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事之一,有些人结婚是为了与相爱之人携手走过余生,有些人是为了能有个依靠,还有些人甚至是为了完成父母的一桩心愿,但也有一部分人,他们结婚就纯粹是为了钱。
王某是江西懋源县人,他家庭条件不好,因此一直在城里打工,虽然工资不是很高,但这么些年来他一直很节俭,所以手里也攒了几万块钱,他攒钱不为别的,只为娶个老婆过日子。但他条件实在不怎么样,到了30多岁连个对象都没有。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他将自己的信息挂在了婚恋网站上,希望能够邂逅一段爱情,让自己能够有个家。但过了一段时间,网站上连个给王某打招呼的人都没有,于是王某就开始主动出击,没事就在网站中闲逛。
突然有一个长相还不错的姑娘引起了王某的注意,他点开对方的详细资料一看,她叫小芳,25岁,刚刚和前任离婚,在基本了解了小芳的信息之后,王某觉得小芳还挺符合自己的预期的,于是就开始给小芳打招呼。
很快小芳就回复了,但语气有些冰冷,似乎对王某没多大兴趣,但王某却不依不饶,他觉得感情是可以培养的,因此就经常和小芳聊天。再看到小芳这边,她的态度就和她的语气一样,她的确对王某没什么兴趣。
一是王某年龄太大了,二是他的长相实在是令她感到失望。但王某时不时的关心又让小芳感到一阵阵的温暖,她刚刚结束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内心正是空虚的时候,王某的关怀就显得很及时。所以小芳还是答应和王某见面聊一聊,但见到王某后,小芳更失望了,王某的真实的长相比照片上的还让她无法接受一些,但王某似乎知道这一点,就开始在其他方面对着小芳大献殷勤。
一段时间后,小芳终于松了口,答应和王某结婚。既然是结婚,那么彩礼和三金自然是少不了,因此王某掏出自己所有的积蓄,还找亲戚朋友借了一些,最后凑齐了9.99万元的彩礼,还花2万多给小芳买了三金。
就这样,两人到民政局领了证,不久后就举办了婚礼,两人也就正式成为了一对夫妻。但令王某恼火的事来了,从结婚前开始,小芳就坚决不让王某碰她,那时王某也没在意,毕竟两人还不是夫妻,但如今结婚证领了,酒席也办了,小芳却还是不让王某碰她一下。为此王某火冒三丈,但小芳不愿意,他也不好强来,于是他就耐心地劝说小芳,但一点用都没有,后来小芳甚至直言:“就你给那点彩礼,我是不可能与你圆房的!”这可把王某气得不轻,嫌彩礼少那她还嫁过来干嘛?
小芳的这句话也彻底将王某的耐心消磨殆尽,于是他朝着小芳怒吼道:“我娶你过来是当花瓶的吗?”然后他重重地摔上门离开了。王某心中始终咽不下这口气,但冷静下来后他瞬间明白了,自己这是碰见骗婚的了,小芳和他结婚就是为了那笔彩礼钱。
第二天一大早,王某就要求和小芳离婚,并让她将彩礼钱退回来,但小芳怎么可能将到手的钱交出来,一番交涉无果后,王某就将小芳告上了法庭。那么像王某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拿回彩礼钱?答案是能,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很明显,王某和小芳的情况属于第二类,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一般法院对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判断依据中,夫妻是否同房就是很重要的一点,所以王某的诉求是合理的,依照法律,小芳应当退还彩礼。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和小芳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小芳需退还王某支付的9.99万元彩礼。终究王某还是错付了,他认为自己的真心打动了小芳,没想到的是,小芳仅仅只是为了骗他的钱,王某可以说是既被骗了感情又被骗了钱财。其实小芳借结婚骗取彩礼钱的行为也涉嫌诈骗罪,结婚也就是她实施诈骗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小芳虽然骗了王某的钱和感情,但至少也和他领了结婚证,而且王某也不打算追究,他只想要回自己的钱。
通过这件案子,广大未婚男女也要意识到,结婚需谨慎,在婚前一定要通过长时间的了解,毕竟结婚的对象是要陪你走过下半辈子的人,若是太过草率,吃亏的可是自己。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