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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杀混杂,有可混可不混

​官杀混杂则层次难免受到影响,但是官杀混杂有可混不可混,具体有以下几种: 1.五阳干如为杀,地支遇干之旺地,如甲干逢卯之类,则不为混官;同理五阴干为杀,地支遇于之旺地,如乙干逢寅之类,亦不为混官。 2.五阳干为官,地支遇干之旺地,如甲逢卯之类,不为混杀;同理五阴干为官,地支逢干之旺地,如乙遇寅之类,亦不为混杀。“ 3.“各立门庭”者,不可混也。这里所谓各立门庭,是指用官与件,官杀各显其固有的特点。正官格,用财生官,则忌格,用食制杀,则忌官相混。4.“同流共止”者,杀与官同,可混。“同流共止”是指官杀同克我之物,只论其克制,也就是官弱喜杀以助之,杀即官;杀弱喜官之,官即杀;可混。 5.一官而印绶重逢,官星泄气,杀助官而不为混;若官杀并透无根,四柱劫印重逢,不但喜混,还喜财星助官杀。 6.一杀而遇食伤者,官助之,非混也。一杀透而食伤并见,制杀太过,官星助杀,不为混; 7.露杀藏官,干神助杀,合官留杀,皆成杀气,勿使官混也;露官藏杀,干神助官,合杀留官,皆从官象,不可使杀混。 8.败财合杀,比肩敌杀,官可混杀;比肩合官,劫财挡官,杀可混官。败财与比肩双至者,杀可使官混也;比肩与劫财两遇者,官可使杀混。 然而就五行正理而论,官杀本为一理,官即杀,杀即官,身旺以杀为官,身弱以官为杀,取其平衡中和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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