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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收集证人证言需注意问题(一)

纪委监委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人证言,主要采取制作询问笔录和收集自书材料等方式进行固定,实务中,在收集证人证言的方式方法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常见问题。

①证人证言效力不足。经常出现证人只提供“情况说明”,未制作询问笔录,从而无法核实是否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导致证据效力减弱。一般情况下,应按要求形成询问笔录,不宜只有证人的自书材料。

②权利告知、文书送达不规范。要注意在首次询问证人时,出示工作证件以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还要现场宣读。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首次询问时还要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

③多名证人证言之间内容趋同。询问用语缺乏个性化,笔录存在事前编辑、复制粘贴的可能性。同时,在审查调查违纪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为提高效率,对证人在各个阶段都可以使用监委的询问笔录,以避免与谈话笔录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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