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时事 > 正文

【实务】如何理解和把握行贿刑事案件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 45


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号,作者:江陵县纪委监委 周翔,审稿顾问:痕迹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刑事案件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执纪执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准确贯彻实施《意见》十分关键。以下笔者谈几点肤浅的认识,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相关司法解释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至今有四次,按照时间顺序依次为:

1999年3月4日高检会〔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1999年9月16日,高检发释〔1999〕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008年11月20日,法发〔2008〕3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1月1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如何理解

从以上四次相关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是不断扩大的。目前执法实践中最新最适用的就是上述第四次解释,即: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也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利益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规定,即利益本身不正当;另一种情况是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行业规范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利益本身则可能是正当的。尽管“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多样化,如“非法利益说”“手段不正当说”“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不当得利说”等,但主流说法,即普遍认可的说法只有上述两种。

四、怎样把握

笔者在执法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快速有效把握行贿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法,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首先判断或确认,行贿人是在不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个前提确认了,那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是主观条件,这是执法司法中普遍认同的。行贿罪的主观方面证据怎样收集呢?一是行贿人的供词,二是受贿人的供词,三是行贿行为的证据等。最终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行贿犯罪的成立。

其次是判明或者确认行贿人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个前提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客观要件。这种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看“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实现了,定行贿罪,没实现,不是行贿。

另外,特别注意要把握的是经济往来中的行贿,也就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仍然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

你可能想看:

有话要说...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