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义利思想在相关著作中内容分布散乱且无序。但法家义利思想中关于义利关系、公私关系、法与义利关系则是将义利的内容贯穿了起来。
在义利关系中将人性论作为义利思想的延伸,并且对“重利轻义”进行了现实依据的论证;在公私关系中细化了公与私的含义,认为国家利益、民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不同情况下要辩证地看待和取舍;在法与义利关系中强调法的重要性,认为法是制约利的有力机制,义的推行会破坏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义与利的关系
“义”范畴的形成经历了义观念的下移的过程,并在不同时期中逐步充实并完善。义的观念最开始是宗教祭祀的程序,形成了宗教神秘主义的萌芽,表达和贯彻的是神灵的意志。这段时期义是为上天服务的,体现出的是上天要求的规范和秩序。
到了夏、商时期,人王的地位得到提升,人王是掌握人世一切的主宰。但因为义的观念普通人难以知晓,需要通过人王沟通上天并将义的意志来传递给世人,从而义成为人王所掌控。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义”观念已经下移到广泛的社会层面,可谓“一人一义”,不论群体还是个人对义的理解都不尽相同,诸子百家关于义的阐述也存在不同的内涵,因此在研究法家义利思想时首先要要从义和利的内涵去着手。
而在法家义利思想的阐述中,通常将“义”扩展到道德的内涵来进行阐述。对于利的内涵,在法家论述中更多是指利益,利益是除了物质财富以外,隐形财富也被囊括其中,尤其是功名爵位。在义和利的关系中,从活动目的来看,义和利是实践活动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义利关系中,凡是注重义、强调义的,一定是拿义作为道德评判的标准,因为之前说过义的演化,其本身含义就具备道德内在的属性。
因此强调义就是主张义的实践行为,而非在意结果和实际效果;而在义利关系中注重利的,一定是以结果作为评价标准,而对于行为实践中的过程并不在意,以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当然这里所说的结果并不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恶,可以是道德意义上的善在结果中收获了利。
当然义和利二者从初衷来看,类似于西方的动机理论,可以是不同,也可以是相同。前者是一个单纯从道德出发的人,行为中以义为原则,不问结果;另一个则是以求利为目的,不问过程,只看结果。
这两者从动机来看就不尽相同。而针对相同来看,可以是本身行为实践活动并没有特殊含义,事件本身并不具备道德和功利的因素,而是在实践过程中行为赋予了义的功能或在结果赋予了利的属性。
因此,从义利关系的目的来看,先秦法家义利思想更多的是从行为活动的结果和目的评价利的正当性,如果从这点去分析,法家的义利思想就不难看出为何以重视人的本能为前提,法家重利却不提倡为物欲所控,并认为利是对义有决定性作用,道德仁义的精神内在是由现实的物质状况来决定的。
二、好利恶害
人的伦理行为是存在经济依据的,伦理准则与经济准则有着共同的领域和一致性。法家正是看到了经济物质条件对民众的伦理道德水平有着决定性的因素,因而法家提倡尊重人的本性,也就是人的自然本性、社会本性和现实人性。
在法家义利思想中认为人的本性是恶劳乐逸、趋利避害的,这是法家对于人性的观点,却也是对义利关系的一种态度。
法家义利思想中有一部分就是从人性出发来阐释义利思想的,所以法家的人性论也应该是其义利思想中的一部分,其中好利恶害就是从人性角度出发对义利思想中义和利关系的一个概括。
“利之所在民归之”。在法家看来,逐利是人之常情,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对于追求利益的行为并不能算是违背了道德的属性,因为利本身是不分善恶的。
民众天然的喜欢满足自身的利益所需,这也是人的生存之道,它并不是某一部分人的特殊情况,逐利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
在管仲眼中的圣贤君王,之所以受百姓爱戴,并不是因为他们高尚的德行打动了民众,也不是因为采用严刑峻法逼迫民众,最关键的是跟随他们会得到属于自己的利益。
尤其是当时社会处于战火连绵的时期下,普通民众连生存都不能保障,吃和住这关乎生存的需求,才是他们轻视道义、重视利益的原因所在。
在法家看来,如果民众可以吃饱穿暖,那么他们会安心农耕、安心为国家作出奉献,如果不能满足这基本的需求,他们就会另寻出路,不顾道义和法律也会求取生存的办法。
但对于中上层阶级来讲,逐利不仅仅是满足生存的需要,他们的利更为高级,或需要财富、或需要地位、或需要声名。
韩非子举了个例子,他说晋国伐邢,管仲阻止齐桓公去救援,让齐桓公等到邢国灭亡,晋国疲乏之时,再去救援。这样既会有好的名声,又会获得真正的利益。
在法家看来,不论是统治阶层还是底层民众都脱离不了自身的本能属性,使得利益最大化才是统治者追求仁义的本质。
统治者的最大利益就是让民众归心、民众安心和民众放心,为此不需要严刑峻法或是道德仁义,而是需要让不同阶层的民众满足自身的利益所需。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法家的义利思想是说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是好逸恶劳的。人民都是爱好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除了利益,还有安逸、荣誉以及被人尊重等,从心理学来看,这些都是正面的情绪,可以给人带来快乐。
而失去利益、疲惫、羞辱以及伤痛都是负面的情绪,是让人难受的,心理机能就会给人带来不适的感觉。
因此当人在做选择时,自然而然地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那一项,避免给自己伤害的一个,这不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后去选择的,而是人身体和心里的机能带动大脑让做出人本能的选择。在法家看来,这不是我们经过教育或培养之后才能做出的选择,而是人与生俱来的不能。
因此法家认为,如果统治者要想治理好自己的国家,一定要建立在了解民众性情的基础上,知道民众讨厌什么,喜欢什么。
在很多时候统治者治理不当,并不是自己的政令有误,而是不具有针对性。韩非子在说薛公收买魏昭侯的近侍阳胡和潘其的故事中,就点出了针对个人喜好方法的重要性。
在韩非看来,如果许诺的利益没能打动他人,不见得的是他人品德高尚、德行廉洁,不为利益所动,而是方法不具针对性,对于祸患的本能惧怕则一定会让这个人臣服。
如果统治者对于好利恶害的人性放任不理,那么会给自己和国家的治理带来巨大的隐患。法家义利思想正是从人的本性去分解义和利的关系,并清楚知道违背人的性情去治国带来的灾难,因此才警示君王,要注重和把握人之常情。
“权而索利”。法家义利思想中对于利如何选取也是有阐述的,人们做事前会衡量自己选择后的利益得失,选取一个对自己更为有利的选项,当然选择中可能会存在既有利又有弊的结果,也就是既能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同时又会有一定的祸患发生。
在面对选择时,如果人们面对的选择都会获得利益,那么人们会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付出代价更少的那一项。商鞅对统治者说到,民众种地可以获得粮食并且还可以卖钱,这些都是对他们有利的地方,但是付出的代价是要付出辛苦的劳力。
但同时如果商人和手工业者不用付出巨大的劳力也能获得财富,并且可能得到的利益多于耕地所得,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再去种地,这不是种地不好,只是有了更好的选择。
也正是法家透析人的本能,因此法家义利思想在具体实践变革中提倡轻徭薄赋,要让人民愿意去农耕,只有如此民众和国家才能都获得利益。
“人皆携自为之心”。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必要性映证了人的社会属性,而在人的所有社会关系中以家庭成员及亲属的关系最为核心,儒家对人伦关系中的“孝悌”思想一直作为其治理国家的重要理念,儒家的齐家、治国、平天下中的齐家正是从一个人德行的作为道德实践的出发点。
法家自然也十分重视人的家庭关系,但是法家对于家庭关系中维系家庭成员亲密关系的要素有着与儒家截然不同的看法。
在儒家看来,家庭伦理关系是超越功利的,是以孝悌仁义来维系的,但在韩非看来,“利”是保证家庭成员和睦的屏障。
子女在幼年时期如果父母照顾不周,对他们缺乏关爱,长大了他们心里会存有芥蒂,会私下埋怨父母;而如果父母在年老时需要子女的奉养,但子女奉养不周,对父母缺乏孝道,父母也会生起埋怨的情绪。从这一点来说,父母的爱和子女的孝并不是完全无私的,而是带有功利心的。
所谓功利心更多的是在平衡付出与回报,父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来,对待子女在全身心的付出后,也需要有所回报,当然这里的回报相比较除其它的亲属、朋友乃至陌生人要求是更低的,期望是更小的。
这和孔子所说的仁爱是有差别的是同一个道理。虽然父母对子女是期望更低,但是也并非不求回报,而这里的回报就可以看作为“利”。
同样子女对待父母的付出与回报也是有比例的,在此基础上兄弟姐妹以及亲属之间功利程度会进一步加深。
即使兄弟手足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会暴露人最初的本性,哪怕在今天,兄弟夺利的事例也比比皆是,更不用说没有血缘纽带关系的亲属了,丈夫会因为妻子的容颜衰老而失去喜爱,妇人会因为生育儿子后希望自己的丈夫早日死去,好让儿子来继承家业。
究其原因,这都是因为夫妻关系中存在了“利”,丈夫因为要满足自身好色之“利”,所以疏远妻子;妻子因为要保证自身的安稳生活,所以希望寄托于自身的孩子,希望自身的孩子早日继承家业,为自身带来安乐平稳的生活。
总结
但是韩非子并非因为看到“利”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就否定了脱离功利心的亲情存在。在法家看来,对待这些有血缘关系的家人、兄弟和姐妹以及单薄乃至无血缘关系的夫妻、亲属和好友,“利”往往是区分这些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尺,通过功利程度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某一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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