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存在这样一个奇葩的说法,叫受害者有罪论,它是指受害者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的一种言论。
在强奸案中,这种说法尤其常见,比如受害者穿得这么性感,一看就不是好女人,活该被强奸;受害者天天泡酒吧,不被强奸才怪......
有的施暴者甚至将受害者有罪论当作自己强奸的理由。
一、真实案例回顾(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1976年出生的刘兵是甘肃兰州人,有车有房条件不错,却还没有结婚,他处过几个女朋友,结果对方得知他坐过牢后就直接提分手。
就这样,刘兵就一直单着。
案发半年前,刘兵楼下101室搬进了一位女租客王娟,她是00后,刚刚大学毕业,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开发工作。
每天下班,她都会到健身馆健身,由于经常熬夜加班,所以健完身回家就将近11点甚至更晚。
王娟健身时会穿比较紧身的衣服,而健身房就在小区旁边,因此回家时她并不会换衣服,却不想这个习惯让住在二楼的刘兵盯上了她。
一个女孩大晚上穿着性感回家,他怎么看都觉得不对,于是就多次在阳台蹲守,只为观察王娟晚上回家的规律。
最终,他得出一个结论,王娟是卖淫女子。
有了这个结论后,刘兵就想跟王娟发生关系,他认为,就算是自己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她也会顾及卖淫女的身份,不敢报警。
案发当晚十点,刘兵在阳台看到王娟回家,在等了一个小时后,他下楼敲门,说自己家厕所漏水,想看看她家有没有遭殃。
此时,王娟还有警惕,并未开门,刘兵并未着急,只是站在门外静静等待。王娟查看厕所回来,开门准备告诉刘兵没事,可刘兵一看门开了,直接冲了进去。
进屋后,刘兵威胁王娟不要反抗,否则就杀了她,然后还掐住她的脖子,王娟害怕不敢反抗,就这样被刘兵侵犯。
一次之后,刘兵又强行将王娟带到自己家,然后再次实施侵犯。
两次侵犯的过程中,王娟将刘兵的上嘴唇咬破,手、脖子、胳膊等部位抓伤。
第二次侵犯后,刘兵居然硬塞给王娟200元说道:“我给你钱了,你也不算吃亏,怎么做生意都是做,这事就过去了。”
王娟不敢吱声,只能拿钱赶紧离开,到了第二天,她才报案。
就在王娟带着民警去自己家勘察时,她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接通后对方她道歉,王娟立刻听出这就是刘兵,并将这一情况小声告诉一边的民警。
民警让王娟将电话开免提并进行录音,这也成为了给刘兵定罪的证据之一。
二、刘兵的判决
刘兵被捕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便说王娟大晚上穿得那么性感,是个卖淫女子,两人发生关系后,自己还给了她200元,所以属于嫖娼,根本就不是强奸!
他还想让民警调查王娟,以卖淫将他拘留。
可结果真的会像刘兵所想那样只以嫖娼进行处罚吗?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而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卖淫女子就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该案件中,通过各种证据,足以证明刘兵确实存在违背王娟意志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算是他给了钱,也无法改变他所犯强奸罪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案件经过审理后,刘兵也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三、写在最后
能说王娟穿着修身的衣服深夜回家有错吗?
显然不能,一切不过是刘兵为自己犯罪所找的理由罢了,而法院也不会将这种荒唐的理由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些事既然做了,就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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