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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严厉打击这一犯罪行为→

云南省总林长令

第2号

现将《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令》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总林长:王 宁 王予波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省各级林长和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

一、扛牢压紧各方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属地防控责任。突出重点时段,加密组织下沉督导和“四不两直”暗访督查,深化运用“两书一函”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包保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重点林区入户签订承诺书,清单化落细落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的责任、防区和措施,推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

二、全面深化源头治理。紧盯火源管控,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区域严格实行封山管理。聚焦18万余公里林牧区输配电线路、易过火边境线、362个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国家植物园创建区等重点区域,严守中老铁路、中缅油气管道、渝昆高铁、城市面山、危化品厂等重点部位,修订完善省级火险隐患“一张图”和“靶向治理清单”,实现销号整治,并动态组织开展“回头看”。管好用好全省24万余名护林员,发挥1万余处检查站、800余处瞭望塔和林火视频监控系统作用,加快构建“空天地人”全天候防护网,切实做到火险第一时间预警预报、火情第一时间发现处置。

三、提升全民防火意识。通过“广播响、课堂讲、微信发、入户送”和“进入景区林区防火短信提示”等方式,广泛宣传防火知识和“绿美云南”行动成果,积极营造全民防火、爱绿护绿氛围。深化“林长+”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加大火案侦破和涉火犯罪打击力度,组织各级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剖析,对火灾多发频发地区的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采访,并滚动播出、以案示警。积极选树并激励表扬防灭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树牢“确保安全是光荣、发生火灾是失职”的鲜明奖惩导向。

四、强化应急处置准备。完善应急预案,靠前驻防森防队伍和消防飞机,组织专业、半专业力量携装巡护,切实做到区域联防联战、安全高效处置。推动各级森防指实战化运行和防火期多部门集中办公,深化云南省与中央驻滇单位八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西南五省区市和边境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会商研判和预警速报。加强对省州县新任领导干部的实战实训,着力提升初发火处置和紧急避险指挥调度水平。

五、系统夯实工作基础。有计划分阶段推进林牧区防火道、隔离带、取水点、瞭望塔、起降点和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以水灭火等轻便、实用装备配置,在重点林区村委会配齐2—3名早期火情处置人员,切实提升基层处置能力。深入实施“绿美云南”行动,选育推广耐火树种草种,加快林火阻隔系统建设,科学组织计划烧除和清理重点林缘部位可燃物,积极探索林下可燃物综合开发利用。配合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工作,深入“复盘”驰援重庆、广西等山火扑救行动,实现“打一仗进一步”,建设高素质过硬队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日前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

决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

依法严厉打击

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详情如下↓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非法用火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省林草局、省公安厅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以下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未经批准并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野外用火;

(三)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

(四)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不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林草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八、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110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公安厅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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