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对新人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家长坐在一起商议婚礼事宜,彩礼58888元外加一枚钻石婚戒,当时男方望着自己的新婚妻子,眼中满是爱意。可万万没想到,接亲当天,妻子竟要男方再加7万元彩礼!男方一怒之下,这婚不结了,我们离婚!
男子李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女子周某,几天后两人约见面,互相感觉都不错,于是在一起接触,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的事情就顺理成章了,两人随着感情加深,开始同居,然后见了双方父母。
2022年10月,两人订婚,开始商议彩礼、婚礼等事宜,2023年1月,双方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并商定正月16日举行婚礼,宴请宾客。不曾想,举办婚礼时出事了,李某带着伴郎等人到周某家接亲,结果周某家坐地起价,要求加7万元彩礼。李某当时直接蒙了,他家条件一般,58888元彩礼和钻石婚戒,以及平时的开支已将他家掏空,现在他去哪里找7万元块钱?李某好说歹说,希望周某回心转意,可周某家坚决不同意,非要李某加7万元,结果双方闹到派出所!事发后,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周某退还彩礼和钻石婚戒,但周某不同意,离婚可以,彩礼和钻石婚戒说什么也不退,双方多次商议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
太可悲了,好好的婚礼,因临时加价,最终落到如此结果。双方证都领了,临时加7万余彩礼还有意义吗?
也不知道周某当时怎么想的,亦或者都是周某父母的主意,周某在中间充当工具人?
有网友提出,周某临时提出加7万彩礼,也许并不是贪图李某的7万块钱,她只是为了面子上好看,钱到父母手上转一圈,又会回到周某和李某手中。
事情是不是这样,只有周某自己知道,但事情闹到这个地步,说这些已经没有意义。
其次,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接亲当天临时加彩礼,实际上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周某不听,最后自食苦果,可悲可叹!
再次,李某和周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并在一起生活,周某还需要归还彩礼和婚戒吗?
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某和周某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在一起生活,似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退回彩礼的情形,但如果不退还彩礼,对李某而言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李某和周某的婚礼之所以没有办成,不是因为李某悔婚,而是周某临时要求加7万元的彩礼导致,也就是说,两人离婚的过错在周某那里,法院审理后,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周某退还彩礼。
最后,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周某退还李某彩礼4万元及一枚订婚钻戒,李某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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