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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据规则与证据裁判(五)

从司法审判的规律来看,所有的案件其实都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当并且只有当事实已经确定,才会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以及适用何种法律。

那么,笔者关于证据、证据规则和证据裁判的系列思考,似乎到了柳暗花明之际,也就是应该具体分析:从证据到事实再到判决,律师工作的关键点在哪里?

先简单地罗列几个概念:证据、定案根据、定案事实、判决依据、判决理由、规则约束、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这些律师常熟视无睹的概念,每一个解读起来都内容丰富,这些概念联系起来,令人惊讶地发现,一旦运用逻辑把它们联系起来,犹如春笋破土:正是这些联系揭示了律师工作的根本规律:律师的差异化思维决定着办案的质量。

或许上面的表述很抽象。

其实,很具体,无非是否有人从哲学的角度、理论的深度去发掘她而已。

因为,法官针对任何案件,首先要确定的是事实,事实才是判决结论的沃土,事实不成立或事实不清的判决,是法定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事实必须依赖能成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见第一部分论述),此时,定案根据的证据通过内在的逻辑联系,便共同组成了定案事实。

定案事实,犹如建房之基,这是法官阐述判决理由、给出判决结论的前提。而判决理由(笔者暂不考量法官主观的内心世界)的得出,事实上在听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对定案证据的意见会对法官产生影响。

一句话,若要得到理由被支持的判决,证据意见转化为判决理由至关重要。而证据意见的形成,恰恰是将证据向定案证据转化、将单一的证据与事实与法律整合,运用逻辑思维形成代理意见、辩护意见的结果。

从哲学的角度看,证据是客观存在、法律依据无法更改。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必然会有着主观的因素。这也是为何有“主观归罪”“有罪推定”等等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如何使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存在达到一致?如何使律师的意见被法官所采纳?那就是:论证说理。

论证说理,必然要求律师付出艰辛劳动,在大脑车间里经过反复思考才能得出的谨慎结论。所以,律师的工作看似无形,实则时刻难休,每一个案件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意见的形成,无不在痛苦地折磨着律师的大脑。律师职业,既劳心,又劳力,所谓世俗的“律师只是在法庭上说一句话”观点,充满着无知。

论证说理,有着思维的差异性。

这也难怪,有些委托人对自己的事情极不负责,对律师又缺乏了解,甚至把自己性命攸关的大事随便找个地摊“律师”处理,殊不知,对方有可能是一位业务精湛、功力深厚的敬业律师,这些委托人直到败诉才嶓然醒悟,但为时已晚。

笔者为何主张论证说理是律师最核心的工作?因为,判决结论的背后,隐藏着正当化依据和定案理由,排除非正常因素而言,一个始终难以被推翻的判决之所以能“生效”,就是因为这个判决的理由在案件事实之上枝繁叶茂----它是有生命力的。然而,散乱的证据和凌乱的事实,如果没有律师进行逻辑的穿联,审务繁忙的法官要替律师去整理证据和事实嘛?显然不会,同时,法官也不会喜欢这样的律师。

论证之所以是论证,就是在证实与证伪之间的思维博弈。说理之所以是说理,就是要把定案根据、定案事实、定案理由紧密地论述成具有生命力的整体。有些时候,业务清湛的律师会让法官的思维闭合,堵塞“潜规则”漏洞。因为,任何一份判决的产生,都有它的规律。潜规则再强大,一旦脱离了它生存的那个环境也就不复存在了。

理由不是法律,但理由又离不开证据和法律。从法官作出判决的规律来看,理由,是比法官适用法律依据之外还要更加宽泛的逻辑陈述。定案事实→判决依据→判决理由→结论。这是判决的一种公式。所以,律师提升业务能力的根本,其实并不在于能背下多少法条,而在于能否见点成面,把理由说短、说深、说透、说全,纵横捭阖,这才是律师终身的修为。

法律思维,具有保守性和主观性。律师在承办具体案件时也法官的思维根本区别点在于:律师需要提出证明自己观点的理由;法官要找到适用于判决结论的理由。

那律师与法官的思维都具有主观性,在哪里能统一成为判决的理由呢?

请待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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