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二
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三
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
四
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五
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基金、信托产品或者其他理财;要求或者接受律师提供金融担保。
六
与律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及在离任后收受财物。
七
要求律师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免费或者低价提供法律服务;要求安排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者挂名领薪;授意律师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
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九
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十
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前款所列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
培养守法意识,构建法治洞头。
洞头普法
微信号 :dtxpfb
新浪微博:@洞头普法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