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破产法庭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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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济南群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 合并和解 知名品牌保护
(一)基本情况
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康食品公司)始建于1981年,主要生产冷冻饮品、糕点等,系山东省冷食行业龙头企业、济南市知名品牌企业。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康实业公司)是群康食品公司投资的关联企业。两公司因互保联保导致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底被迫停产。企业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面临拍卖抵偿担保之债的境地。进入破产程序前,两企业有债权人840余户,债权总额8.7亿元,其中企业向职工、家属及民间个人借款高达5亿余元,部分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追讨债务,民间矛盾尖锐,备受各方关注。
(二)审理过程
2016年9月5日,济南中院裁定两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两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两公司在股权、公司高管、资产设备、资金往来、企业用工、抵押担保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到会债权人对两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均未提出异议。故济南中院开始研究对两公司实质合并破产。但破产清算势必造成企业主体消亡、债权人清偿率低等一系列问题,社会效果不佳;而重整意向投资人多着眼于收购并转手企业固定资产以获利,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品牌和营销渠道兴趣不大,也导致破产重整举步维艰。面对重重困难,济南中院通过深入研究,认为债务人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大量实物资产,具备一定清偿能力;遍布全国的营销渠道,无形资产价值巨大,具备和解可能性。因此济南中院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对两公司实行合并和解,并指导管理人确定“瘦身式和解”路径,通过剥离处置非主营资产,解决债务困境,并保留企业核心业务和价值,为企业东山再起积蓄了力量。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精心拟定和解方案,依照该方案,债权人能够获得比破产清算高35%的清偿率。
2017年9月29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济南中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债务人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合并和解协议草案获得高票通过。10月17日,济南中院裁定认可两公司合并和解协议,终止合并和解程序。合并和解成功实现了840余户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保障了职工利益,挽救了知名企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方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挖掘企业偿债能力,保存并释放企业生产效能,实现企业整体脱困的典型案例。
济南中院根据企业资产、债务、职工安置等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准确确定和解路径,根据不同主体诉求,灵活制定方案,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提高资产抵债价值,拉升债权清偿比例,增加和解成功率,真正实现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多方共赢。同时,助力企业恢复生机,保留和延续了企业文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有益尝试中,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思维挽救有价值的企业,既顺应了现代市场要求,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一次性解决了企业困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做好“生病企业”的医院,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02
山东省中鲁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省属“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僵尸企业 快速出清 简化审理 独任制
(一)基本情况
山东省中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鲁建筑公司)等5家企业均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或因过度依赖主管部门、经营管理落后,或因经济下行影响、资金链断裂,纷纷于2000年至2010年间停产停业。长期停业造成5家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资产寥寥无几,负债却达成百上千万,成为亟待出清的“僵尸企业”。
(二)审理过程
2020年5月中旬,济南中院裁定受理中鲁建筑公司等5家企业破产清算。因5家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债权人数较少,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条件,济南中院决定对这5家企业简化破产审理程序,同时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至2020年6月下旬,该5家省属“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次性完成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从立案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最短用时39天,最长用时43天,平均用时40.8天。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组实施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典型案例。济南中院紧紧抓住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及时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简案条件,完善快审流程,极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速度。同时,结合改革试点工作“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相关要求,对法官独任审理简单破产案件进行了大胆尝试,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上述5件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结,不仅创造了济南市快速审理破产案件新纪录,更为实现省属、市属“僵尸企业”集中快速出清积累了宝贵经验。
03
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复工续建 大型网络会议 维护利益平衡
(一)基本情况
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海置业公司)于2006年4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建材销售,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证书。外海中央花园项目是其于2012年开发的大型中高档住宅小区项目,地理位置优越,社区配套完善,一度深受消费者追捧。然而,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该项目二、三期在建工程长期停工,已售约1300套房屋延期交房,另有近900户已交付房屋延期办证,广大购房户权益受损,产生严重社会稳定隐患。
(二)审理过程
因外海项目烂尾由来已久,社会群体矛盾尖锐,债权人众多,债权结构复杂,槐荫区法院立案前,遴选购房户、施工单位和其他类型债权人代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利害关系人对于外海置业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意见,获得了利害关系人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认同,为重整受理及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8年9月,槐荫区法院裁定受理外海置业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时间许可相关方先行对项目工程复工续建,有效稳定了购房户情绪。因债权人数众多、债权金额巨大且债权类型、结构复杂,槐荫区法院及时指导监督管理人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从严甄别、审查各类债权。为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参会和表决权利,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供技术服务,召开了济南市范围内首次大型网络债权人会议,也是当时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承办的债权人人数最多的网络会议。经过精心准备和多方努力,两次大规模网络债权人会议均成功召开,2100户各类债权人参会率和投票率达到90%以上,完成了相关与会事项的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经各组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仍未依法表决通过,槐荫区法院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后,于2019年11月果断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引入投资人实现烂尾项目复工续建,实现各类债权人利益平衡,促成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槐荫区法院围绕“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楼盘项目复工续建”两条主线,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以创新性思维审理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基本解决了复工续建、办证交房、工程欠款、金融风险等一系列民生、稳定和法律问题,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摸索出了一套依法解决烂尾楼盘项目的法律模式。
04
中国济南化纤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联动机制 处置僵尸 垫付职工债权
(一)基本情况
中国济南化纤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系1990年11月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80050万元,其前身是国家“七五”重点建设项目(涤纶工程)企业。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产品严重滞后,逐步陷入资不抵债的经营困境。2007年8月,化纤公司被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项目。2013年9月,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对长期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市属困难企业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二)审理过程
2014年11月,济南中院裁定受理化纤公司破产清算案。济南中院抽调专业法官与市国资委工作组共同进驻企业,摸底调研,制定详细处置方案。
1.加强组织协调,在治僵处困中形成合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协同联动,成立破产联动办公室,建立法院主导、国资委等职能部门参与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案件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资金筹集、金融债权收购、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信访维稳以及涉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社保等大量历史遗留问题。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纤公司经营期间跨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用工形式复杂,职工分为固定工、合同工、家属工等不同工种,职工债权的调查和认定极为艰难。济南中院坚持平等对待全体职工的原则,确定了同类职工同一补偿标准的方案,指导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最终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高票通过。
3.协调垫付职工安置资金,化解政策配套的难题。化纤公司缺乏清偿职工债权的资金,如果待财产处置变价后进行分配,必将激化社会矛盾。因本案系国家政策性破产,济南中院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由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垫付拖欠员工社保和职工安置费用,破解了宣告企业破产时无法办理减员手续、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存在“时间差”的难题。
4.加强破产财产保护,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化纤公司存在财产状况复杂,不动产权属混乱、机器设备毁损丢失、实物库存与财务账簿不符等情况,导致财产定性、权属划分十分困难。济南中院落实产权保护原则,联合财政部门指导企业对合理损耗进行财务核销,支持清算组依法查找并追回企业财产,将违法违纪行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究,为企业挽回大量损失。
同时,化纤公司破产清算一并清理关联“僵尸企业”10户,清理企业债务近4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一万余人,盘活土地资产800亩,房屋建筑物30余万平方米。2018年12月,化纤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全部终结。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济南中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积极推进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帮扶解困工作,依法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取得实效的代表性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坚持“党委领导、府院联动、专业审理、市场处置、机制推进”的工作思路,探索出一条“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司法路径,不仅大幅缩减政府财政的低效投入,而且有效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稳定了职工队伍,盘活了国有资产,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充分彰显破产法律制度改善营商环境、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要素配置和释放矛盾风险的重要作用。
05
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首例重整 续建交房 高额清偿
(一)基本情况
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浙鲁公司或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该公司在商河县主城区竞得197亩住宅用地开发房产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自2016年1月起,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及股东纠纷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形成烂尾。项目涉及535户购房居民、800多名农民工等上千名债权人。自停工以来,各类群体不间断采取各种方式表达诉求,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二)审理过程
2017年6月6日,经债权人申请,商河县法院裁定受理济南浙鲁公司破产重整。济南浙鲁公司资产评估价值2.25亿元,管理人接受申报并审查确认债权4.2亿元,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本案如坚持破产清算,公司资产变价款需先行缴纳巨额土地增值税,剩余资金在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建筑工程款、职工债权和税款后,已无剩余资金可供普通债权分配。因此,如何运用重整机制引进续建资金复工建设,保障购房群众和农民工群体的民生权利,同时提高资产的偿债价值,充分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本案的核心问题。
在商河县法院的精心指导下,管理人一方面向各类债权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说服债权人搁置争议支持重整;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确定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建设管理公司组成的竞标联合体为投资人,提供2亿元偿债资金和不低于6000万元续建资金为535户购房债权人完成房屋续建工程。根据最终确定的重整计划,购房群体和农民工群体的诉求通过投资人续建资金和优先清偿工程款债权解决,职工和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60%。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商河县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生效后,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金已按重整计划分配给各类债权人。项目经过场地清理、资料移交对接、续建手续办理,迅速恢复工程建设,于2019年10月向业主办理了交房手续。至此,济南浙鲁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济南市首例运用重整程序解决房地产企业烂尾工程难题的优秀案例。自2017年6月6日裁定受理,至2017年10月9日批准重整计划,仅历时四个月即高质高效审理完毕。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商河县法院紧紧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围绕争取债权人支持和公开招募投资人两条主线,监督各方积极推动重整工作,实现了预期工作目标。济南浙鲁公司的涅槃重生、复工续建,不仅盘活了烂尾项目,更解决了上千名购房人、农民工的生存问题,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06
山东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吊销转在营 项目盘活 全额清偿 保护民生
(一)基本情况
山东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辰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67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佳辰公司拥有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西路4号的35亩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尚未开发即收取了130余户购房户5450余万元购房款。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诉讼缠身。自2011年起停业并明显丧失经营能力,2012年12月被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二)审理过程
2015年12月,济南中院对债权人申请佳辰公司执行移送破产进行审查,裁定受理了佳辰公司破产清算。佳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财务资料缺失严重,资产核定、债权确认难以进行。济南中院支持审计机构独立审计,指导管理人分批审核、分批确认。佳辰公司房地产项目尚待开发,具备进一步开发的条件,重整价值明显,最大的障碍在于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济南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协调市场监管机关于2018年6月将佳辰公司恢复在营,彻底打消投资人的顾虑,为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奠定基础。为保证购房债权人权益,在管理人积极引入投资人同时,济南中院全程跟踪、监督管理人受托办理债权转让事宜,确保资金安全。2019年1月,济南中院依据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申请,及时裁定转入重整程序。2019年3月,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普通债权获得100%清偿。重整计划如期执行完毕后,2020年9月18日,济南中院裁定终结佳辰公司全部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把握重整时机,盘活开发项目,一体解决全部债务的典型案例。佳辰公司破产进程中,适逢房地产市场回暖,房产交易渐趋活跃。敏锐把握市场行情,准确识别重整价值成为该案的关键。济南中院指导管理人及时提出重整思路和建议,积极推介项目、招募投资人,加深单项联动,为企业恢复经营状态,极大提高了重整成功可能性。借助市场回暖有利时机,引导投资人彻底解决涉众民生问题,体现了该案的良好效果。不仅依法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且将使沉寂多年的开发项目迎来新的生机。
07
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破产企业土地出让 房地一体 债权回收
(一)基本情况
山东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山汽总公司)于1990年8月6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等。因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致使资金链断裂,于2004年底被迫停产,企业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汽集团)于2004年5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与山汽总公司类似。亦因向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全省汽车行业产业发展战略重新调整,致使企业经营困难。2006年,经省国资委批准,山汽总公司交由山汽集团管理。停业期间,山汽集团出借2300余万元用于山汽总公司安置职工及企业存续,是山汽总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山汽总公司、山汽集团清算工作同时被省国资委列入2016年15项重点工作之一。
(二)审理过程
2016年6月2日和2018年9月3日,济南中院分别裁定受理山汽总公司和山汽集团破产清算案。
山汽总公司破产财产评估价值仅有119万余元,系该公司名下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一宗无证房产,因该宗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故地上无证房产一不易变现二价值低廉。该地块位于城区核心,周边商业成熟,为整治这块“伤疤”,济南中院和管理人协同两公司主管部门研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在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下,顺利完成该宗国有划拨土地协议出让事宜。该宗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无证房产一并成功变价近2300万元,扣除1400万元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实现财产增值收益800余万元,债权清偿比例提高55%。
山汽集团主要破产财产为账面记载的应收债权6200余万元,因部分债权账龄超过5年、部分债务人已破产等原因,评估价值仅为680余万元。针对这一情况,济南中院指导管理人分类制定变价方式。对可能获得清偿的债权,及时追收获得清偿;对有清收希望的债权,与债权人沟通实施应收账款分配;对难以清收的债权,公开拍卖实施变价。通过上述变价方式,应收债权回收1020余万元,溢价率51%。同时,山汽总公司房地一体变现后,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山汽集团一并获得了大额清偿。
(三)典型意义
山汽总公司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开创了济南市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协议出让的先例,山汽集团应收债权处置方式亦是对破产财产细化管理处置的生动实践。济南中院根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指导管理人灵活制定财产管理、变价方案,在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的帮助下,不仅修复了核心城区的房地产瑕疵,使房地权属合一,彻底解决了两企业沉重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而且盘活了闲置资源,切实提高了破产财产价值,提升了债权清偿比例,真正实现了地方政府、企业、债权人等的多方共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08
泰丰纺织集团/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府院联动 职工安置 信息化
(一)基本情况
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以上两公司合并简称泰丰公司)是原莱芜市纺织行业的龙头企业,就业人数上万人,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当地有着较大影响力。近年来持续亏损,生产经营困难。
(二)审理过程
2018年8月24日,原莱芜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泰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1月16日,原莱芜中院主持召开泰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期间经历了济南、莱芜行政区划调整,济南中院于2019年8月22日裁定宣告泰丰公司破产。
审理期间,面对众多企业职工,管理人专门成立“职工问题处置小组”,每日耐心解答、依法处理职工社会保险及工资问题,及时回复12345热线,安抚情绪激动的群众,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分批次先行垫付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协助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缓解了职工对立情绪,避免了聚集性事件发生。管理人根据公司资产情况及纺织行业特性,将公司资产分为7个类别资产包进行拍卖。就价值较高的7宗土地,积极招商,依法公开拍卖。其他资产处置亦全部采取网络拍卖形式处置。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5月12日,全部破产财产处置完毕。2020年8月17日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召开第二次债权人网络会议,取得了良好效果。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济南中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裁定终结泰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已经成为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的重要手段。泰丰公司破产清算案,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全力配合下,大大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有效降低了破产成本,真正解决了难点问题,是府院联动的成功实践,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09
章丘市恒润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虚假债权剔除 府院联动 开工续建
(一)基本情况
章丘市恒润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帝景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跑路”等原因,于2010年10月全面停止建设,规划建设25层的双子楼只完成了14层,项目“烂尾”交房无望,引发农民工、购房户群体采取各种方式表达诉求,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审理过程
2015年5月18日,章丘区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恒润帝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恒润帝景公司后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高管“跑路”,职工离职,无人留守,管理混乱;多枚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真假难辨;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无法出具审计意见;民间借贷“白条”众多,利益群体多方施压;一房两卖、一房多卖,销售诈骗问题突出,导致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困难重重。章丘区法院指导管理人寻求多种途径,协调市场监管、住建、国土、人社、银行等多部门,核实财产情况,逐笔调查资金流向,逐笔甄别查证,依法严格审定,处理破产衍生诉讼近200起,依法剔除虚假债权近3亿元。同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案情,依法确定购房、抵押、工程款、民间借贷等各类债权清偿顺位,消除了多年信访隐患。在财产两次流拍的情况下,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动员当地国企积极参与竞买,接盘“烂尾楼”。2017年5月,接盘后的工程项目顺利封顶,山东大厦清照酒店成功入驻,成为章丘区的地标性建筑。
2019年1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分配并同步处理衍生诉讼后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恒润帝景公司是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两幢烂尾楼在章丘区优质地段矗立七八年,最终章丘区法院勇于担当作为、专业清算机构积极努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而且新建项目成为章丘区的新地标,带动了周边地区的发展。一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确保“烂尾楼”能够顺利被接盘和变现;二是关注民生权益,厘清复杂法律关系,妥善处理购房户债权,消除多年不稳定因素;三是依法剔除巨额虚假债权,最大程度保护大量债权人合法利益。通过破产清算真正实现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贡献。
10
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执行转重整 盘活资质 强制批准
(一)基本情况
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通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注册成立,是一家注册资本728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公路工程建设、公路交通设施建设等,拥有多项公路、桥梁建设资质,先后参与过多个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因经营管理不善及缺乏流动资金,该公司自2008年起基本处于停业状态。
(二)审理过程
琴通公司涉诉涉执案件30余起,标的高达上亿元。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因而启动执转破程序,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经济南中院执行局移送,破产审判庭进行了破产审查并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琴通公司名下除几项建设资质外,别无其他财产。而个别意向投资人表达了投资的急切意愿。济南中院抓住时机指导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在多家意向投资人中确定“价高者得”,吸引了投资3500余万元。审理期间,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债权人会议均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因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两次表决均未通过。此时若宣告公司破产,则相关资质无变现价值,职工工资无人兑付,企业欠税及上亿债权无法清偿,企业面临清算注销,出资人想取得相应资质还需另辟蹊径。如能裁决批准重整计划,则除股东出资人之外,其他主体的利益均有所保障。因此,济南中院在慎用强制批准权的原则下,结合本案实际,最终督促管理人完善重整计划,予以裁定批准。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小额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4.7%。截至目前,琴通公司股权变更、相关资质变更手续均已完成,管理人正在协助重整投资人办理公司信用恢复手续,重整计划正在依法、稳步推进。公司所涉30余起执行案件亦得到彻底化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有效化解执行积案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的典型案例。琴通公司的重整价值体现在其建设资质的价值上。在资质无法平移的情况下,招募投资人投资接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是解决本案债权清偿、盘活资质的唯一途径。重整计划本身维护了多数主体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权虽应慎用,但实践当中亦应结合实际,在衡量各方利益得失后,依法给出最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此才能充分彰显破产制度的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
11
济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 兼顾重整价值和效率
(一)基本情况
济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5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付对外借款本息,债权人纷纷起诉,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在建项目被迫停工。破产受理前公司对外负债已达3.8亿元,涉及债权人近500人。
(二)审理过程
2016年10月28日,平阴县法院根据39位债权人申请,裁定对金鼎公司破产清算。金鼎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资产负债率较低,公司名下尚有待开发的土地三宗,具备重整基础。同时,金鼎公司众多债权人情绪激动,如果简单将企业一破了之,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当地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因此,管理人在清算阶段即展开投资人预招募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2018年5月11日,平阴县法院根据股东申请,裁定金鼎公司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并顺利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018年8月22日,平阴县法院通过现场与网络同步直播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并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9月25日,平阴县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截至目前,金鼎公司已完成部分债权清偿。企业复工建设进展顺利,所开发的淮海御墅项目二期共16个楼盘,已有14个主体即将封顶。三期项目前期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完毕,施工建设正在进行。
(三)典型意义
平阴县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有效解决了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重整期间,较早的开展预重整、线上线下相结合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做法,兼顾了重整价值和效率,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降低了破产成本,以审理的公开透明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后,平阴县法院继续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积极为推动企业再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功能,保障职工返岗就业,保全产业链供应链,为服务和保障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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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破产企业再融资 解除抵押 土地房产资源释放
(一)基本情况
山东省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于1996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汽车、五金交电等批发零售。鸿瑞公司因与多家企业互保、联保导致资金链断裂,诉讼缠身并被迫停产。其主要财产即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三宗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面临拍卖抵偿担保之债的境地。
(二)审理过程
2017年10月27日,高新区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鸿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自2018年3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2020年4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共审查抵押债权、普通债权1.38亿元,其中上亿元普通债权中既包括职工债权、也包括个人借贷和机构借贷债权,各利益相关方矛盾十分尖锐。
进入破产程序前,鸿瑞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约为3016万元。如采取通常的破产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则扣减土地增值税后可能仅够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和抵押债权,而普通债权清偿率几乎为零。因此,如何提高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和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就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案件受理后,恰逢高新区管委会为缓解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拟对含鸿瑞公司在内的开拓路片区国有土地实施统一回收,如鸿瑞公司的土地房产能够被政府收储,预计将得到相应补偿6000余万元,这将明显提高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
根据高新区土地收储政策要求,被收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必须保证无抵押、无查封。但该案抵押权人不同意未经受偿而先行解除抵押。为此,高新区法院积极协调于2019年2月20日召集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借款解除不动产抵押的议案》,明确该借款的性质属于共益债务,由土地补偿款优先清偿借款本息,实质化推进土地收储。在法院积极引导下,管理人多方融资解除抵押,促成鸿瑞公司与高新区腾笼换业中心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补偿总价6150余万元。目前收储款项陆续拨发,财产分配方案得到有序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能够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关键在于高新区法院大胆探索、敢于实践,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积极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为破产企业融资,扫除土地收储障碍,进而寻求破产财产最优处置方案,以法治方法实现了“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高额债权得以公平清偿、企业占用土地房产资源有效释放等多重目的,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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