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要点:
(1)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依据资产性质、管理机构不同,SPV具体分为SPT、SPE、SPC三种形式
(2)SPT多用于信托管理信贷资产、SPE多用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管理项目资产、SPC较少使用
(3)SPT的破产隔离效力《信托法》、SPE的破产隔离效力来自商业买卖、SPC的破产隔离效力来自SPC设立本身及商业买卖。
一、事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由于对发行人而言,可突破自身主体信用限制,以低成本融资,垃圾级企业也可发AAA级证券;对投资人而言,证券化资产安全性较好,且收益不受发起人信用等级影响。
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 “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SPV),实现破产隔离,才能使证券化资产真正具有上述吸引力。因此,SPV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分析与点评1、多中SPV形式中,SPT用于信贷、SPE用于项目、SPC少使用
SPV具体形式很多,如信托(SPT)、公司(SPC)等,选择何种SPV,一方面受到监管限制,一方面由具体目的决定。
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发起机构类别、基础资产种类基本就决定了SPV具体形式。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SPT形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采用SPE,由于SPC的设立程序及要求高于前两者,对于一般目的单纯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很少涉及。
2不同形式SPV的破产隔离——SPC最强、SPT次之、SPT最弱2.1特殊目的信托(SPT)——建立在《信托法》基础上的隔离
SPT的受托管理机构是信托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法律基础,因此破产隔离效力来自该法。《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因此,以SPT形式进行转让,可实现完全破产隔离,具有最强破产隔离效力。
2.2特殊目的实体(SPE)——通过资产买卖隔离
SPE的受托机构是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基础,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因此SPE的破产隔离效力来自该规定。该规定只是部门管理规定,法律效力不强,而其上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与信托类似的破产隔离效力,当时资产证券化业务刚起步,专项计划未被纳入理发范围。所以,基于《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破产隔离效力,在严格的法律上存不确定性。
实践中,由于资产支持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实现资产转移。因此,以SPE形式发行的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认定为以资产买卖合同实现破产隔离。
2.3特殊目的公司(SPC)——SPC本身与资产买卖双隔离
SPC形式的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具有 “有限责任”的特征,有限责任特征即表明公司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相互独立。因此,SPC形式的破产隔离在SPV本身已经实现了很好的破产隔离效力。
此外,SPC与原始资产所有人,也是通过资产没买合同实现资产转移,在商业上已经实现破产隔离。因此,SPC形式的SPV在实体设定法律本身、商业买卖上均实现破产隔离,是破产隔离效力最强的一种SPV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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