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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首只退市股,上市已22年,董事长被罚1200万并终身禁入!2

每经编辑 段炼

3月22日晚间,*ST新亿()公告,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将于3月30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意味着,*ST新亿将成为2022年内A股首只退市股。

Wind数据显示,*ST新亿于1999年9月23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至今已上市22年多。截至去年3季度末,公司股东户数24087户。今年1月,公司股价连续下跌,跌破面值,一度跌至0.88元/股,沦为“仙”股。自2021年10月22日以来,*ST新亿股价已累计下跌52.09%。

财务造假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认定的事实,经查明,*ST新亿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338.54万元、利润总额129.11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00%、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24%;虚增2019年度营业收入572.36万元、营业外收入7590万元、利润总额7924.82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55.13%、253.78%。

扣除虚增营业收入后,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均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ST新亿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2018至2020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证监会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同时,证监会对*ST新亿实控人、董事长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人罚款800万元)。对*ST新亿监事及子公司负责人李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下发了《市场禁入决定书》,上述两人均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同日,*ST新亿还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证券代码为,证券简称为“退市新亿”。交易规则方面,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公告称,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公司股票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截至目前,*ST新亿的市值仅剩15.36亿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ST新亿有股东2.41万户,人均持股13万元。自2021年10月22日以来,*ST新亿股价已累计下跌52.09%。

财务数据早有疑点,曾多次被罚

根据以往公告, *ST新亿 收入真实性早就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2018年及2019年, *ST新亿 披露的 营业收入 都是略微超过1000万,刚好满足保壳的需求,年报也多次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 *ST新亿 2018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公司诸多会计科目。随后,该公司便改聘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而2019年及2020年审计意见也相应变为保留意见。结合深圳堂堂后续也被 证监会 现场检查并发现诸多执业问题, *ST新亿 财务造假并购买审计意见似乎早有预兆。

梳理公告后发现,2018年以来,交易所向公司发出约50封问询函,其中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约10封,多次向市场提示公司业务真实性及资金往来存在重大风险。

此外,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多次遭到监管处罚。2015年以来, *ST新亿 及相关责任人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被 上交所 纪律处分5次,违规事项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及2019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重大债务、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等重大事项均存在未披露情形。目前,塔城公安局对 *ST新亿 、黄伟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案已立案侦查。

受害投资者或可进行民事索赔

早在2018年11月,沪深交易所就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退市,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而后在2020年的退市制度改革中,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规则体系日趋成熟,对打击财务造假的信号已较为明显。

据第一财经,有市场专家表示,“在此背景下,*ST新亿却依然顶风作案退市,企图通过构造贸易、租赁、物业管理等业务,做大营业收入,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上述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权益。”

上述专家称,现行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提供了诸多了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维护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救济或赔偿。

二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在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三是即使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尽管其股票不在上交所市场交易,但其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并不因此而改变。根据《公司法》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股东享有的权利不会改变。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可以按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在他看来,*ST新亿被重大违法退市,说明监管部门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情形的公司,做到“应退尽退”,未来将持续畅通市场出口,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段炼杜波

校对|孙志成

封面图片:摄图网(图文无关)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上市公司公告、证券时报、券商中国、每经网、第一财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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