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习惯性思维在侦查中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 侦查人员在长期的实践中, 经历许许多多案件的调查和侦查, 思维方式自然的形成一种习惯性模式, 这个模式的特点是思维的规范化、 定型化,引导侦查人员在熟悉的事物面前迅速的作出反应, 从而破获案件。 然而任何思维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侦查中盲目崇拜经验, 拘守于固定思路, 必然遏制侦查思路的创新, 迟滞思维方式的改革。
2. 侦查中创造性思维的作用。 侦查是一种探索未知的复杂认识活动, 侦查人员应充分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 对复杂多变的案情进行独创性思考, 勇于探索, 锐意创新, 进行创造性思维。 创造性思维其本质就在于突破常规思维的束缚, 对案情的见解富有新意, 在更高的层次上突破剖析案情中的矛盾, 不拘泥于陈规之见, 敢于开拓无人问津的新思路, 涉入侦查的新领域。
侦查人员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是建立在认真实践的基础之上的, 要求掌握大量的感性材料, 找到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而把对案情的分析推向更高的层次。 侦查人员的大脑应当是开放性的,积极的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益的东西, 合理的扬弃、 批判的继承, 洋为中用, 古为今用。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 侦查科学和有关科学的交叉移植, 是当代科学发展的趋势。侦查学要综合运用哲学、 社会学、 犯罪学、 信息论、 系统论、 控制论及有关技术科学的理论, 消化、吸收、 借鉴、 移植一切对侦查有用的新原理、 新思路、 新技术和新方法, 在开放中建立和完善当代侦查科学的体系。
上一篇
写作十忌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