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张 华 刘芸志 祝丽娟
【裁判要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受理,其中,“一般”可反向理解为有例外。性侵犯未成年人,本身是一种性剥削,自然存在精神损害,被害人可就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号】一审(2021)沪0106刑初33号;二审(2021)沪02刑终484号
2、以“盗窃-返还-再盗窃”模式多次盗窃的数额认定
【作者】郭百顺 金腾超(一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同一犯罪目的驱使下,以同一(类)财物整体或部分为犯罪对象,采用“盗窃一返还一再盗窃”循环模式连续多次实施盗窃的,其盗窃数额应累计计算,对返还部分价值的数额不予扣减,但犯罪数额应以犯罪对象财产所有权的最大价值为限。
【案号】一审(2020)浙0481刑初136号;二审(2020)浙04刑终151号
3、银行工作人员收取存款回报费构成受贿罪
【作者】蒋佳芸 张嘉艺
【裁判要旨】国有控股银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发放货款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企业介绍其他单位代为完成银行所要求的存款任务,收取贷款企业支付的具有手续费性质的存款回报费,将其中部分支付给为贷款企业完成存款任务的单位,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其余部分的,构成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8)渝0243刑初3号;二审(2019)渝04刑终22号
4、经营型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
【作者】沈 励 曹静
【裁判要旨】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有店铺加盟、商品销售等经营形式的,需根据经营行为是否具有盈利可能性、经营活动的资金投入、行为人是否具备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投资人获得回报的来源等,评判是否利用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同时结合非法集资行为的其他特征,综合认定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集资行为。
【案号】一审(2019)浙01刑初54号;二审(2020)浙刑终156号
5、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作者】耿丽萍 唐东勇 方浩成
【裁判要旨】形式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未必在实质上符合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为确保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资格,审判人员有资格也有必要积极主动运用逻辑、常识和经验,从鉴定机构是否使用了符合行业标准的鉴定方法、得出的实体结论是否参考了必要的材料等方面对鉴定意见作出实质性审查,而非仅仅局限于形式上的评价。若发现鉴定方法缺少科学性、鉴定材料不完备、实体结论不妥当等,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进而去伪存真。
【案号】一审(2018)赣0222刑初27号;二审(2018)赣02刑终145号
;重审一审(2019)赣0222刑初14号;重审二审(2019)赣02刑终132号
6、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审判条件的判断
【作者】周维平 吴炜佳
【裁判要旨】与公诉案件不同,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要在庭前完成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开庭审判条件,决定案件进入庭审程序或者裁定驳回。为避免未审先定,遵守正当程序,对于裁定驳回自诉条件中的缺乏罪证,应理解为缺乏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而非缺乏证明犯罪成立的证据;对于开庭审判条件中的犯罪事实清楚,应理解为指控事实清楚,而非犯罪成立事实清楚。
【案号】一审(2018)京0108刑初1167号;二审(2019)京01刑终41号;重审(2019)京0108刑初720号
7、一审对违法所得财物未判决的纠正路径
【作者】李长坤 张亚男
【裁判要旨】刑事判决主文应当重视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作出处理。实践中,一审未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判决处理的情形时有发生,二审对此类情形的处理并不一致。有的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增加相应判项,有的先行维持原判并告知一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还有的甚至忽略该情形直接维持一审判决。本案确立了应当通过直接改判增加相应判项的裁判思路,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照意义。
【案号】一审(2019)沪0115刑初2360号;二审(2019)沪01刑终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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