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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应该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随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一些网友就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通过网站后台提出了不少问题。记者从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采访了长期致力于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和证据审查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   记者:请您谈一谈在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中应该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李扬: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两个突出特点,一个特点是隐蔽性,主要指具体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如贿赂型案件大多是一对一犯罪,没有第三人在场,通常也很难留存其他直接的客观证据,这就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另一个特点是迷惑性,这个特点在贪污侵占型和挪用型职务犯罪案件中更为常见。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这两类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利用公司治理结构和新型金融资产来掩盖犯罪行为,为办案机关鉴别犯罪、收集证据带来了新的挑战。   针对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特点,我们在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三点:   一是要高度关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问题。这里的相互印证并不是说全案证据都完全印证,也不是行受贿双方言词证据的高度印证,而是要特别注意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尤其是在言词证据之间两两高度印证的情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对其真实性的审查和判断。比如,对10年前的行受贿行为,如果行受贿双方能够在十年之后均精准无误地描述当年行受贿时有关财物的外包装、双方谈话沟通的细节、行受贿地点的具体特征,办案人员就要考虑,这样的印证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和人的基本记忆规律,是否存在串供或者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进行印证。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纪委监委 武纪 绘图   二是要特别注意收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在此我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收集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在王某涉嫌受贿案的调查过程中,行贿人一方在陈述中多次提到某年某月某日某个时间点给受贿人王某打电话商讨行贿地点,一天内打了三次电话才确定了具体地点;行贿人清晰地描述行贿当时王某开了一辆什么牌照的汽车,王某如何停车、下车。如果按照一般的证据审查判断思路我们很可能会认为,只有真实发生的事情,才会描述得这么详细。但是,王某作为被指控的受贿人对此坚决否认。那么到底是行贿人诬告陷害还是王某拒不供认,这个时候客观证据就变得极其重要了。如果我们能及时调取二人的通话记录和行贿地点的监控录像,那么到底谁在说谎就会一目了然。所以,我们办案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收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纪委监委 武纪 绘图   三是要特别注意取证的合法性。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明确的规范。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人民法院要求调查人员出庭就调查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不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辩护人会申请调取调查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当然,我们所讲的取证合法性并不仅仅局限于言词证据。对于电子数据、辨认笔录、会计鉴定意见等等所有的证据种类,都应当严格按照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收集。(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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