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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电子签名,是不是你签的”此类诱导式发问,借款人如何应对

在某保险公司(原告)与某借款人(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法庭调查阶段的交叉询问环节,保险公司代理人左手拿着标题为《电子投保单》的一页纸,右手食指指向该页下方显示手写字体样式的、与借款人姓名相符的三个字,问借款人:

“被告!这个电子签名,是不是你签的?”

借款人答:不是。

保险公司:“不是你签的。对吧?”

借款人:不对。

保险公司:“被告!这个电子签名,到底是不是你签的?”

借款人:“请你认真发问,不要误导我。什么电子签名?我根本看不到。”

保险公司:“被告!你的眼睛有问题吗?”

李大贺律师:“被告的眼睛好着呢!问题不在被告的眼睛,而在你的发问方式。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但你左手拿的、右手指的是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吗?仅仅是一页A4纸,是一份来源不明的复印件,怎么可能会有电子签名呢?被告怎么可能在上面实施电子签名呢?严重误导,发问无效。”

李大贺律师问保险公司:“原告!你方举示的这份电子投保单,是线上投保所用的投保单吗?”

保险公司答:“是的。”

李大贺律师问:“根据你方的这一回答以及你方刚才有关电子签名问题的发问来看,本案电子投保单的证据形式是电子数据,而非书证,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最高法证据规定第15条第2款、第90条第1款之规定,你方应当提供与被告有过数据交换行为的电子数据原件、电子投保单原件、原始载体等,但这些证据你方什么都没有提供,仅仅提供了来源不明的、存有疑点的、所谓电子投保单的、复印件的这么一页纸。为什么不提供原件,你方能合理地解释一下吗?”

保险公司:这个么······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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