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贵
“契舟求剑”这个成语通常作“刻舟求剑”,常比喻拘泥成法,不知变通。其来源出自《吕氏春秋·察今》:“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可见原文中“遽契其舟”和“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确实用的是“契”字而不是“刻”字。当然这个“契”也就是“刻”的意思,那么“契”字的构字理据又如何呢?本文就来谈谈这个“契”字。
一、“契”字的字形解读及造字本义
“契”字的构字理据与造字本义如何?先来看看它的古文字形体(参见下图):
“契”字的字形演变与字源演变
甲骨文未见“契”字,从上图的金文字形来看,它是一个由左侧的“大”(正面人形)、右上部的“丯”(契刻的记号)和右下部的“刀”(契刻工具)构成的会意字,如果仅以金文字形望文生义地思考,其基本意思应该是表示人用刀来契刻。金文这一形体到了战国时代的秦国大篆(上图第二字)则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由左右结构变成了上下结构。说文小篆字形承继秦国大篆,演变为由上部的“㓞”与下部的“大”构成的会意字,再经隶变与楷化之后,便是今天所写的“契”字。
《説文解字》卷十大部:“契,大約也。从大从㓞。《易》曰:後代聖人易之以書契。”
许慎解释所隐含的大致意思是:“契“,就是正式的协约文本。它的字形用“大”和“㓞”两个构件会合成意。《易·系辞下》有云:“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查。”那意思是说,上古时代没有文字,人们结绳记事,治理天下。后来有杰出的人物发明了文字,于是人们不再结绳记事,而是变成了书写与契刻。不过那时候没有纸张,文字是用刀刻在龟甲兽骨上的。官员们借助文字来治理政事,百姓们借助文字来知晓事理。
许慎对“契”字的解释透露了如下几点信息:
一是他将“契”的基本字义讲成了契约的“契”(大約也),然而这并不是“契”字的造字本义。
二是他将“契”的构字理据讲成了“从大从㓞”的会意字,这应该是符合金文与小篆“契”字的造字原理的,只是他没有具体分析“从大从㓞”的“大”与“㓞”各自代表什么意思。
三是他似乎也感觉到“契”的初始义不应该是“大約也”,于是引用《易经》的说法,想来印证“契”就是用刀来刻写文字。这无疑是最接近“契”字构字理据的认识。
其实,“契”这种“从大从㓞”的写法并不是“契”字的初文,甲骨文也并非未见“契”字,只不过甲骨文的初文不是写作“契”,而是写作“㓞”(也读作qì)。也就是说,“㓞”才是“契”的初文,“契”只是先造字“㓞”的后起字。下面来看看“㓞”字的字形演变:
“㓞”字的字形演变与字源演变
“㓞”是“契”的本字。从上图可以看出,甲骨文的“㓞”,左边构件“丯”(象纵横交错的刻纹,右边构件就是一把刀,整体会意,表示用刀刻写文字符号。它形象地反映了上古时代结绳记事之外的另一种主要记事方法——契刻记事,这就是“㓞”字的构字理据与造字本义。
“㓞”字在《说文解字》卷四㓞部中的解释:
㓞,巧㓞也。从刀丯聲。凡㓞之屬皆从㓞。
“㓞”字在《字源》中的解释:
形声兼会意字。“㓞”字初文作“丯”,像契刻积画之形(参见“丯”字条)。后追加形符“刀”成为形声字“㓞”,“丯”兼表意(汉时,所从“刀”旁或讹为“力”)。因所刻之物多为木,故字累加木旁作“栔” (参见“栔”字条)。今简化字将“㓞”与“栔”作为异体并入“契”字。《说文》:“㓞,巧㓞也。从刀,丯声。”《合集》 14176:“……丁帝其降(忧)?其㓞?”“㓞”作动词,很可能是用其本义,指在所占甲骨上契刻文字。
前文我们曾经说过,从“契”字的金文字形来看,它是一个由左侧的“大”(正面人形)、右上部的“丯”(契刻的记号)和右下部的“刀”(契刻工具)构成的会意字,如果仅以金文字形望文生义地思考,其基本意思应该是表示人用刀来契刻。
然而,历史真相未必就是如此,因为根据甲骨文与金文的构形规律,要表示人的契刻动作,没有必要用正面人形的“大”作为表意构件,只需用表示侧面手形的构件就可以了。因此,愚以为“契”字的金文字形中的“大”原本不是“大”而是“木”,因为初文“㓞”字就已经表示用刀契刻文字符号的意思了,这其中有契刻工具(刀)和契刻出来的文字符号(丯)。只是一开始是在土陶或甲骨上契刻,后来又可以在木板上契刻了,于是就为“㓞”字增添了一个表示契刻材料的“木”,这便成了“栔”字。然而在汉字字形演变的进程中,“栔”字下部的“木”讹变为“大”了,于是就有了“契”字。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栔”与“契”都是初文“㓞”字的后起字,它们的造字本义都是表示刻记(用刀记录)的意思,只不过后人习惯于使用“契”这种写法,于是“㓞”与“栔”便逐渐废弃不用了。
二、“契”字的字义演变源流
“契”字的造字本义当为刻记。本谓占卜时以刀凿刻龟甲,后泛指刻物。例如:“爰始爰谋,爰契我龟。”(《诗·大雅·绵》)毛传:“契,开也。”马瑞辰通释:“谓刻开其龟。”再如:“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吕氏春秋·察今》)又如:“故胡人弹骨,越人契臂,中国歃血也。”(《淮南子·齐俗训》)
“契”字由刻写记录的造字本义可以产生如下一些直接或间接引申义:
其一,指刻在甲骨等上的文字。例如:“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易·系辞下》)殷墟发现的甲骨文。因皆为契刀所刻,故亦称契文。清孙诒让有《契文举例》。
由此又可引申出如下两种意思:
一是指刻龟甲的凿子。例如:“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周礼·春官·菙氏》)郑玄注引杜子春云:“契谓契龟之凿也。”孙诒让正义:“契龟之凿,亦所以钻刻,故直谓之契也。”
二是泛指雕凿用具。例如:“如室斯构而去其凿契,如水斯积而决其堤防。”(晋·干宝《晋纪总论》)
其二,指契约信物(符节、凭证、字据等)。古代契分为左右两半,双方各执其一,用时将两半合对以作征信。后泛指契约。例如:“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老子》)再如:“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晋·王羲之《兰亭集序》)又如:“凡文书相约束皆曰契……亦谓刻木剖而分之,君执其左,臣执其右,即昔之铜竹虎使、今之铜鱼,并契之遗象也。”(唐·张彦远《法书要录·古文》)
由此又可引申出如下两种意思:
一是指盟约,要约。例如:“时无桑中契,迫此路侧人。”(汉·繁钦《定情歌》)再如:“时年四十七,将符宿契之限矣。”(唐·李公佐《南柯太守传》)又如:“雨云香犹自有,丝萝契急难丢。”(明·汤显祖《紫钗记·春愁望捷》)
二是表示约定,结盟。例如:“梁元皓、段子京并是平阳人也,少小相爱,对门居,契为朋友,誓不相遗。”(句道兴本《搜神记》)
其三,表示合,投合。例如:“臣闻惟天为大,圣人敬其德,知几其神,至人契其道。”(南朝·梁·简文帝《南郊颂》)再如:“以先主君臣之契,尚复虑此,而况其他乎!”(宋·苏轼《上神宗皇帝书》)又如:“偶遇一叟,自云姓董,字无念,言颇契,愍其流落,延为子师。”(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四》)
由此又可引申出如下三种意思:
一是指乐声和合、和谐。例如:“鼙鼓疏击,以节繁弦之契。”(晋·陆机《演连珠》之三六)再如:“孰云匪谐,如乐之契。”(《文选·刘琨〈重赠卢谌〉》)吕向注:“契,合也。谁谓不能如乐声之和合也。”
二是指情意相投的人。例如:“愿言蹑清风,高举寻吾契。”(晋·陶潜《桃花源诗》)
三是指契机,关键。例如:“是以连兵百万,虽称盖代之雄;闻道三千,谁悟入神之契。”(唐·司空图《连珠》)再如:“《文选》一书裒集美富,分类详明,熟精选理之契,不根艺术之讥,如轾如轩,孰得孰失?”(清·陈鳣《策对》卷四)
其四,表示至,达。例如:“考其功烈,上际九天,下契黄垆。”(《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上与九天交接,下契至黄垆。”
由此又可引申出如下两种意思:
一是表示体会,领悟。例如:“寄意一言外,兹契谁能别!”(晋·陶潜《癸卯岁十二月中作与从弟敬远》诗)再如:“弟子在秀大师处,学道九年,不得契悟。”(唐·慧能《坛经·顿渐品》)又如:“契真达本,入圣超凡。”(宋·张商英《护法论》)
二是表示感通。例如:“不将穷达付前缘,常把勤劳契上天;人事尽时天理见,才高岂得困林泉。”(明·高明《琵琶记·才俊登程》)
其五,表示绝,断。例如:“契,绝也。”(《尔雅·释诂》)郭璞注:“今江东呼刻断物为契断。”陆德明释文:“《左传》云‘尽借邑人之车契其轴’是也。”今本《左传·定公九年》契作“锲”。
根据上面对“契”字的字义演变过程的梳理,现将“契”字字义的发展脉络简示如下(示意图中的横直线表示字义之间的先后演变关系):
三、含有“契”字文化含义的相关成语
含有“契”字的相关成语不多,其中“契”字的含义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其一,表示刻记、书契的意思。例如:
契舟求剑——比喻拘泥成法,不知变通。多作“刻舟求剑”。源自《吕氏春秋·察今》:“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逾绳越契——指在结绳、书契之前没有文字。绳、契指结绳、书契,引申指不通文字。语见《后汉书·班固传下》:“逾绳越契,寂寥而亡诏者,《系》不得而缀也。”
其二,表示契约、信物的意思。例如:
丹书铁契——丹书:用朱砂写字;铁契:用铁制的凭证。古代帝王赐给功臣世代享受优遇或免罪的凭证。文凭用丹书写铁板上,故名。语见《汉书·高帝纪下》:“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
其三,表示契合、投合的意思。例如:
道同契合——犹言道合志同。语见晋·陆云《失题》诗:“道同契合,体异心并。”
金兰之契——金:比喻坚;兰:比喻香;契:投合。指交情投合的朋友。源自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贤媛》:“山公与嵇阮一面,契若金兰。”
契若金兰——比喻朋友交情深厚。源自《易·系辞上》:“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
忘年之契——即不拘年岁行辈产差异而结交的朋友。同“忘年之好”。语见唐·颜真卿《孙逖文集序》:“十五时,相国齐公崔日用试《土火炉赋》,公雅思遒丽,援翰立成,齐公骇之,约忘年之契。”
忘形之契——不拘身分、形迹的知心朋友。语见旧题宋·尤袤《全唐诗话·韦丹》:“丹与东林灵澈上人为忘形之契,丹尝为《思归》绝句以寄澈。”
四、附录:关于仓颉与商契或是同一人之说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朱彦民教授在2014年出版的新著《商代社会的文化与观念》一书中提出仓颉与商契或是同一人之说,对后人理解“契”字的初文含义指点了迷津,现将中国社会科学网的相关报道中的几段话附录于下,以备参考。
南开学者新著推测:
仓颉与商契或是同一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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