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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工程款项的支付之清单支付问题分析

清单支付是工程费用支付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内容,是按照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监理工程师通过计量,确认已完工程量,然后按确认的工程数量与报价单中的单价,计算和支付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程费用。一般包括以物理单位计量的工程、以自然单位计量的项目、暂定金和计日工4类。

第一,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绝大部分工程内容是以物理单位计量支付的,其费用约占工程总费用的85%。其一,支付条件是完成了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所规定的工作内容,且质量合格,计量结果准确无误,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其二,费用计算方法是以每月完成工程项目计量的数量与报价单中相应的单价相乘来求得支付金额的。如果某一项目是一次完成的,则十分简单,而如果分多次完成,则应在计量单上列出实际数量、上期累计完成数量和本期完成数量并附上计算公式和简图。

第二,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以自然单位计量支付的项目分为按项支付和单纯按自然单位计价支付两种情况。承包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的28d之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括在投标书内的每个总额(包干)支项项目的细目。该细目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其一,按合同支付。清单内容包括保险费、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临时设施及管理、承包商驻地建设。按合同支付,应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并按其技术规范规定的支付办法实施。

(1)保险费。承包商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均按总额计量,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支付。如果由业主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业主扣回。

(2)竣工文件。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商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有关的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商保存。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商须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设计、施工文件。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d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这些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3)施工环保费。施工场地硬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费用每1/3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4)临时设施及管理。主要包括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临时工程用地;临时供电设施;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供水与排污设施。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并在第1~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1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5)承包商。驻地建设承包商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储料场及消防设施。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以总额计量,所报总价的90%,并在第1~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商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其二,结构物项目的按项支付。例如,桥梁、道路、水利、房屋等结构物,均为按项支付的项目。这类项目的支付。应在该项工程开始前或开工初期就拟定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可按各部位的工程价值及其在该项工程中所占的百分比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按结构的形式和其施工顺序将结构物分解成不同的工程部位,然后再估算各部位的价值并计算该部位价值在结构物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按百分比)较为方便。由此可见,支付比例的确定是关键。支付比例一旦确定下来,即可按形象进度进行支付。

第三、暂定金额。暂定金额是指招标人或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该款项由招标人或发包人控制使用,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使用。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暂列金额的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由此可知,暂列金额有如下特性:

特性之一,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暂列金额与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均归类于“其他项目费”;特性之二,投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投标人无权自行填报或更改金额;特性之三,暂列金额可以约定明细,也可以之列总额;特性之四,签约合同价包括暂列金额,但暂列金额的实际支出额,应依据实际请款计入结算总额。

(1)暂定金额的使用规定。《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而第9.1节至第9.14节规定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施工索赔。上述事宜发生后,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并相应扣减暂列金额的总额;当然也可以另行计支,暂列金额保持不变,是否从暂列金额中指出完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当使用这笔金额时,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报给业主一份复印件。

(2)暂定金额的付款。使用暂定金额支付的方式,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协商,或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似或相同项目的单价或按计日工的计价方式。

(3)暂定金额项目的支付价格。暂定金额项目的支付价格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和标书附录的费率或价格支付,如果由指定的承包商完成这些工作,则按通用条件第58条第2款规定的办法进行支付;二是按计日工的计价进行支付。

第四、计日工。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计工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者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所以,计日工是在无法准确计算实体工程量并据以结算的情况下,合同约定计日工单价然后以实际发生的计日工数量乘以计日工单价的方式计价。也就是说,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实施后,不以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计价,而以计日工发生的实际数量计价。

其一,计日工的法律特征。(1)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暂列金额与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均归类于“其他项目费”,且都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3)发包人应列出计日工项目和数量,承包人评估后报价,在清单计价模式下,该报价为综合单价;(4)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的相应工作,应以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为准。

其二,计日工的支付。承包人应每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的用于计日工的清单或报表,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有权修改,在确认后退还给承包人,以作为支付的依据。

(1)用于计日工的劳务,应按合同计日工有关规定按正常工时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支付加班费用。劳务费用的支付应按合同计日工的规定,在直接费上另加一个百分比的附加费,此费包括管理费、利润、质检费、税费、保险、工具的使用与维修及其他有关的费用。费用的计算应按投标人在合同计日工项目所开列的单价进行,如遇价格调整,应按专用条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用于计日工材料费用的支付,应是材料运至现场仓库或储料场的材料费用票面的净值加上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一个百分比的附加费,这个百分数包括管理费、利润、税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从仓库或储料场到施工现场的搬运费,按所用劳务或施工机械有关条目支付。

(3)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应是合同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基本租价。此基本租价包括全部折旧费、利息、燃料、油料、保养维修、配件及其他消耗品以及有关使用这些机械需要的任何附加物的管理费、利润、税费、保险及其他有关费用。驾驶、操作工与助手等的费用包括在计日工劳务费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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