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听过这些说法:
保险公司不能破产、保险公司会破产也不会影响保单权益、安邦保险破产被接管了...
说实话,我在网上看了N篇讲述这些内容的文章,很可惜,就没一篇真正说清楚的。
到底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如果会,那保险公司破产之后会不会影响保单的权益?目前我国到底有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
这些问题,不难。但是要说清楚,还真不容易。
毕竟,在《保险法》中用了6条来具体规定。还有其他公司法、破产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等各种其他具体规定,要梳理清楚,得花点时间和心血。
今天,咱就通过解读《保险法》这6条,来把上面的问题逐一掰扯清楚。
先上法条,如果大家看法条枯燥,可直接跳过看解读。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接下来,咱就好好聊聊这几条。
先看第89条,这一条,是最多次被保险从业人员引用的,用来证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毕竟法条可是写得清清楚楚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这里写的是解散,并不是破产。
再与第90条做个关联:保险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我们第一个可以得到一个答案:就是保险公司可以破产。
至于保险公司不能破产的说法,纯属张冠李戴、胡说八道了,就是把保险公司不得解散套到了不得破产的头上。
那说到这里,解散和破产有啥区别?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指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
好,看到这里,估计有的客官还是比较懵,咱再通俗点,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通常来说,解散有较大任意性,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解散。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不想玩了,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散了吧,大家各回各家,公司没了。
一般公司可以想散就散,但保险公司可不能随便散啊。本来你收了投保人一堆的保费,本来要保障人家几十年或者终身的,忽然你拿了钱跑路了,那买保险的人不都成了冤大头?谁还买保险?
所以,保险公司提供客户长期保障的属性就决定了不能随便解散。所以,第89条才规定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那破产呢?第90条载明了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那《破产法》第二条是咋规定的?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简单点说,就是破产是指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这与解散可是有很大不同的,解散是有任意性,可以自行决定的,但是破产,可是“走投无路”了,破产具有强制性。这是两码事。
既然保险公司可以破产,那目前我国有保险公司破产过吗?
看到这里,可能就有人出来说,当然有了,安邦保险就破产了嘛,现在改头换面成了大家保险。还有呢,国信保险、东方人寿,都破产了,中国有3家保险公司破产了。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真不是这样!
咱大中国,目前就没有1家保险公司破产过!
为什么这么说?先来看看下面这张图。
看到没,安邦是解散,而非破产。
早在2018年2月23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公告称,鉴于安邦保险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安邦保险偿付能力,决定对安邦保险实施接管,接管期限1年。
2019年,又延长接管一年。直到2020年,从安邦集团拆分新设的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家保险集团)已基本具备正常经营能力之后,安邦才发布解散清算的公告。
而2005年成立的国信人寿,成立后不久,因为资本金出逃等违规问题,直接被保监会责令撤销并解散。
而东方人寿,既非解散,也非破产,而是被停业。
2002年成立的东方人寿,2004年取得牌照,业务还没开始展开呢,就卷入到德隆集团的财务纠纷,导致注册资本金大幅缩水,被保监会勒令停业整顿,这一停业整顿,就整顿了18年!
一直到今天,东方人寿依然是存续状态。2020年,东方人寿的股权被成功拍卖,据推测,之所以有人看上这个没有任何业务停业18年的公司,是为下一步重组做准备。
所以,这三家就没有一家破产的。
其实,不管是破产,还是解散,对于购买了保险的投保人来说,都很忐忑,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保单怎么办?
这个问题,《保险法》第92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那如果与别的公司无法达成转让协议呢,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现在也就是银保监会,来指定一家公司来接受转让。
也就是说,在最差的情况下,哪怕这家破产的保险公司谁都不想接,银保监也会指定一家又“强”又“听话”的保险公司来接手。
那被挑中的“冤大头”,啊不,是被挑中的强大又听话的公司,会好好对待别家公司的保单?
就算想不好好对待,但是,剧本已被写死,只能好好对待。
再来看《保险法》92条第二款: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了,要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那维护权益的资金从哪里来?权益维护可不是说说就好的,是要靠给付保险金实实在在做出来的,是要大把真金白银的。
首先就是转让的责任准备金,所谓责任准备金,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都破产了,那责任准备金不够呢?还有一个金——保险保障基金。
关于这个保险保障基金,就是来解决报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保单利益问题的。
现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是2008版,各位客官可以参见下面截图中的内容。
那具体怎么救助清偿?
我们继续看《办法》第21条。
可能有人看到90%,就不满意了,为啥不是100%?
这里要厘清一个问题,这个90%,是向保单受让公司的救助金额和救助比例,并非是直接给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比例。
算上前面受让公司从破产公司拿到的责任准备金等,几乎可以保证全额给到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
所以说,哪怕保险公司破产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也几乎不会受到影响。
最后,再说回安邦,中国银保监会曾表示,安邦被接管后,截至2020年1月,接管前安邦保险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平稳度过现金流的给付高峰。
所以,买保险,尽管放心买,毕竟,这可是保险!
好吧,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咱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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