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种东西的情形一般来说会有三种:
1)劳动者主动辞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离职;
3)用人单位出现违法事由,劳动者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这种应该叫被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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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劳动者一定要记得在辞职信中注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日期和写信的日期。
这两个不是同一天哦,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所以正式离职的日期和写信的日期之间要有30天(不管实际中如何操作,这个白纸黑字的东西上一定要写清楚)这个日期写明白了,是对自己的一个保护。
辞职信记得留复印件给自己,并且是通过邮件等有记录的系统发一封扫描件给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这样可以留下证据。否则纸质的给了公司后面可能不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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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公司提出要裁员,提前与员工协商了经济补偿等法定的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了日后防止用人单位不兑现,劳动者可以主动出具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给公司。
上面要注明:1)公司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a)在X月X日前,支付经济补偿X元;
b)在X日前,出具离职证明;
c)相关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至X日;
d)双方于X年X月X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信息,也是通过邮件发,留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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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如果出现公司欠薪、不缴纳社保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但是又拖着员工不给解决时,员工离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此时,在离职前,一定要记得出具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
以固定证据和事实,防止公司后期不给离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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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法条: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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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开头,之所以说看到离职信会犯职业病,是因为实践中有太多用人单位计划裁员时,会千方百计诱导劳动者主动提离职,从而来规避裁员的经济补偿等支出,因为一旦有了员工主动离职的这封信,单位可以证明是不是裁员,是员工主动走的,无需补偿金。
所以大家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写辞职信,不要掉坑里。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