、集会等一切杂事。
《吕氏乡约》的主要活动是集会。集会期间,约正依据约文奖励约众的善行,惩罚恶行,并记录在册。奖罚过后进行聚餐、射箭等活动。
《吕氏乡约》第四项 “患难相恤”的论述最完整,也最符合现代地方组织,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长、孤弱、诬枉、贫乏7项实际的社会问题,体现了原始的互助性和现代的社会合作。
《吕氏乡约》由乡民自动组织,采用自下而上的原则,与当时社会的官治理念相反,却正符合现代民治精神。《吕氏乡约》树立了一个共同道德的标准、共同礼俗的标准,这一标准基本被以后的乡约制度所继承。
南宋的朱熹对《吕氏乡约》进行了修订。 将“礼俗相交”一条细分为尊幼辈行、造请拜揖、请召送迎、庆吊赠遗四款。 集会的程序也更加繁琐,称为“月旦集会读约之礼”。 修订的乡约取消了罚金的规定,仅以书籍入册的形式予以惩戒。 记录恶行的恶簿仅传观不朗读。 朱熹修订后的乡约,明显加重了礼仪的成分,在教化方面体现了更为强烈的感化原则。2.明洪武《圣训六谕》
明初时期,乡约得到了统治阶级的重视,明太祖颁布《圣训六谕》,其条文类似于乡约。洪武三十年(1397)九月,明太祖朱元璋传令天下:“每乡里各置木铎一,内选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3.自上而下的《南赣乡约》
王阳明合并《圣训六谕》与《吕氏乡约》,出台《南赣乡约》。《南赣乡约》的组织更加完整,约长(即以前的约正)的职权范围扩大,内部职员数量增至十七人,并有了专门的分工。
《南赣乡约》自上而下发起,这与《吕氏乡约》自下而上发动不同。
王阳明在提倡乡约的同时也提倡保甲,但他将乡约和保甲作为各自独立发展的两个制度。
4.吕新吾的乡甲约
吕新吾则将乡约与保甲合而为一,称之为“乡甲约”。
乡甲约制度包含乡约和保甲两个组织,继承了乡约制度的教化力量,加入了保甲制度的组织力量,具有“教民”和“治民”两种功用,因而既是一个民众教育的工具,也是一个乡村政治的工具。
乡甲约制度中,乡约是中心组织,约正为中心领袖,基本组织是十甲四邻。除约正以外,还设保正负责管理地方治安。乡约制度在吕新吾手中成了农村的基本组织。
吕新吾的乡甲约组织虽然严密,但和王阳明《南赣乡约》一样,犯了“官督民办”的毛病。
5.陆桴亭的《治乡三约》
明末陆桴亭不但将保甲纳入乡约,而且将社仓、社学也纳入到了乡约体系中,三者合称为“三约”。陆桴亭的《治乡三约》确立了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的关系,完成了乡约制度的体系。
在“治乡三约”的制度中,代表道德的乡约仍是基本精神,是乡治的总称。“三约”中,保甲称为“保约”代表政治,社仓称为“恤约”代表经济,社学称为“教约”代表教育。
《治乡三约》的组织中,约正成为上层领袖,掌管乡约的一切工作,另设教长、恤长、保长三名约副,具体负责三约的实际工作。每月一次的集会仍赏善纠恶,读法饮射。
“三约”分别象征现代社会的农村自卫、农村合作和乡村教育。在吕氏乡约中,道德伦理、善恶劝诫是中心理论,乡约的实际工作是保甲、社仓和社学,保甲社仓社学的基本精神是乡约,一纲三目,一虚三实,相辅而行,互相为用,这就是治乡三约的乡治理论。
6.清“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
康熙九年(1670),清圣祖别出心裁,在明“圣谕六言”的基础上,演化出“圣谕十六条”。雍正二年(1724),清世宗又将“圣谕十六条”释成万言,遂成“圣谕广训”,颁令全国进行宣讲,并一直延续到了清朝灭亡。
乡约制度发展到清代,政府大力提倡并发起组织,不再遵守自下而上的原则,破坏了乡约民治的基础。在组织上,三约又恢复独立发展,破坏了明末已经形成的乡约体系。虽然得到了地方官吏和政府的支持,但乡约制度至此开始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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