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新的修订稿有诸多开全国先河的亮点,一公布即得到关注和好评。其中第六十四条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全国率先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规定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时,可以开具检查、治疗、外用药的“处方”。(相关报道见A7版)
是否应该赋予护士处方权,是近年来医疗系统的一个热议话题。有人担心,让护士开处方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也不利于医护分工协作。但在基层,护士单独上门服务或实施医疗行为是常见现象,倘若护士只能遵循医生的处方行事,每次都得医护到齐才能诊疗,就不符合“护士需要放单”等基层医疗工作需要。而且,目前具有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的护士越来越多,对于不复杂的诊疗,护士有开处方的能力,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不仅必要,而且现实。
深圳市此次立法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2017年7月,安徽省卫计委印发相关通知,提出探索给予执业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当时这是由一个地方职能部门工作通知推动的试点,且护士获得的是带引号的处方权,没有多大的自主性。在此基础上,深圳市将护士的处方权写入地方性法规,更具有鲜明的引领意义。
立法赋予护士处方权,将为居家诊疗与护理扫除障碍。无论是家庭医生团队里的护士,还是社区护士、“网约护士”等,将来都有望成为社区居民家中的常客。在过去,单独上门的护士虽然在发放慢性病药物、更换导管、伤口换药等方面可以十分娴熟地操作,但护士毕竟没有处方权,一旦出事,哪怕是出现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护士也可能要担负法律责任。护士的相应处方权成为法定权,顾虑从此消除,居民在家就能获得护士力所能及的诊疗服务。
当前,护理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在医疗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大,在城市医院,护理门诊越来越多,让护士拥有一定的处方权,便于护士发挥专业特长。在基层护士,不仅医养结合被广泛推崇护士,而且“养”的比重在不断提升。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护理的工作量与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让护士拥有一定的处方权,契合社会发展趋势,有望大幅提升基层看病的便捷性。
通过赋予护士处方权来提升诊疗质量与便捷程度,绝非一次立法就能轻松办成。护士处方权建立在专科护士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专科护士制度对于护士的专业能力和学历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这正是基层医疗机构的一块短板。迈出第一步值得赞赏,迈好每一步更显可贵。吸引更多护理人才下基层,普及专科护士专业培训,让更多护士能够拥有并履行好处方权,这项举措方能变成普惠性,造福于更多民众,也为普及推广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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