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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将养老护理员学历放宽至“无学历要求”。

关于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你了解多少?是不是还充满了问号?

今天,民政君备好了

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以及相关解答

一起来看看有没有

你想知道的问题吧~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热点问题—

开办养老机构是否需要设立许可?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在哪个部门登记备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备案办理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民办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服务场所权属;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可以参照哪个文件?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等级国家标准空白,健全了养老机构分级标准体系,通过客观、公正、透明的评价,引导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该标准共118条,除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共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提出102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等级划分与标志、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等级评定、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内容与分值表)。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热点问题—

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是否有学历要求?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颁布实施《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放宽了养老护理员入职条件。

将从业人员的“普通受教育程度”由“初中毕业”调整为“无学历要求”;将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由“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调整为“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明确未取得小学毕业证书的考生,理论知识考试可采用口试的方式,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民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内容来源:中国民政、杭州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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