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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宽货币传导机制不畅的情况下,借助于专项再贷款这一工具,提升宽信用效果成为近期货币政策工具的常选项之一。
(一)预计撬动资金近1.50万亿元,且均不适用地方性银行1、据统计,2022年4月以来,政策层面已先后推出4400亿元再贷款工具,具体包括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1000亿元交通物流领域再贷款、1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以及400亿元普惠养老领域再贷款。
2、按照计划,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和1000亿元交通物流领域再贷款预计可以撬动1万亿元资金,那么若按照这个比例来看,则44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预计会撬动近1.50万亿元资金。
需要说明的是,这4400亿元专项再贷款似乎均不适用于地方性银行,甚至全国性银行也不完全使用。
(二)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规模合计2400亿元1、两个专项再贷款的规模合计为2400亿元(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规模分别为2000亿元和400亿元),对应的再贷款利率均为1.75%(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绿色专项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75%和1.65%),且央行均按照先贷后借的模式按季提供资金。
2、不过两类专项再贷款工具也有一些差别,如规模不同、适用金融机构范围不同、央行提供的本金比例不同(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分别按贷款本金的60%和100%提供资金)、客户端融资利率不同(科技创新不受限制)以及支持对象不同等等。具体看,科技创新再贷款的客户端利率没有限制,普惠专项再贷款初期仅适用浙江、江苏、河南、河北和江西等地。
3、这两类再贷款工具均不适用于地方性银行,且后者适用范围更窄。同时,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相比,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并没有限定客户端的贷款利率与LPR持平。
(三)交通物流领域专项再贷款(操作细节还有待明确):规模1000亿元2022年4月18日,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设立用于交通物流领域的1000亿元再贷款;同日银保监会指出要运用好专项再贷款资金,合理增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快递等行业金融供给,促进降低融资成本。
4月27日的国常会进一步提出要尽快推出1000亿元再贷款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不过目前相关操作细节还不太清楚,但估计和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的条件相似(如先贷后借、适用金融机构、利率与发放频率等等)。
(四)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新增规模1000亿元1、2021年11月17日,国常会明确“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随后央行便印发《关于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89 号);2022年5月4日,为应对能源价格大幅波动等困局,央行明确在原2000亿元的基础上,新增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2、原来的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是配合碳减排支持工具推出的工具,此次新增的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专门用于两个领域,具体包括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领域(现代化煤矿建设、绿色高效技术应用、智能化矿山建设、煤矿安全改造、煤炭洗选、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等项目)以及煤电企业电煤保供领域。
二、结构性宽信用利器被寄予厚望:2020年以来再贷款工具已被使用11次如果往前追溯来看,2020年3月疫情以来,再贷款工具已被频繁使用多次,其目的便在于通过向金融机构低成本的资金以实施结构性宽信用。
特别是,在宽货币向宽信用传导机制不畅的情况下,再贷款这一结构性宽信用工具似乎已被寄予厚望。
(一)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以来,央行已经推出11次再贷款工具,规模合计达到3.38万亿。具体看,
1、2020年全年合计2.24万亿,分别包括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复工复产再贷款、1万亿元再贷款和4400亿元的再贷款支持工具。
2、2021年全年合计7000亿元,分别包括2000亿元再贷款、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和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
3、2022年全年合计4400亿元,分别包括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1000亿元交通物流领域再贷款、1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以及400亿元普惠养老领域再贷款。
(二)此外,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及支农支小普惠再贷款。2022年4月6日的国常会提出要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1、2020年6月,央行创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工具,后来这两个工具被延续至2021年底,同时自2022年1月1日起央行对上述两个直达工具实施了接续转换。具体看,
(1)自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不再实施,4000亿元额度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管理、但可滚动使用、必要时进一步增加(人民银行已于2021年12月7日下调1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
(2)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央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例如,2022年一季度,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66703亿元,比年初增加4372亿元,央行预计提供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资金约44亿元。
2、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达到1.85万亿。其中,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余额分别为5161亿元和13315亿元。
2021年12月6日,央行发布特急文件(银发(2021)304号),明确自2021年12月7日起,下调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下调后3个月、6个月、1年期再贷款利率分别降至1.70%、1.90%和2.00%。
显然,从利率上看,目前支农支小再贷款相较于前面的4400亿元专项再贷款(利率为1.75%)并无优势。
三、再贷款工具被频繁使用,意味着基础货币投放方式正发生根本性变化(一)2020年以来再贷款工具的频繁使用,体现出货币直达工具理念被政策层面认可,也意味着我国基础货币投放方式出现了微妙变化,意味着央行基础货币投放方式已经开始呈现更多结构化和定向的特征。
(二)从历史上看,再贷款与再贴现是我国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特别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再贷款在较长时期内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不过后来随着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以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的丰富,外汇占款和公开市场操作逐步成为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主要方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的重要性有所下降。外汇占款在央行总资产中的比例已由2013年的83.29%降至目前的50-55%,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占总资产的比例亦由2009年的3.15%升至目前的30-35%。
(三)后续的货币政策操作中,仍将会以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主,力求实现政策层面拟定的结构性宽信用目标,这种情况下,意味着央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职能,或离信用中介职能越来越近,且方向会越来越确定。
四、关于再贷款相关问题的再讨论 (一)基本类别1、再贷款是指由央行贷款给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贷给普通客户的资金,其目的是为了调节基础货币供应和引导信贷投向,并进一步影响利率,具体体现在央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的债权。根据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再贷款按照期限可分为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以及再贴现四种,按照种类则分为流动性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以及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2、再贷款最初被央行广泛用于投放基础货币,其用途主要为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头寸、满足农信社的资金需求,1994年后再贷款在基础货币中的地位有所下降,1997年金融危机后央行通过再贷款来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主要演变进程 1、2009年调整支农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是指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再贷款,实际上1999年央行便已经开办支农再贷款业务,2009年央行调整支农再贷款细项。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将支农再贷款发放对象由农信社扩大至农合行、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2)将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由发放农户贷款扩大至涉农贷款(含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领域)。
(3)明确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初始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分类),并明确由人行各分支机构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时机、额度和借用期限。且不再要求金融机构单独设立以支农再贷款为资金来源所发放贷款的明细台账。
(4)要求申请支农村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且2019年的5号文明确要求不良贷款率只要不高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或5%即可。
2、2014年2月将再贷款由三类细分为四类,并调整支小再贷款(1)2014年2月8日,央行在2013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设有专栏《完善再贷款体系 增强央行履职能力》对再贷款的分类进一步调整,将原流动性再贷款进一步细分为流动性再贷款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即再贷款的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变为四类。
(2)细分后的流动性再贷款包括之前人总行向全国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和人行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存款类法人机构提供的短期再贷款。
(3)将支持城商行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和消费信贷的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更名为支小再贷款,并将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调整为小型城商行(央行口径)、农商行、农合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金融机构,用途也相应调整为支持上述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需要满足三个不低于等条件)。
与此同时,支农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3、2014年3月正式创设支小再贷款2014年3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并将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
其中支小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点确定。
4、2015年创设扶贫再贷款2015年的34号文(即《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设立扶贫再贷款并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于是央行决定在支农再贷款项下设立扶贫再贷款,整体上看扶贫再贷款主要特征如下:
(1)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2)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意味着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初始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分类)。
(3)发放对象为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内的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
5、2015年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随着央行主动提供流动性数量的不断增加,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地方性银行持有的高等级债券本身较少,申请再贷款等流动性支持时难以提供足额的合格抵押品。基于此为解决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央行于2014年4月在山东和广东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将央行内部评级的金融机构优质信贷纳入央行的合格抵押品范围。2015年9月增加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四川、陕西、北京、重庆等9省(市)推广试点 。
6、2018年调整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细项2018年6月25日一行两会、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文),对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包括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细项做出如下几个调整:
(1)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0个百分点,执行与支农再贷款相同的利率水平,调整后的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3个月2.45%、6个月2.65%、1年期2.75%。
(2)将支小再贷款的申请条件由上年末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并要求若金融机构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出现下降,金融机构应提前归还下降部分对应的支小再贷款。
(3)明确支小再贷款可选择现行的先借后贷模式,也可选择先贷后借新模式。两种模式均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台账制度,登记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
(三)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SLF和MLF的抵押品范围2018年6月25日的银发〔2018〕162号文明确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和常备借贷便利(SLF)的担保品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1、国债、央票、国开行及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利率债。
2、不低于AA级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3、不低于AA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金融债。
4、央行内部(企业)评级为“可接受级”(含)以上的信贷资产。
5、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和绿色贷款。
当然这里还可以顺带提一下MLF的担保品范围扩容问题。2018年6月1日,央行扩大了MLF的担保品范围,在之前国债、央行票据、国开行及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基础上,新增三类担保品:
(1)不低于AA级的小微、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券。
(2)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3)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
(四)何为金融稳定再贷款?1、所谓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央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2、从类别上来看,金融稳定再贷款包括五类,即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用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债务兑付等其它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用于兑付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再贷款以及“再贷款考核月报表”中的其它再贷款。其中一般只有紧急贷款、其它风险处置类再贷款需要人行分支机构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其它则由人总行负责。
3、紧急贷款主要指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农信社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再贷款。当然紧急贷款的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当地政府及部门已经采取了相关救助措施、借款人已经穷尽了相关手段等等)。也即地方政府对当地问题金融机构要主动担起责任来。
4、其它风险处置类再贷款主要指用于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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