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今天通过最高院九个案例告诉大家,在录音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避免录音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第一个问题,未经对方同意悄悄录音,有用吗?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注意录音的方式和场所,在公共场所录音,即使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没有侵犯任何人合法权益,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相反举例,如果在别人的卧室偷偷录音,就涉嫌侵犯别人隐私,这个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个问题,录音证据要提供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录音,手机就是原始载体,相当于原件,但是如果手机没有了,只有录音光盘,能不能被法庭认定?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即使手机不见了,但是当事人认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并没有否认录音事实的存在,法院照样采信录音证据,因为录音方式不违法,录音内容应该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与审理案件有关系。
第三、被录音人未到庭,怎么办?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被录音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被录音人的身份的,录音证据不认可。
第四,录音内容应该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与案件有关联,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2014)民申字第641号和(2015)民申字第1825号,录音内容与案件审理争议事实无关联的,同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第五,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不认可怎么办?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2013)民提字第23号和(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如果当事人对录音内容或者声音不认可,怀疑录音被剪辑,同时也不申请司法鉴定,只要录音取得方式合法,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录音证据。
最后补充一点,不能直接将录音原始载体提供给法院,要刻制光盘,将录音内容做成笔录,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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