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编辑:苏宇
一药店无意销售假劣药,被免罚10万。多地发文,列出“药店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销售劣药,药店免罚10万
近日,河北衡水市饶阳县发布通告,县内某药店涉嫌销售劣药,但其履行了法定责任,有证据证明“无意销售劣药”,最终免掉10万元罚款。
根据通告信息,2019年11月4日,该药店购进10盒某品牌冠心静胶囊(经检查,该药品不符合规定)并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55元。
监管部门认为,该药店违反相关规定,涉嫌销售劣药,应给予10万元行政罚款。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即为劣药,生产、销售劣药的,最低罚款10万元。
不过,鉴于该药店履行了法定责任,并非有意造成药品质量问题,并且有证据表明药店销售劣药不可避免。
相关证据如下:
- 药店相关药品购进票据一份,证明涉案批次药品冠心静胶囊的购进渠道及数量。
- 涉案批次药品冠心静胶囊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查验记录各一份,证明药店涉案药品的购进渠道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
- 衡水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证明药店销售的涉案批次药品冠心静胶囊检查项目中的“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
- 涉案药企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生产企业对涉案批次药品检验结果为合格。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处罚规定,监管部门给予药店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元。
- 免掉其他行政处罚。
药店这些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梳理发现,药店非主观销售假劣药的案例经常出现,为减少药店这类“无意违法被罚”现象,河南、上海等地药监局已专门出台“药店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针对药店5项违法情形,免其处罚:
1.销售假劣药
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销售假药的,最低行政罚款150万,销售劣药的,行政罚款10万起步。
免罚情形:
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意销售,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2.购销药品,未按规定登记
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免罚情形:
1.无主观故意,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药品不良反应,未按规定报告
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50万罚款。
免罚情形: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人员
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免罚情形: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经营化妆品,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人员
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免罚情形: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其他违法行为,也可免罚
对于上述清单内容,如何判断药店违法行为后果是否轻微?
海南药监局表示,对于省内药品监管领域“免罚清单”,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应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如果药店违法行为属于清单内,但同时违反其他条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海南药监局还谈到,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也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有关法律条例,确定是否可以免予处罚或适用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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