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关吸收了法国模式的监事会制度和美国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吸收了一些正在处于变化中的制度,例如会计作为监督人、法定代表人作为系统维护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我国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负责,与董事会平行,可以说,监事(会)并非一个只需“挂名”而无须担责的存在,下述即为监事因未合格履职而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
案例一:(2019)粤0112执异40号
异议人王某某辩称:1.其并不清楚迅居公司让其做监事,迅居公司也未告知其。2.其与迅居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也未参加过公司的董事会,其从未去区工商局进行过现场登记,也未授权公司办理。3.其从2011年3月1日入职另一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购买社保。但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汪某某作为迅居公司的监事,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对工商登记档案上显示的迅居公司监事汪某某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其次,虽然2019年2月21日迅居公司的监事已变更为江某某,但鉴于汪某某在债务发生期间及案发期间均系迅居公司的监事,而迅居公司目前又无履行能力,汪某某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法院仍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公司的监事如果没有履行其义务,影响债务的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知情,未参与管理等异议请求也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案例二:(2020)粤 01 民初 2171 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本案判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康美药业2016-2018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存在虚假,仍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部分人员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已尽勤勉义务,即使仅分管部分业务,也不可能完全不发现端倪。因此,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终判决康美药业董、监、高级管理人员等1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监事与监事会的重要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监事”一词共出现了144次,监事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中大量出现,不仅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管理公司事务的职权,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还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通过行使其权利来监督并保障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制衡董事会及董事的行为,因此监事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监事或监事会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之规定,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有(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时,还包括了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列席董事会、调查异常情况,此外公司可以增加监事会的其他权利,集中对财务检查、对管理层的建议性监督、代表公司诉讼董事等方面。
三、监事会的构成(一)监事会的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三年是公司法的规定,章程不能与之相左。
(二)监事会的产生
(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可在章程中规定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的选任办法,可约定直接由股东委派监事,也可约定由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进行选举,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1)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不要求是职工代表监事,通常是股东代表;
(2)股东不能明确指定,而需要组成监事会后由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能由章程做出不同的规定。
(四)不能担任监事的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具备前五种情况之一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与本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该其他公司的同意,不能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到期的人员
特别规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监事会的工作方式(一)召开监事会
(1)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召集和主持
(1)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应以章程认可的方式提前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的通知方式、提前通知的期限等,可在章程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五)表决机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除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之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监事会换届与监事辞职
(1)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七)监事会会议文件
(1)监事会议的文件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2)应存档备查的监事会会议文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及会议通知送达的相关书面证明;书面签收件、邮寄送达凭证、电子邮件等;
(3)须为章程认可的方式通知;
(4)监事会会议记录:需由全体监事签名;监事不同意决议的,应做书面记录;监事拒绝签名的,由其他监事做书面说明;
(5)监事会决议:需由全体监事签名;监事不同意决议的,应做书面记录;监事拒绝签名的,由其他监事做书面说明;
(6)监事会决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的质询函、建议函等
(八)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工作方式: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要求是职工代表。
五、监事或监事会的忠实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原则,第148条、149条分别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忠实义务是一种信赖义务,来源于基本的道德要求,侧重避免利益冲突;勤勉义务偏向于一种管理义务,是在管理公司活动时应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知识、技能和经验并达到某种标准。忠实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而勤勉义务不仅对公司,还包括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义务。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的表现包括借助自己的特殊身份谋取不当利益;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协助监事的义务以及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等。因违反忠实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后果包括了行为被确认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基于归入原则将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和报酬归于公司。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勤勉义务原则上是由公司提起诉讼,股东不得提起,特殊情况下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为自己的利益或者公司的利益,以诉讼方式实现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控制。
对于监事违反受信义务的民事责任,各国大多采取参照董事义务的方法来规定监事义务,监事虽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但有监督经营的职权,如果怠于行使,致使股东或者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即构成监事对受信义务的违反。公司可以要求违反受信义务的监事对其违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监事对公司的损害行为基本上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法经营管理行为,因此,监事责任的特点就是常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追究监事责任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委托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人为公司的代表,对监事提起诉讼。
结 语监事往往因处于监督而非执行管理的地位而未得到广泛的重视。但事实上,监事或监事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一旦违反了公司的受信义务,也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充分了解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将更有助于选定合适的监事(会)人选,从而达到合规行使其权利与义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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