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国烟监〔2008〕12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
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证招标、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行,促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招标、采购活动要采取一定方式适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予招标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广告促销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不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立项单位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立项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廉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六条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由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该项目负责人分工负责;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法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法规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员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核把关,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问题审核把关。
重大项目招标、采购,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可直接参与其廉政监督并可以邀请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参与同步预防工作。
第七条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对招标、采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查,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采购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
(二)对招标、采购的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责令暂停招标或采购活动、封存相关资料的建议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做好预防腐败工作。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为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的再监督部门,受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对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再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或专项检查。
第三章招标活动廉政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招标准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经过审批,项目经费是否列入预算;
(二)项目的审批是否按照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招标形式是否与批准确定的形式相符;
(四)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经过比选等必要的程序;
(五)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含有刻意设定的不合理排他条款,是否经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按程序进行研究并经过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对外发布前是否经过了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
(七)对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概算,是否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论证和评估;
(八)属于基建技改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约定双方要建立共管账户、履约保证金,以及明确材料共管机制。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应当签署同意进入招标活动下一程序的意见;对于有不符合规定的,要提出书面意见,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审核同意,不得向外发布招标文件等并不得进行招标活动的下一程序。
第十条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开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三)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四)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是否按照程序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并宣读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评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专家是否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严肃评标纪律,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和明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中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是否与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四章采购活动廉政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廉政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准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经过审批,项目经费是否列入预算;
(二)项目的审批是否按照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研究确定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审核批准并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四)承办部门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与批准确定的方式相符;
(五)拟定的采购工作程序是否遵循采购权力合理分解、采购环节相互制约的原则。
对于有不符合规定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要予以制止、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
(二)是否按程序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
(三)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
(四)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时,谈判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五)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结果是否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
第十六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对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
(二)采购活动是否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三)与采购同一项目的其他业主相比,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
第五章专项检查和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招标、采购活动的专项检查,必要时要直接参与指导下级单位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廉政监督。
第十八条进行专项检查时,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项检查工作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实施专项检查的具体程序是:
(一)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招标、采购活动予以立项;
(二)向项目实施机构送达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
(三)派出检查组实施廉政监督专项检查;
(四)写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五)提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收到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后,要按要求做好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廉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适时将招标或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名称、招标或采购确定的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行业内网、召开会议、公告栏、简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应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的后续监督,监督重点是: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无变更(包括价款、数量、履约方式等),变更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甲乙双方是否建立了共管账户和履约保证金等;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对中标单位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对主要条款的变更,必须经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要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廉政档案,在项目竣工后写出廉政监督报告并与下列材料一并归入项目廉政档案:
(一)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成立情况;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签字确认的文件;
(三)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材料;
(四)其他材料。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活动顺序将上述文件归类并签字确认,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整理的招标、采购文件档案,一并提交立项单位档案部门保存。
第六章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立项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不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不按规定方式进行采购,或者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二)委托不具备招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务的;
(三)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四)以暗示、授意、递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影响项目招标、采购正常进行的,以行政权力指定、强令、干预招标、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或者不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招标、采购事宜的;
(五)设定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等手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未公开的招标相关信息或者泄露标底的,在谈判中,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的;
(九)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钱物,接受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宴请或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的,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十)与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招标、采购单位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以及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应及时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并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计划部门建立招标、采购信用考评制度,对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专家评委在烟草行业各类招标、采购项目中有行贿受贿、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或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列入禁入名单,禁止其在烟草行业各类招标、采购项目中从事代理服务或参与投标、货物服务供应、评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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