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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解读三:基础知识

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

一、什么是研发活动

以下两类活动均属于研发活动。


1、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判定

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四、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五、企业合作开发研发费分摊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六、企业集团间研发费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七、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需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6、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八、研发费用归集


1、 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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