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杜某与曹某组建工程公司,杜某以技术入股,曹某负责全部投资,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后杜某发现注册资金很快被曹某转出,经查工商、税务登记表格所贴法人照片也非曹某本人。曹某向杜某承诺融资很快到位,此间公章以及证照由杜某掌管,公司无任何经营。后曹某提出杜某调款400万元至公司,以取得投资公司的融资款,杜某立即按要求筹款至公司账户,然两天后工程公司发现账户被查封,后接到法院关于王某、张某两人起诉工程公司和曹某案的裁定书,裁定冻结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00余万元。根据法院向工程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王某和张某提供了一张借条、一张借款核对清单,借条上面曹某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在借款人处签字,又在旁边注明愿以个人财产担保并签字,声明之前借条一律作废。借条随附的借款核对清单显示,王、张两人前后12次出借资金共390万元,其中汇工程公司51万元,现金339万元。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当法定代表人身份重合时,如何确定其是个人行为亦或企业行为:即曹某的签字具有何种效力,是代表法人还是个人,以及两者法律后果分别是什么。
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时其签字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32条及《民法通则》第38条、43条的规定,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其签字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皆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有效形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另外,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从事经济活动时,应在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的授权范围内。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假借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责任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订立合同,只要合同对方并不知情,则所订立合同仍为有效。如果交易对方知情,则越权部分的法律后果由相对方和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知情与否要视交易性质以及具体案情来确定,具有普遍衡量的标准是:相对人要根据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或其他公司证明文件确定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并且双方进行的交易与任职企业有关。
本案中,曹某是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了借条,借条上没有公章,只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以及个人担保的签字,即其个人明确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了借条,但由于曹某在借条上未加盖企业公章来明示以企业身份借款的情况下,交易相对方如何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根据工程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法定代表人照片亦非曹某本人,而王某、张某出借的资金数额较大,只有小部分是汇款至公司,大部分全是现金交易给曹某,在此情况下,如果曹某称是代表工程公司借款,作为出借方按常理必然要核实相关资料,所以本案不排除借贷双方均明知曹某实为个人借款,而后补以公司名义借贷。为此,法院需结合证据进一步核实合同履行细节以确定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如果相对人以及曹某举证证明其签订借条时,出具了有效的相关材料证明曹某法定代表人身份,则可认定曹某的签字是代表工程公司;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按曹某个人借款处理。法院还应审查借款核对单所对应的,原每一笔借款的借条上借款方是以何方名义签订,以判断双方借款的真实意图。
归纳至本案综上,没有加盖公章但属于企业职务行为的,债务由企业承担;属于个人行为的,个人承担责任。本案如认定系曹某个人借款则应驳回对工程公司的起诉,由曹某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如认定为工程公司借款,则公司先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因曹某未将借款用于公司,公司可追究其个人民事、刑事责任。
总结本案案情简单但涉及问题深刻,纠纷产生的实质在于如何确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人架构设置上,法人的机关中意思机关(即权力机关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和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经常不一致,导致法人的意思和意思表示时常发生混乱,对外产生纠纷,其表象千变万化。目前法律尚缺乏全面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需根据法理加以衡量,当法定代表人兼具企业代表和自身的双重身份时,要视具体情况判断真实意思表示,以确定责任。
故笔者在此建议,实践中注意以下几点。作为交易相对方:虽然法律规定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公司也要对外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但尽可能对对方提出以下要求:1、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2、只有代理人签字的需要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共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如果交易额较大,应让对方提供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4、如果交易方是上市公司的,应提供具备股东会或董事会纪要或决议等,手续齐备。作为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法人,应尽量使法人机关做好协调工作,妥善保管公章,确保公章在使用时与意思机关形成的意思一致,并对外做好适当的披露工作,以使第三方能够了解法定代表人等机关的权限。尽量避免公司承担不必要的债务或责任。
作者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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