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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持续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江西萍乡中级法院(2019)赣03行初35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对依申请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

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亦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也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被告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征收土地并拆除原告集体土地上房屋,且怠于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因被告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一直存在,故被告关于原告起诉已过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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