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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天四化】——四化的灵魂在”自化”(三)


编辑:孫宏賓

诠释(二)——自化在「象」上而言

「象」基本上就是一种现象,现象是一种物(东西)的存在论,但因为有自化,不论生年或无生年的自化,都会产生一种现象,在不同的时空点上,发生「出入」的问题,在这个出入的问题上,就会发生现象与物相的不同解。

夫科→科(夫科自化科),就静态解,指宫位相对论。

(1)必定有对象(人)。

(2)曾经对方一定上过班,有职业(事)。

因易经有说:「象言往来」,即是此意,限本宫、对宫。

注 科自化科,主“事”上是标明有对象,并没有代表一定结婚,只是“有缘”、“有人”的存在,如要决定有份否?看生权即知,依宫位内、外,决定其“份”构成缘份,所以宫位(夫与官)即一种自化上(静态)出入。

※应用上,用(宫位重叠),解释上就是(对方)有工作上的有或无论。

※凡是生年四化、又自化者,代表现象是绝对的存在,其次再配宫位论。

动态→言一切人、物、事,变化与吉凶。

◎生年四化、有自化,它是“质”不灭,并有“自性的缘起论”。它不是依附体,而是“自性体”,是自己自备条件,而自起作用的。

故:

(一)夫有禄、自化科,自然的对方就具备自我有人缘的条件(即对方很有人缘),何以强论有人缘?因自化科的象,法生年科,在命宫(人位)。

(二)既然生年科在命,夫妻自化科,显然的,此人一定有“姻缘”存在夫妻之名实。

解释条件

(a)结婚之有无是一件事。

(b)夫妻宫,有自化科,归生年之科在命。

(c)代表:

  • 不是本命盘的人有人缘。

  • 而是对方有人缘来与此命坐科者,作了因缘聚会。

  • 证明是对方人缘胜过本人的好。(条件论)

出入解

(一)站在命宫生科,看自化科,谓之“科入”。代表有一个自化科的对象,会来与我成亲(作夫妻)。

(二)站在夫妻宫,禄、自化科,来看命宫的生科,谓之“科出”。

(1)代表夫妻(对方),本身坐禄、又自化科,已经具备有人缘,只是此对方一定会遇到命坐科者,相聚而成夫妻。(完了“科”的一件事)

(2)当结婚成了一件事实后对方因自坐禄、自化科,对方(除了夫妻之外)一定会另有“别缘”相聚(自性体的发挥),毕竟A、C在“数象”解是偶数,只是单象作双象解。同时,在“科”出的定义下,夫妻之感情为渐渐淡化。

结论 出入,实际是站在不同的两宫,作相对论。

  • 条件:⑴自化的看生年,谓之“出”。⑵坐生年看自化,谓之“入”。——大限、流年均同理。

  • 强调→有生年,有自化,是自性体的自我发挥,等于→条件的自我成立。

如 禄自化科,等于A+C,当一件事如果拥有了,过了一段时间,现象又会重演。但如果无生年,有自化:

◎无生年,有自化,它是依附体,不是“因缘依他起”。

故:

(一)夫自化科,对方只能依附生科而有缘起。

(二)生科在命,对方一定能找到他喜爱科的人,而类聚为夫妻。

(三)这是“自化法生年”之理。

分析条件:

(一)无生年、有自化,其宫因没有生年,故与有生年、有自化,最大差别是没有生年,就没有→自性缘起,只是依附他体(生年)而共在。

(二)以致夫妻自化科,是对方会找到与生年有关的科位共聚其缘(现象依然存在)。然生科在命,终于他也有对象结婚。

(三)在条件上,反而此命之人比对方有“异性缘”。

出入解:

(一)站在命宫坐生科,看自化科,谓之“科入”。代表有一个自化科的人,会来与我成亲(作夫妻)。

(二)站在夫宫自化科,看命宫生科,谓之“科出”。

(1)对方一定会结婚。

(2)当结了婚成事实后。对方的本身是自化科(纵有,最后也会分手,与此人无缘)

(3)如果分手了,对方要再找对象,也比较难。

补注:宫位出入法

(一)依据“象”的出入,带动“气”的时间流行,故有“气象”之说,在斗数指“象在时间而显相”,即象在出入间,含有“时间相”即“物相”。(见:在“气”解)→后有“述”解。

(二)依据→象自化时,宫位论。当自化时,宫位的变化,也要随“象”的出入而注意。

例:

(1)就夫妻宫自化而言(暂不论有无生年),依科法象在命宫,则此两宫既有相对,也有出入(就“相对”只代表相关系而已)。

(2)就“出入”而言,分静、动法则。

  • 静态法则——

    只要把夫妻的自化科归生年科,言此人一定有异性对象,但不要强名,一定有“先生”或“太太”,(有、无要配合用神)→同组的搭配,换言之,代表一定有“某一个异性”会来从于“命宫”的当事者,而成因缘聚会。(即所谓→由静态而观“相对”关系)→格也。

  • 动态法则——

  1. 既然命中有,何时?这就是“时间”问题,时间一到,对象也因时间而存有其人,故——“时间与物相,同时俱在”。

  2. 因此,自化在夫妻,表明的即第三限(基本时空认定法)。

  3. 当大限的空间已定,才能决定此限内之“时间”,相当于论“流年”。

  4. 依据理论:

空间之象因时间而存在(好比论大限法)

时间之相因空间而存有(好比论流年法)

则→在流年上,注意宫位出入。

  • ①当大限入第三限(顺逆均同一个空间)→指大限。已象征第三限会有对象(因自化科,归生科于本命,代表因缘因自化科的象而无中生有)→先决条件,决定了自化科之象意。

  • ②其所以会无中生有,乃站在夫妻而言,自化科归大命所有。是说明此限此人会遇到对象而已。(这谓之:宫位往下推为大限属)

  • ③再归生年代表此遇之人,与法象生科之位者,是何关系?(名词解)

  • ④当一切决定了关系→可能要结婚?

  • ⑤在此,由大限推流年(动态行为)

前述坐生年为入

自化的为出

宫位名词还是往下推,或宫位名词往上推?

解 强调宫位出入

设定

(1)在“出入”之间,设定自化科为大命,且站在自化科在大限十年而言。

(2)当(流年)“定点”在“酉”年,对生年科而言科出。

(3)当流年“定点”在“亥”年,对自化科而言科入。

因科入,重点在“宫位往上推”,是流年的夫妻,科入大福(重心大限)而得(妻)或(对象)。

(4)这是宫位〈科出科入〉在宫位之应用。

  • 科出→重心在流年(用大限宫位顺推流年宫位)

  • 科入→重心在大限(用流年归大限宫位)

  • 再度强调声明→生年毕竟是“体”,自化永远是“用”。体可以生用,用必归于体。

所以在出入…中:

〈一〉凡自化者皆用,故宫位重点往下推(本命→大限→流年……),注脚是站在“自化”的当宫,言当宫的变化(宫位变化)。有生年,无生年自化均同理。

如 夫妻宫自化科,大命逢之,自化科为大限者言,流年逢之,自化科为流年者。

〈二〉凡自化的用,要法象生年,是由用归体,故宫位重点往上推。

注脚是站在生年的宫位,当命宫论,成宫位(相对论)→关系名词。

(a)夫妻宫自化科——→本命坐生科:代表夫之自化科,归本命科,有异性缘。(静)

(b)夫妻宫自化科〔(大命)重叠〕——→本命坐生科〔(大福)重叠〕〈注脚大限论〉,把大命之自化科先归本命,再配大福,等于此限有姻缘结婚〈先〉,若有也是一种福气〈后〉。

(c)夫妻宫自化科〔(大命)(流年)?重叠〕——→本命〔(大福)(流年)〕亥宫,把流年的自化科,先归福德再看流年。代表××年会有,是当年的应该福气。

  • 由福德宫飞星的或某宫飞入福德或法象入福德。均注定命中该有或该无的一种“究竟福报”→不论人、物、事均是。

  • 福德对宫财帛,论财,其实的真正有无,也是依个人福报而定。不论正财或偏财,唯论法不同角度,但“财”字均依“福”而定。

  • 福德:福对财字(物),德对财字(事)(人)。

    例 古言「有德者得之」,此德,非指有“道德”的人一定得到,而是指累世之因缘,该得某一种果报。

    故——「德」字,是累世之果(事)、缘(人),非“道德”之今世观。

  • 因果论,是人“牵制”人的一种行为,故发明了“因果”两字,约束他人不从恶而立说,在西方哲学谓之“唯物”论,证明缘起必缘灭,缘灭再缘生的无尽缘起,故果即因,因即果,当机一念因果俱在,因果亦不在,好坏均在一心的感受。

  • 这证明论命高乘法门,只在“当机立断”,心与象合一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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